admin 在 2014-10-14 00:00 提交
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选工作已于近日启动。根据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及有关通知精神,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作为推荐单位开展初评工作,通过初评选出1—3部(篇)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办公室进行推荐。
现将初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成果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作用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2.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二、 评选程序
1.参评的研究成果由个人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申报人须经所在单位或该成果出版者推荐至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参加初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将根据《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初评委员会,开展评选工作,并将初评情况(包括申报情况明细、评选委员会组成、评选规则等)和评选结果,报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2.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正式进入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的研究成果。
3.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对初评推荐的研究成果进行终评。终评结果由评选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在30日内,听取意见。如遇异议,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核实。必要时,由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
4.评选结果确定后,报中国法学会审批,由中国法学会颁发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荣誉证书,予以奖励。
三、申报注意事项
1.专著,仅指独著或合著,不包括编、主编和编著等出版形式的成果,法学教材、法律工具书、翻译作品不得申报。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3.丛书不宜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申报。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6.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须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7.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
8.凡已经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不予受理。
四、初评申报材料及装订方式
1.初评申报材料包括:《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及其电子版文档,电子版发至:zgxingsufaxuehui@163.com;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研究成果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初评申报材料的装订方式
(1)《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2)专著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和所申报的学科。
论文类成果一式九份(至少一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分别附在《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统一装订。
(3)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九份,统一装订在《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专著类成果按照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论文类成果按《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
3.初评申报材料的邮寄方式
为便于取件,请申报者统一采用邮政EMS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寄送材料。请勿采用其他快递。
4.初评申报截止日期
初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以邮戳时间为准,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联系人:罗海敏
联系电话:010-5890826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罗海敏收
邮政编码:100088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2014年7月8日
附件:
1.《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2.《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