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研究会章程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英文缩写为CACPL)。

第二条 本会是由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紧密联系实践,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创新,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法学理论队伍;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交流活动;

(四)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主办网站,向会员提供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信息,宣传法学研究成果;

(五)组织开展对外法学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对外影响;

(六)组织、参与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七)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法学教育事业发展;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评选会员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需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

(五)单位会员为合法成立的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法学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可以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须具有法学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理事的分布要合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深;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

(四)具有法学正高级职称或者相应研究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对本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提出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会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有关事项;

(四)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自愿为本会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交流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审查、民政部登记,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民政部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本会的换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因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无法召集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召集换届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由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

本会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按本章程规定条件核准后交付选举。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候选人获得到会代表、理事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九条 届中增补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和理事会个别成员,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和单位间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保捐赠、资助的接受和资金使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