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4-12-01 00:00 提交
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近年来,一系列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国际性强,如何实现精品战略,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下一步工作的难点和重点。
所有中院可审一审涉外商案
记者了解到,2010年以来,全国新增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36个、基层法院143个,增设哈尔滨、三沙等7个海事法院派出法庭,辐射北起黑龙江南至南海诸岛等我国管辖的全部港口和水域。
罗东川介绍说,在对外开放全面深化的新背景下,最高法因时制宜,适度调整拓展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制度。广东、内蒙古等地高级法院,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率先试行国际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审查机制。天津等海事法院根据物流业和外运港区堆场向内陆延伸的发展态势,在内地无水港设立若干巡回审判点和海事审判联络点。山东、广东、海南、辽宁、浙江等省高级法院开展“二合一”试点,指定省内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等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充分发挥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优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将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深化司法改革,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司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罗东川说,最高法拟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原则上下放至所有中级法院,并制定相应的级别管辖标准,逐步确立新类型案件、特殊类型案件、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疑难案件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制度。
罗东川透露,最高法将推动完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根据人民法院改革要求,尽快调研启动修改现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将涉海、涉船、涉货民商事纠纷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密切关注海盗、走私、污染等海上违法犯罪状况和国家海洋维权形势,深入研究论证将海事刑事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探索建立域外送达网络平台
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外国法查明、限制当事人出境等,是涉外诉讼的特有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司法公正和效率,还可能影响外交关系和国家司法形象。
罗东川告诉记者,最高法将进一步完善司法协助工作机制,加强与外事部门域外送达信息的联络与反馈,探索建立域外送达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域外送达各工作环节的信息共享,提高域外送达效率和透明度。
法官如何确定外国法的相关内容并正确适用是个难题,外国法查明一直是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效率的瓶颈。
据了解,最高法将积极拓展查明外国法的途径,充分发挥“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这一查明外国法途径的作用,加强与国内外法学科研机构的联系,建立中外法律专家库,着力打造外国法查明平台,并结合主要投资贸易国家地区实际,积极开展查明相关外国法的基础性、前瞻性工作,逐步推动将外国法查明等纳入区域经济合作体系。
近年来,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法院作出的财产性判决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罗东川表示,域外法院民商事判决要在我国域内产生效力,必须经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承认(认可)其效力后才产生执行效力,由人民法院予以执行。一般而言,域外法院作出的不涉及财产的仅就身份关系的判决,都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承认(认可)。而对于涉及财产内容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之间达成的安排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认可)域外法院民商事判决。目前,涉及财产的域外判决的承认(认可)途径尚不通畅,需要加强研究。
“近年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出现若干新情况,反映出一些新问题。”罗东川指出,仲裁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在社会纠纷化解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相关冲突规范的规定,正确确定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并对模糊仲裁条款尽可能作有效解释。据透露,最高法民四庭明年将进行司法解释立项,对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的程序事项作出统一规定。本报北京11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