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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释文件或出台 专家:重复审讯均属“逼供”

    日前,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和完善建议”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提出,可考虑将疲劳审讯、重复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纳入非法证据范畴。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据了解,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有望年内出台。

  樊崇义介绍,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各地做了一些非法证据排除的试点,但结果并不让人满意。

  “这方面的案例太少了,排除非法证据非常不容易。”樊崇义认为,在案件审理中,有的法官怕麻烦,不愿意排除;有的即使在证据形式上排除了,最后定案时,还是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和自由裁量,将其作为证据。

  樊崇义表示,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要重点关注是否将非法证据的外延扩大。他认为,首先要彻底解决疲劳审讯的问题。要将嫌疑人和被告人需连续休息八小时设定为法定规则,如果违背了就应认定为非法证据、非法供词。

  此外,采用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办法获取供词,或在讯问中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出的证据也要考虑纳入非法证据范畴。

  “不管符不符合法定条件,先抓起来,交代了就放了你,不交代就继续关着。用这种方式获得的口供要不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樊崇义说。

  樊崇义认为,重复审讯也要考虑排除,而采用暴力方式威胁嫌疑人家属和近亲属也要考虑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樊崇义建议,有没有讯问的录音录像,及录音录像全不全等问题涉及到规则审查。应明确规定移送案卷时没有录音录像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不接受。

  樊崇义还建议,明确在看守所以外进行的审问不具备证据效力,“讯问要在看守所进行,看守所以外的讯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非法证据排除后要明确其效力问题。“可以在判决书后加上一句,本证据经过什么程序予以排除,双方签字,盖上法院的章,这样就名正言顺了。” 樊崇义表示。

  其他观点

  录像播放权不应在控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在法庭上,讯问录音录像的播放是有选择的,但选择权不应在控方。“现在的情况是,选择权在控方,控方会选择播放,与断章取义的播放是一模一样的。”他说,这样就导致录音录像反而成了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了。

  另外,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时间要在法庭质证前,田文昌建议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