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4-12-18 00:00 提交
1994年7月5日,海南省琼山市东山镇(现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两村村民因琐事结怨,双方发生扭打,其中一方动用了刺刀、锄头等,导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
不久,新岭冲村村民黄家光便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之一。自1994年至1998年,黄家光三次被抓,其中两次被取保候审。2000年7月11日,他被海南省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同年12月21日,海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时隔14年,黄家光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黄家光参与作案的证据不足,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重新审判。2014年9月29日,海南高院再审宣判,黄家光无罪获释,并获赔160余万元。
这起“迟到14年的改判”是如何被重新启动的?检察机关倒查发现存在哪些问题?又应该从这起错案中获得哪些启示?对此,2014年12月17日,海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彦接受《法制日报》独家采访,披露了这起错案启动重审过程。
“检察建议”开启再审序幕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收到来自海南的一封申诉信,通过初步核查,办案人员意识到这也许是一起错案。
而这封申诉信的主角便是正在监狱服刑的黄家光。他因卷入1994年的一起命案,法院两轮审判后获判无期徒刑。这同时开启了黄家光及家人漫长的申诉之路。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他已申诉了13个年头。
立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从海南检察机关调阅了黄家光等人故意杀人案一审、二审全部案卷及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通过查阅侦查卷、公诉内卷、审判卷及申诉卷等20多本案卷材料,办案人员发现本案认定黄家光参与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特别是二审终审后出现新的证据,证实案发时黄家光不在现场。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专赴海南,找到了能够证实案发时黄家光在不在案发现场的证人,一一进行详细询问。同时,对原来供述黄家光参与作案的同案人黄家鹏、黄世胜进行讯问。”海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彦告诉记者。
通过层层核查,该案真相渐渐明晰。
原来,案发当天,黄家光正在澄迈县儒林村与黄家英、王槐益等人一起为他人修建房屋。
1996年3月,黄家光等人作为涉案人员被抓获。1997年,犯罪嫌疑人黄家鹏因怀疑黄家光带着民警去抓他而怨恨,便一口咬定黄家光也参与作案。不久,另一位犯罪嫌疑人黄世胜也因警方告知黄家光承认杀人便将错就错,把黄家光说成同案犯。
由于有两名同案犯的供述及黄家光在侦查阶段曾做了有罪供述,同时也有一名证人指证黄家光杀人,法院一二审均根据当时现有证据认定了黄家光犯故意杀人罪。
服刑后,同案犯黄家鹏因诬陷他人,在良心上受到极大谴责,于2002年、2003年、2005年三次写书面材料证实黄家光案发时不在现场。同案犯黄世胜也出具书面材料,证实黄家光的清白。此时,黄家光案的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
吴彦表示,鉴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发了《再审检察建议书》,最高法很快与最高检达成一致意见,由最高法要求海南省高院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2014年8月20日,海南省高院对黄家光申诉案予以立案,9月29日,海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对于黄家光定罪量刑部分,宣告黄家光无罪,当庭释放。
自此,这起申诉了十余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据了解,黄家光申诉案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以来,又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得到改判的案例。
强化监督守住“正义底线”
因偶然卷入一场命案,14年后才沉冤昭雪。当年24岁的黄家光现已变成42岁的中年人。
“自海南高院改判之后,我们随即启动了‘黄家光等人故意杀人案倒查机制’。在倒查中发现,仅从检察机关来说,我们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环节同样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吸取教训。”吴彦告诉记者。
吴彦称,首先,当时该案的承办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审查不仔细,对审查起诉中黄家光再次翻供并提供能证明自己案发当日在澄迈县打工的证人名单未能充分重视。对于黄家光不在杀人现场、相关证人证词模棱两可等,承办人应当复核的证据没有复核。其次,在该案存在疑点时,也没有对所有证人进行调查,没有对已作证的证人进行证据核查、固定。第三,办案人员对讯问嫌疑人工作不重视。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1998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间长达1年7个月,检察机关没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进行监督。而且,本案还涉及超期羁押。第四,对法院在一审开庭时没有为黄家光指定辩护人没有监督。
“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谨不细致,也是应该深思的。”吴彦说,“细节决定成败,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审查报告没有写明提审犯罪嫌疑人情况,没有写明犯罪嫌疑人翻供情况等。同时,办案人员提审黄家光时也没有讯问提纲,流于形式。对于黄家光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没有进一步详细讯问。这也反映了我们在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及监督意识等执法理念方面的缺失”。
“直面错案,我们必须反思”
“黄家光案件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心痛,更是执法办案人员的集体反思。”吴彦对记者说,“面对这起冤案,我们迅速启动案件评查程序,正在通过询问承办检察官、查阅案件相关材料、走访相关单位,逐步还原当时办案情景,逐一排查办案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吴彦表示,执法办案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冤案的出现恰恰反映了之前存在监督不力、不到位的问题。全省检察干部务必吸取这个惨痛教训,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执法,坚决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守住正义底线,队伍建设始终是根本。”吴彦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人员掌握生杀予夺的权力。无论是徇私枉法还是执法水平不高,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有可能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除却其他因素,黄家光冤案形成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检察人员的能力水平、执法观念和态度问题。全省检察机关要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
记者了解到,针对该案件中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海南省检察院党组向全省检察机关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加强案件管理,严格办案层级审查责任制、案件备案及报告制,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完善以质量为主导的考评标准;二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同时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三是以黄家光案件作为典型教材,对全省检察人员进行执法理念教育,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依法办案;四是牢固树立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和程序、证据意识,不断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