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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发布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例——项目审批不得牺牲群众环境权益

 ◥三英精细材料公司诉佛山顺 德区政府案 ◥动感酒吧诉武威凉州区环保 局案 ◥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公司诉国家 海洋局案 ◥卢红等204人诉杭州萧山区环保 局案 ◥君宁机械厂诉六安金安区环保局案 ◥苏耀华诉广东博罗县政府案 ◥弘盛石业公司诉晋江市环保局案 ◥梦达驰汽车公司诉苏 州工业园区环保局案 ◥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 市环保局案 ◥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 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 环保局案

  法制日报记者袁定波文

  我国每年受理一审环境保护行政案件1000多件,为直接指导环保机关行政执法和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9日首次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今天在此间说:“行政审判通过监督环保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对合法行政行为给予支持,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纠正,有利于保护受污染群体的利益,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

  噪音扰民支持合法适度处理

  【基本案情】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在接到投诉后,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测,发现其环境噪声排放值均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动感酒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后,动感酒吧向区环保局提交防噪音处理报告及申请,证明其已整改,同时申请对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测试,区环保局未予答复,也未再组织测试。动感酒吧遂诉请法院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区环保局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合法。被告检测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检测结果合法有效,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典型意义】对于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噪声扰民现象,环保机关针对群众投诉作出合法适度处理后引发的行政诉讼,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本案重要意义还体现于,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了噪声相关标准执法适用范围。

  地方政府无权转让海域权益

  【基本案情】广东省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与海丰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征地范围南边的临海沙滩及向外延伸一公里海面给予乙方作为该项目建设旅游的配套设施。海丽公司在酒店以南海域进行涉案弧形护堤的建设。2012年7月25日,国家海洋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弧形护堤非法占用海域面积。海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海丽公司未经批准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建设弧形护堤的行为,属于海域法规定所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填海活动的情形,被诉处罚决定中的该部分认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海丽公司关于海丰县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可以作为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明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依法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的处理对于厘清地方政府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对于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示范意义。

  环评报告未出审批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卢红等204人,均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风情大道湘湖段“苏黎世小镇”和“奥兰多小镇”两小区的居民。因不服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了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函》作为其审批依据。卢红等人认为涉案项目建设将对两个小区造成不利影响,区环保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请环评审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诉《审查意见函》,对案涉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其行为明显违反有关环评审批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最后判决撤销被告作出《审查意见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甚至以牺牲群众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安宁。

  保障公众监督环境行政许可

  【基本案情】夏春官等4人住宅与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原审第三人)上下相邻。2013年4月1日,江苏省东台市环保局作出《关于对东台市东台镇四季辉煌沐浴广场洗浴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四季辉煌沐浴广场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夏春官等人认为市环保局在没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审批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夏春官等人的住宅与第三人四季辉煌沐浴广场相邻,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不能排除对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被告在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告知4名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其未告知即径行作出审批意见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该审批意见。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严格审慎的审查,分析了行政许可法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以及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最终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等权利,彰显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的环保行政许可案件,法院以环保机关所审批的洗浴项目与相邻群众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未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审批意见,既有力地维护了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引导和规范环保机关的同类审批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与监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