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3-23 00:00 提交
3月21日深夜,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允许聂树斌案两名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阅卷后的第六天,李树亭透露,之前他在案卷中发现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落款时间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这一时间是在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6天后。律师据此认为,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时间存在疑问。另有一种可能是聂树斌自己写错了日期,不过,李树亭认为,根据聂树斌在“上诉状”中“所表现出的求生欲望,是不可能将这么重要材料上的日期写错的”。
李树亭还称,对“刑事上诉状”为聂树斌亲笔书写的认定,是经过与聂树斌本人的字迹及其家人核对后作出的初步判断。律师还认为,案卷材料中至少有6处聂树斌的签名涉嫌造假;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的部分签字经其本人辨认,亦有造假的嫌疑。
自2015年3月16日被允许阅卷以来,经过17、18日两天,两名申诉代理律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复制、拍照17本卷宗,包括王书金案卷宗8本,河北省法院、公安机关调查卷6本,聂树斌案卷(侦查卷、一审卷、二审卷各一本)3本。
陈光武律师此前提及,判处聂树斌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卷宗,存在多次拆装、涂改、伪造嫌疑。该卷宗共50多页,被指重复、缺失、涂改严重,页码混乱,甚至竟错将二审判决作为一审判决装入一审卷末。
这些疑问尚有待明确的答案。
■“执行死刑后”的“上诉状”
聂树斌案二审判决书显示,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之后,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受害者康某的父亲均不服,提起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正确,因此维持了对聂树斌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李树亭律师介绍,案卷反映,二审判决后的第一天即4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对聂树斌执行死刑的命令,要求后者在七天之内将聂树斌执行死刑。
众多材料及此前媒体报道均显示,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聂父聂学生曾在二审宣判后探监,亦被告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日期为4月27日;李树亭在二审卷宗中也看到,执行死刑的时间也是4月27日。
李树亭介绍,二审卷宗中有一份聂树斌亲笔所写的“刑事上诉状”用以申诉,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量刑太重;二是年龄还小,没有前科,没有劣迹,是初犯;三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能给予宽大处理。让律师觉得不可思议的是,“上诉状”的落款日期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
“如果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了死刑,那么落款日期为5月13日的这份上诉状肯定是伪造的。”李树亭说,但是根据签名,可初步判断这份材料为聂树斌亲笔书写:“聂树斌的签名是有特点可循的,他在签字时会习惯性地把‘聂’字中的‘耳’右边一竖写到底,下面的两个‘又’分别写在这一竖的两边。这个特点,别人伪造不了,并且该签名与聂树斌案侦查卷中聂树斌所有的亲笔签名均为一致。”
还有一种可能是聂树斌自己写错了上诉日期。不过,李树亭认为,根据聂树斌在“上诉状”中“所表现出的求生欲望,是不可能将这么重要材料上的日期写错的”。
李树亭透露,案卷中有一张聂树斌被五花大绑、跪着的照片,是其被执行死刑后的现场照,但照片上并未标明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但卷宗中没有这些材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树亭说。
■17本卷1700余页复制拍照就用两天
在2015年3月18日阅卷结束之际,面对媒体采访,李树亭提及,之前有人称聂树斌案卷宗仅有100余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仅用几天应该就能阅卷完毕,言外之意是在长达近三个月之后才通知律师阅卷,是因为法官执行不力。在他看来,“17本卷1700余页,仅律师复制、拍照,就用了满满两天时间,这说明三个月的时间给法官详细阅卷,并且是五个法官相互相传阅,这已经很快了。”
陈光武称,笔迹是否不符,必要时会向法院申请鉴定,并最终确认。他此前披露,判处聂树斌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卷宗,存在多次拆装、涂改、伪造嫌疑。该卷宗共50多页,被指重复、缺失、涂改严重,页码混乱,甚至竟错将二审判决作为一审判决装入一审卷末。
面对聂案的众多疑问,李树亭律师表示,他与陈光武律师均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了相关承诺书,不能针对证据、涉及案卷的隐私方面有所披露,但就媒体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案件程序上的问题,其回应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他还说,针对案卷所展现的问题,律师将在七至十日内拿出详细的书面申诉代理意见递交给山东省高级法院。
■案情回放
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但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2005年1月22日,王书金到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的玉米地指认了他当时的作案现场。聂树斌案出现“一案两凶”,并且王书金一口咬定自己是真凶,一时舆论大哗。然而之后历经8年多次开庭,到2013年9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检方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强奸、故意杀人案(即聂树斌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认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