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4-27 00:00 提交
4月23日讯 今天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汇报。广告法修订草案又有新修改。
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1日下午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22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审议意见后,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原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也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对这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同时将相应的处罚由“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不得含有引人误解内容
广告不得含有引人误解内容被写入广告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
原修订草案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广告中也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禁止利用广告宣传烟草制品
广告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扩大了不得利用其他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的主体范围。
原修订草案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除了烟草制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利用其他广告宣传烟草制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发布违法弹窗广告将被罚款
根据广告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规定,弹窗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将被罚款。
原修订草案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该项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