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5-11 00:00 提交
2015年5月9日上午9时许,在新加坡服刑了10个月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在新加坡移民局官员的押送下,登上了前往中国的CA976次航班。
下午15时29分,航班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待其他乘客下机后,两名公安人员押解李华波走出机舱。随后,在机场,鄱阳县检察院检察长肖连华向李华波宣读了上饶市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并交付执行。至此,李华波被成功缉捕,成为“天网”行动开展以来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取得的重要战果,也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首个成功的国际执法合作案件。
当天晚上19时15分,李华波再次被押解上飞机,他将回到阔别已久的江西老家。四年前,李华波潜逃至新加坡,憧憬着与家人在新加坡安稳地享受贪污的巨额赃款带来的物质快感。而如今,现实告诉他,那仅是黄粱一梦,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案发:出逃前留下三封信
位于江西省东北部的革命老区鄱阳县,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2010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仅有4.1亿元。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贫困县,居然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小官巨贪”案件。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时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李华波,利用管理该县农业、林业、水利等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之便,伙同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分社原主任徐德堂、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副股长张庆华等人,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先后以虚构工程款、成品油补助款的名义开具转账支票,陆续将县财政局存储在信用联社城区分社基建专户中的资金9400余万元,转至李华波、徐德堂预先注册的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账上,再分多笔转至个人账户上进行提现或转账。李华波个人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用于到澳门赌博、个人消费等。
2009年12月,李华波以景德镇市景禹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虚假身份申请办理全家移民新加坡手续。2011年1月6日,李华波及妻子徐爱红、女儿李媛和李津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
2011年春节前夕,李华波告诉邻居说全家要到海南岛过年。事实上,2011年1月30日,李华波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先行到达了新加坡。李华波在临行前写了三封信,并通过其妹夫黄贵生转交给鄱阳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以及自己的作案同伙徐德堂、张庆华,后潜逃至新加坡,与先期抵达的家人会合。
2011年2月10日晚8点左右,李华波的分管领导、鄱阳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程四喜接到了李华波打来的电话,称其搞走了财政局巨额公款,并已逃往加拿大。第二天,欧阳长青也收到了李华波留给他的信。
“我从2007年11月份起,私自在信用社城区分社开设一个公司账户,并从外面刻了一枚印鉴,从2007年到现在止共挪用基建资金9850万元到此账户,把钱转出去,全部用于澳门赌场赌博。”李华波在给欧阳长青的信中不仅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经过,还将所有事情一人扛了下来,“账上资金的数额张庆华可以算清楚,因为他做过会计,但此事绝对与他无关,也与股里其他人无关,与城区信用社无关,一切都是我一个人亲手操办,我真是一个不忠不孝不义之人……父母都已年迈,而自己将亡命天涯,不知所终,在此,我也承诺,只要有机会,我一定归还这笔款项。”
欧阳长青收到信的当天,即2011年2月11日,鄱阳县财政局向鄱阳县公安局报案。第二天,县公安局决定以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对李华波、徐德堂、黄贵生等人立案侦查。2月13日,鄱阳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鄱阳县检察院管辖。当天,鄱阳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徐德堂、张庆华立案侦查。2月16日,上饶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徐德堂、张庆华批准逮捕。2月22日,鄱阳县检察院再次以涉嫌贪污罪对黄贵生、徐爱红立案侦查,2月28日,上饶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黄贵生、徐爱红批准逮捕。
为将李华波绳之以法,201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夫妇发布红色通缉令,并向新加坡国际刑警发出了协查函,开始了检察机关追捕李华波的漫漫征程。
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以涉嫌洗钱罪拘捕了李华波、徐爱红夫妇,二人后被取保候审。随后,新加坡法院法官三次发出冻结令,冻结李华波夫妇价值共计约545万新元的涉案财产,包括四套房产和大约260万新元存款。
磋商:中新双方达成原则共识
鄱阳县鲸吞财政资金窝案案发后,备受舆论关注,也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彻查该案。
与此同时,李华波案也成为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关注的重点案件,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境外缉捕工作联络办公室主任干以胜,现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主任黄树贤,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等领导多次主持召开案件协调会进行研究部署。
2011年以来,在中央纪委的组织协调下,检察机关与公安、外交、审判、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协作,整合国内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务实推进李华波案执法合作。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杨书文告诉记者,李华波案案发以来,最高检领导一直高度重视该案的办理,在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的同时,专门派出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国际合作局等部门多位检察人员主抓案件的办理工作。
杨书文介绍,2011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率中国检察代表团参加第七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期间,顺访新加坡时,首次向时任新加坡总检察署总检察长交涉李华波案,希望中新两国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互惠互利原则,相互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依法处理李华波案。新加坡总检察长当即表示理解中方的关切将重视并关注此案,并根据新加坡法律督促新检方妥善处理该案。曹建明检察长访新结束离新前,又与送行的新加坡总检察署副检察长再次提请新加坡检察机关对李华波案给予关注。
“还是在2011年,曹建明检察长又利用参加国际会议和邀请新加坡总检察长来华访问的机会,分别在韩国首尔和北京与新加坡总检察长进行磋商,最终就解决李华波案达成了原则共识。”杨书文说,中新检察机关就解决李华波案达成的原则共识,为两国执法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杨书文告诉记者,除了与首次磋商李华波案件的新加坡总检察长三次正式会见、两次通话外,曹建明检察长又两次与新加坡外交部长兼律政部长,一次与继任新加坡总检察署总检察长的会见中,就李华波案进行了磋商。
“正是基于两国有关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李华波案执法合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重要的成效。”杨书文说,两国的外交部门也为李华波案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外交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与新加坡外交部、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多番沟通、交涉和磋商,均得到了积极回应。
侦破:涉案11人犯罪事实和赃款流向一举查明
在国外,我国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加紧与新方执法合作;在国内,四级检察机关上下一心,力促李华波案件的快速侦破。
2011年2月13日,鄱阳县检察院对李华波等人立案侦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集中全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精干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分成审讯、外查、追逃、综合、后勤等5个小组,当晚全部投入到案件的查办工作中。
鄱阳县检察院侦查查明,李华波、张庆华、徐德堂等人,先后16次开具转账支票,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印章保管人张某的信任,在转账支票上加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财务管理专用章”或者加盖伪造的“鄱阳县财政局基建财务管理专用章”,从县财政局设在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分社的基建专户转出基建专项资金8500万元至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上,后又从该专户转出基建专项资金900万元至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分社“应解汇兑款项”上。然后,将赃款分多笔转至以同案犯黄贵生及徐爱红等人名字设立的银行账户上进行提现或转账。
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汪太平告诉记者,赃款从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户转移到几名犯罪同伙手中,经过了五级转账,整个过程中转账和提现总计614笔。最终,李华波分得约7200万元,徐德堂分得1600余万元,张庆华分得500余万元,黄贵生分得105万元。
汪太平说,四年间,在从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户转移赃款到锦绣公司的过程中,李华波等人最少的一次转账为70万元,而在李华波准备出逃的前一年,也就是2010年,李华波加紧了疯狂犯罪的脚步,一年间5次实施犯罪,转移赃款累计5900万元,其中最多的一次达1500万元。
赃款到手后,李华波通过洗钱手段将赃款2700余万元转移到徐爱华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同时还将赃款249万余元人民币转移至新加坡,用于办理移民手续及在新加坡购买房产。
鄱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先后前往福建厦门、广东珠海等地调查取证。侦查人员发现,李华波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后到澳门进行赌博。
一边实施犯罪,一边频繁出境。鄱阳县检察院进一步侦查了解到,2007年至2011年,李华波先后前往柬埔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家,以及我国澳门,累计出境52次,出境天数达231天,除了消费外,李华波等人更是赌博成性。
2011年6月,最高检商请澳门检察院、澳门警方协助取证。在澳门期间,工作组向澳门检察院通报李华波案涉澳门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请求在取证和追赃方面提供协助。在澳门检察院的协助下,工作组掌握了李华波转移大量赃款至澳门的事实,这与检察机关在内地调查情况基本吻合。
澳门检察院还向工作组提供了李华波等人在澳门威尼斯人娱乐场赌博的详细记录等。其中资料显示:2008年4月29日至2011年1月30日期间,李华波在澳门赌博,累计投注金额近30亿港元,共输3400余万港元;同案犯徐德堂累计投注金额11亿多港元,共输2200余万港元。
经过一年时间的侦查,鄱阳县检察院查清了牵涉李华波案件的11人的犯罪事实和所有赃款的流向。经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经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徐德堂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张庆华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虽然没有参与李华波等人的犯罪,但欧阳长青作为财政局长,对李华波等人贪污犯罪应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此外,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查出了欧阳长青有受贿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最终欧阳长青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加上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等,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案件的主犯李华波虽还逍遥法外,但同案犯均已被判刑,也对后续中国检察机关协助新方检察机关指控李华波的罪行提供了大量证据作支撑。”汪太平说。
协助:检察官首次在国外刑事法庭作证
全程参与李华波案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最高检反贪总局检察官陈雷,向记者展示了他四年多来详细记录的“李华波案大事记”。记者看到,从2011年2月李华波潜逃境外,到今年5月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前夕,四年中的每个月 几乎都有至少10天记载了中方和新方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案件最新进展详情。一切表明,缉捕李华波的脚步从未停歇过。
陈雷长期致力于境外追逃追赃相关法律理论的研究,他向记者介绍说,李华波案是在中新两国尚未签署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依据两国共同缔结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互惠原则,相互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开展追逃追赃的成功范例。
2011年5月,中央境外缉捕工作联络办公室召开李华波案件协调会,建议由最高检牵头与新加坡总检察署进行交涉,重点就李华波的遣返或移交、提交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追赃等进行工作磋商。
陈雷指出,四年来,最高检和新加坡总检察署作为两国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充分发挥司法合作中的主导作用,推动两国外交、检察和警方开展了畅通、良好的执法合作,为李华波案件的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陈雷告诉记者,中新双方开展司法协助过程中,在相互尊重司法主权和各自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本着互惠、务实和真诚合作的原则,依据共同缔结的国际公约开展合作,尽可能满足办案需要,在相互提供证据资料、新方请求中方派员出庭作证、中方请求新方协助公告送达等方面展开了高效的司法协助。在磋商李华波在新加坡服刑后遣返、追赃合作及其运作程序等技术性问题方面,新方也给予中方全面的支持与协助。
为解决好李华波案,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工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得到了新加坡总检察署和警方等部门的热情接待、积极响应和全力支持配合。新加坡警察部队、总检察署也曾派员来华与中方磋商执法合作工作。中新双方在互派人员赴对方国家开展工作期间,就李华波案举行了大量的会议,协调行动并交换信息。
“在办理李华波案过程中,新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可以说,新加坡司法、执法机关是很给力的,双方的合作非常友好,体现了国际社会共同反对腐败的决心。”最高检反贪总局侦查指挥中心常务副主任杨兴国告诉记者,新加坡总检察署指派了多名检察官参与该案,国际事务司在协助中方取证并移交证据资料、通报新方诉讼进展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经济罪案与管理司为指控李华波的犯罪,精心准备,全力以赴,向法庭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局为案件侦办做了大量工作,并派员前往鄱阳县等地调查取证。
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涉及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赃款18.2万新元。
“他们知道我离职和移民了,所以要陷害我。”面对新加坡检方的指控,李华波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对之前向新加坡警方的陈述全面翻供,并聘请了新加坡最知名的律师。
杨兴国介绍说,经过两次开庭和一次审前会议后,新加坡检方面临最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在法庭上证实李华波转入新加坡境内的钱是犯罪所得?中方能否提供李华波在华犯罪的证据以及中方证人能否出庭作证,对新加坡检方指控李华波在新加坡犯罪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新加坡检方要求中方予以支持。
为配合好新方对李华波案的检控工作,鄱阳县检察院全面梳理了李华波案的有关证据,从上万份证据中梳理出与新加坡总检察署指控有关的证据材料3册,提交给新加坡检方。同时,应新方司法协助请求,最高检精心选择安排办案经验丰富的时任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许轶峰,也是办理李华波案的侦查人员,作为重要证人赴新加坡法庭作证,协助新加坡检察官指控李华波在中国所犯罪行。
由于我国检察官从未在国外刑事法庭上作过证,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许轶峰赴新加坡作证前,最高检多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悉心的培训和辅导。赴新加坡后,许轶峰又积极配合主诉检察官熟悉案情,研究诉辩对策,还专门在新加坡购买了李华波律师的自传进行研读。
2012年11月8日,许轶峰走进新加坡国家法院,对李华波案件刑事诉讼出庭作证。这是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
出庭过程中,许轶峰分别接受了新方主诉检察官、辩护律师的主诘问、反诘问和复主诘问。在主诉检察官的引导下,许轶峰向法庭陈述在中国参与李华波等人犯罪案件开展调查的过程和查明的情况,并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一一呈交给法庭。
许轶峰告诉记者,他出庭作证的第二天下午,李华波律师围绕着十几个问题持续对其进行追问,“在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参股经营企业的情况?”“中方提供的两封书信上落款为‘李’,与辩方律师提供的一份文件上的‘李华波’签名三个字明显不同,中方办案机关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
针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许轶峰结合提交法庭的书证及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了答复,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仅要求证人简单回答“是”或“否”的一些敏感问题,许轶峰争取到法官的支持,进行了充分、合理的解释,并对辩护律师总结陈词提出的观点有理有节地予以了反驳。
2012年11月9日下午5时,在法官宣布证人作证结束时,许轶峰终于松了一口气。休庭期间,律师带领两名助手,主动走进证人休息室与许轶峰握手,并对其在庭上对许轶峰的盘问请许轶峰表示理解,说明这是他的工作,同时对许轶峰在庭上的表现表示敬意。许轶峰也表示能理解律师的工作。随后,律师又反过来做李华波的工作,敦促其认罪,与新加坡总检察署达成辩诉交易。
“没想到中国的检察官能够对不同司法制度下的庭审规则掌握得如此熟练,与我们的主控团队配合得如此默契,真是没有想到。”庭审结束后,新加坡总检察署主控检察官对许轶峰在庭上的表现表示高度赞赏。
许轶峰在新加坡法庭上作证,有力地配合了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有罪指控。经过16天庭审,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新加坡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不表示对李华波指控的完胜,李华波始终心存侥幸并负隅顽抗,他开始绞尽脑汁对抗遣返和追赃,重新聘请律师向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解冻被新方冻结的其余全部赃款返还其夫妇二人。
在上诉法庭,李华波不仅提供伪造的公证文书,还谎称新加坡检方指控的款项均是他自己赚来的。对此,新加坡检方用中方之前提供的大量证据、同案犯判决书,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调查期间的供述、帮助李华波转款的证人证言等,一一进行了反驳。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指控款项来自李华波贪污的公款,并被法院采纳。
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上诉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当日李华波即被收监执行刑罚。
今年1月19日,新加坡总检察署将新加坡法庭终审判决没收李华波的18.2万新元,按照中方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直接汇给鄱阳县财政局。
追赃: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新加坡法院判决生效后,李华波背信接受的18.2万新元赃款可即时返还我国,但其余非法转移到新加坡的545万新元的涉案财产,新方愿意协助中国继续申请法院冻结查封,直到中方对这些赃款作出生效没收裁定后,再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解决赃款的追缴问题。”陈雷告诉记者。
陈雷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可对腐败犯罪人员失踪、逃跑、死亡或者缺席无法起诉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我国可以向其他公约缔约国请求返还贪官转移至国外的资产,但有些国家在协助我国返还贪官转移的财产时要求我方提供刑事法院针对财产的没收令或者追缴的法律文书。
“开展对李华波境外追赃工作的初期,我国检察机关向新加坡请求返还李华波非法转移到新加坡的赃款,正遇到了上述问题。”陈雷说,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缺席审判制度,无法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给新方。因此,虽然早已查明李华波的犯罪事实,但对其转移境外赃款的追缴始终还差一股“东风”。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件的办理带来了重大“利好”。
修改后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鄱阳县检察院即决定对李华波、徐爱红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调查,并及时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与有关案件材料呈送上饶市检察院审查。同年3月,上饶市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布了公告。
陈雷告诉记者,中方在研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开展境外追赃工作过程中,新方向中方详细列出了配合中方请求司法协助的具体建议工作方案,对中方开展该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应中方司法协助请求,新加坡总检察署将上饶市中级法院发出的公告送达至李华波、徐爱红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上饶市检察院办理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案承办人申智勇告诉记者,由于检察机关没有相关办案经验可借鉴,立法及司法解释很多地方理解和适用上存在难度和不同认识,为此,最高检和江西省检察院对该案全程跟踪指导,多次帮助上饶市检察院和鄱阳县检察院开展境外证据补查工作、外文资料翻译工作,同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了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
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申智勇介绍,庭审的焦点主要包括三个问题,一是李华波是否涉嫌贪污,贪污事实是否成立;二是申请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是违法所得,是否是涉案财产;三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证据上是否成立。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一共列出了18项清单,其中有16项是对李华波在新加坡的现金、支票、投资、房产等提出的没收申请。
今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就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巨额公款转出后非法占有,涉嫌重大贪污犯罪,其逃匿新加坡后被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现有证据证明,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人民币2953.355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追逃:强制性遣返与劝返相结合
“断其财路,更要使其在境外走投无路。检察机关在对李华波进行追逃过程中,把强制性遣返和劝返两方面优势都发挥了出来。”肖连华说。
2011年和2013年,李华波、徐爱红及两个女儿的护照先后被依法吊销,中方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正式通知了新方。今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也作出取消李华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决定。
肖连华告诉记者,2012年,他曾亲自到李华波家中,看望其年迈的父母,并对李华波的父母和亲属做了大量正面劝返工作。近几年来,李华波的家人都很配合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
2014年,我国发起声势浩大的国际追逃追赃行动,各有关部门紧密协作,布下天罗地网,打击外逃贪官力度加大、进程加快。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最高检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对李华波的成功劝返,促使其妻子徐爱红回国是关键。”肖连华回忆,在对徐爱红的劝返过程中,徐爱红最初辩称其对李华波作案并不知情,她是无辜的,没有涉嫌犯罪。对此,肖连华回应她说:“检察机关对你立案侦查,有证据证明你与李华波有一定关系,已经涉嫌犯罪。如果你认为没有犯罪更应主动回国说明情况,我们核实以后会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处理,如涉嫌犯罪也会根据你的态度和表现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处理。”进而,肖连华向徐爱红反复宣传国家的法律政策,希望她能规劝李华波认罪服法,并妥善处理新加坡法院冻结财产问题。
在我国开展国际追逃追赃行动大背景下,对徐爱红的劝返工作很快取得进展。今年1月,徐爱红主动打电话给肖连华要求谈回国事宜,并写下自首书,撤销解除涉案冻结令的诉讼,同时表示将劝说丈夫李华波自首。
“没想到国内的检察官办案,既严格执法,又很亲切,看到中国的检察官我没有恐惧的感觉。”徐爱红对肖连华说,结束了四年的逃亡生涯,她满怀对生活的希望,相信中国检察机关会公平公正处理她的案件。
今年1月30日,徐爱红携两个女儿回国自首。在登机前她给使馆发来短信:“尊敬的使馆领事们,你们好!这段时间麻烦你们热心的接待和尽心尽力的帮助,在此由衷地感谢。”
妻子、女儿回国了,贪污的赃款已被多次冻结,自己又深陷牢狱。慑于追逃行动的强大压力,在中央强大的政策感召和我国法律威慑下,已经穷途末路的李华波最终选择回国投案自首,并于2月2日书写了致检察机关的自首书。
“我自愿服刑完毕后回中国投案自首,自愿撤销在新加坡的所有诉讼,并配合新加坡司法机关将涉案资产悉数归还中国政府。”曾经在新加坡誓言死也不回中国的李华波,在自首信中低下了头。
肖连华告诉记者,李华波回到江西后,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证据,依法起诉李华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时,将继续做好国际追赃工作,圆满完成此案的查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