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在 2022-08-10 23:50 提交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
摘 要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做法,在域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得以确立,也被我国新近立法规定所肯认。目前,我国各地相关信息系统建构的实践多采用传统数据库的技术与方式,存在数据信息内容不完整、信息结构不统一、更新延迟、安全难保障、共享不联通等明显不足。与传统技术相比,区块链技术能够更好地满足数据全面性、一致性、及时性、安全性及共享性等要求。总结国内外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设经验,尝试建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可以为进一步提升犯罪预防与社会治理水平探索可行之路。
关键词 区块链 信息系统 性侵害 未成年人
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极其恶劣,以至于有观点将其称为现代社会“危险中的危险”。惩治尤其是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再犯风险高且预防、矫治手段明显不足的现实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做法在域外多个国家得以确立,也逐渐在我国获得肯认。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8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从而将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确立为刚性的法律规定。
事实上,查询仅是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可以发挥的功能之一。科学、高效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还能在研判违法犯罪形势、考察矫治改造效果、评估信用情况、提示区域风险以及合理保障违法犯罪人员应有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从已有研究看,目前关注焦点仍集中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及查询制度具体如何设置等后续问题的分析上,而关于该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构技术方案与综合应用等方面的探讨仍然非常有限。
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为我们思考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司法领域,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的信任机制,在推进诉源治理、提升审判效率、实现司法便民、深化司法公开、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逐渐展现出了独特的应用价值。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总体要求及具体建设内容,充分肯定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积极意义。就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建构需求而言,区块链的技术特征也与之存在高度契合性。为此,本文拟在检视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构实践的基础上,以区块链技术应用为视角,就该系统的技术完善问题展开专门探讨,为进一步提升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探索可行之路。
一、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6年以来,我国多地开始试点出台各类办法,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通过梳理发现,实践中现有的信息系统在信息覆盖、结构、更新、安全及共享方面仍存在问题。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恰恰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具有应用于该系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现有信息系统的实践探索与不足
较早开始试点的代表性地区是浙江省慈溪市、上海市闵行区以及江苏省淮安市。例如,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开发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收集和录入了自2013年以来慈溪市司法机关办理并判决生效的实施性侵害犯罪的人员信息。又如,2017年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等多个单位共同制定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成为全国首个禁止有性侵害犯罪记录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专门机制。司法机关按照既定范围,收集近五年闵行区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信息库,并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更新。再如,2017年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政法委等9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发布犯罪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信息,并要求学校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机构在招聘人员时前置查阅司法机关网站,了解应聘人员情况。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前后,我国各地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方面的实践探索陆续增多。例如,2019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南地区率先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信息采集自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近十年生效裁判文书,纳入强奸罪、拐卖儿童罪、虐待罪等13项罪名,随后形成了成渝两地侵害未成年利益犯罪人员信息协作筛查机制。
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有其自身特定需求。一方面,该信息系统应涵盖多方主体,承载收集、跟踪、研判以及查询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等多方面功能,过于单一、静态的功能设置不利于社会治理综合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该信息系统包含的数据内容与违法犯罪人员乃至被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其在系统建构的稳定性、安全性方面具有较高要求。从目前我国实践来看,主要是地方层面展开的探索性建设,在系统建构中更多的是采用传统数据库的技术方式,这不仅容易产生数据信息内容不完整、信息结构不统一、更新延迟、安全难保障以及共享不联通等问题,也直接影响该信息系统发挥应有的综合功效。具体而言,目前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建构实践面临以下五点问题。
第一,信息覆盖不全面。建立全面准确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是信息综合应用的基础。通过考察域外多个国家的相关做法,可以发现其犯罪信息系统包含的内容均呈明显广泛性。例如,在美国,根据联邦及各州“梅根法”,性犯罪者应登记姓名、现住址、身体特征、照片、车牌、DNA等一系列信息;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进一步提高了对性犯罪人进行信息登记的要求,登记的信息包括姓名、现住址、社会保障号、雇主姓名及雇主地址、所持有车辆车牌号及司法部长要求的其他信息,警察还需要对犯罪人的体貌特征、照片、指纹及掌纹、DNA、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被捕及定罪日期、惩教或开释状况等信息进行提取、留存。在英国,警方登记的犯罪信息不仅包括定罪的信息,也包括警察给予警告的记录。就我国而言,在理想状态下,基于最大程度发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预防、治理功效的目的,记录的违法犯罪人员个人信息数据除了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容貌图片、工作单位、经常居所地等基本信息之外,还有必要构建生成更加精准的违法犯罪人员特征画像,包括记录其人脸、指纹、血型、DNA数据等生理数据,以及社群关系、消费习惯、互联网使用情况等多维度、立体化数据。同时,结合性侵害违法犯罪的特点,还应适当扩大适用信息登记的人员范围,违法犯罪记录层级不仅要包括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还要包括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处罚的猥亵儿童案件;记录适用的刑法条款不仅包括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还应包括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类犯罪,如组织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但是在目前我国实践中,由特定机关基于传统数据库技术所建立的信息系统,数据来源单一且静态,对于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等数据缺乏记录,对于该类犯罪所涵盖罪名也未达到全部包括的程度;同时,传统数据库的信息往往以字段形式简单录入,很难包含图片、视频等数据信息,从而存在覆盖面上的明显缺失。
第二,信息结构不统一。域外多建有国家层面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与其有所不同的是,我国目前各地此类信息系统建设多是由地方公安、司法机关中的特定部门牵头推动。加之不同地区和部门存在应用目标和技术水平的差异性,我国现阶段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和使用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区所记录数据的格式、内容、采集方法以及具体应用范围等各有不同,这极大降低了数据应用的效率。以较早开展工作的地区为例,在信息分类管理方面,浙江省慈溪市按照危险等级对犯罪分子信息进行分类,而其他两地并没有相关分类;在信息留存时间方面,浙江省慈溪市将犯罪分子的披露期限设定为两年,两年后如果没有披露的理由,只在信息系统中保存五年,如果五年后没有再犯可能,数据会被封存,而上海市闵行区则一直记录犯罪者信息;在信息应用目的方面,上海市闵行区和江苏省淮安市的调整目的更多在于职业禁止的规定,而浙江省慈溪市则以强化社会公众对相关犯罪的预防为目的。针对各地试点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文强调,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的标准要统一,在公开内容、方式、标准等方面也应实现全国统一。但目前这种各地区分别开发、区域适用的方式,短期内很难实现信息系统规范、统一建设的目标。
第三,信息更新不及时。从预防违法犯罪的角度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应当是一个能够及时更新数据的动态系统,不仅应当记录违法犯罪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犯案入刑时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信息,还应当跟踪记录该人员在处罚结束、刑满释放后的较长期状况,以通过全面、准确地记录违法犯罪人员的动态来实现针对性的监管与预防。理想状态下,在执法及诉讼阶段,应由各环节的公安、司法部门主动核实违法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后进行录入。在其后的阶段,则要求犯罪人员在处罚结束后或刑满释放后的较长时间内,主动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定时或在信息变更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如果违法犯罪人员怠于更新信息,在实施必要处罚之外,还要由登记机关主动追踪违法犯罪人员以完成信息更新。但就目前我国实践情况看,由于各地信息系统构建主体及构建方式的局限性,违法犯罪人员数据的录入和更新仍然存在时滞。已有实践多以某个公安、司法机关单方搜索、录入的信息为主,缺乏对违法犯罪人员及时、主动更新信息的具体要求,这也导致各地录入信息往往侧重于定罪判刑、刑满释放等有限节点,无法完整反映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信息变更状况。
第四,信息安全难保障。违法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事实上兼具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隐私的某些特质。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当设置必要的策略和技术安排,确保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但是实践中,基于传统数据库技术的信息系统一般由某一地方部门为主进行管理,数据库安全级别较低,往往缺乏必要的备份管理等防护制度。一旦发生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因过失疏忽而错误录入信息、错误删除信息等情形,相关数据将难以恢复。同时,也不排除特定人员非法获取数据或攻击信息系统以滥用、篡改数据的可能。在应对这些可能性方面,传统的数据库技术明显存在短板,不仅可能影响系统功效的正常发挥,也使得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存在被不当传播的风险。
第五,信息共享不联通。国家层面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应当尽可能覆盖所有地区,面向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共享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目前,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仍然是以地方为主导探索推进,由于缺乏相关制度和技术的保障,各单位并未明确按照怎样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数据共享,以及共享过程中应该遵循哪些原则,这也导致相关数据共享困难,信息孤岛情况严重。例如,上海市闵行区对涉及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只向政府内部相关部门开放,外部并没有查询使用资格。现代便利的交通使得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如果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不能实现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便捷共享,势必会降低其应用效率和效果。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目前各地所建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普遍呈现功能单一、使用范围有限且利用率偏低的状况,系统建构重心仅局限于其后的查询环节,缺乏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全流程、动态跟踪与监管,也缺乏提升该类违法犯罪社会治理水平的其他功能设计。
(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优势
针对传统技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构中的不足,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信息系统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以“分布式账本”“共识机制”“点对点传输”“加密算法”“智能合约”等主要关键技术为基础的综合性信息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匿名、数据不可篡改等突出特点。近几年,区块链技术在存固证据、智能辅助、卷宗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效能和规范程度不断提升,在电子证据、电子送达存验证防篡改等方面的应用日益广泛。就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构而言,将区块链技术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相结合,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优势。
1. 分布式账本技术确保信息覆盖的全面性
分布式账本技术本质上是一种数据库技术,是一个覆盖不同主体的数据系统,不同主体的各项活动记录都将上链,使得相关记录信息能在最大范围进行全网的广播、认证和匹配。借助该技术,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有望打破原有“数据孤岛”的状况,不仅可以涵盖全国各级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也可将社区、基层组织等与之密切相关的主体纳入其中;可以根据不同机构的重要等级和技术资源条件,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实现对违法犯罪人员相关数据的全面记录。新技术下,信息系统不仅能在犯案时期,通过办案机关记录违法犯罪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案件信息等主要数据,还能在违法犯罪人员释放后,通过社会相关机构记录其进行矫治、回归社区等各方面数据,弥补现有传统数据库无法归集全流程相关信息的缺陷。
2. 共识机制技术确保信息记录的一致性
区块链的数据生成和交换不依赖于人工决策,而是依赖于机器对机器协议,即一些可以自动执行的预定规则和条款,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参与的条件,因为区块链的原始程序本身是开源的,所以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加入区块链,并通过共识算法选择特定的节点加入区块链的新区块中;二是区块链上形成的数据将同步更新到整个网络,数据记录可以在任何节点查询,提高了数据的可审计性。在共识机制下,任何信息数据只有在其余主体的核查认证后才可完整上链。因此,共识机制通过制定达成共识的规则,实现了节点选举、数据一致性验证和数据同步控制等功能。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中,可以利用共识机制设计统一的数据生成标准,从而使得不同机构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在同一平台下运营交流,以更好地提升数据使用效率。
3. 点对点传输技术确保信息生成的及时性
点对点传输(P2P)是指网络中每个节点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节点不仅是一个服务器,而且还享受其他节点提供的服务。P2P网络中的资源和服务分散在所有节点上,信息的传输和服务的实现都直接在节点之间进行,使数据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进行传递。在传统技术下,由于行政资源有限,仅由单独机构管理的信息库难以及时更新、传递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对于监外执行或刑满释放人员的监测追踪往往效率较低。而在点对点模式下,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在案信息,上级公、检、法、司机关可将数据直接迅速传递到下级机关,同时也可直接收集下级机关发送的数据,不同区域之间的机构也能够互相传递数据;而在违法犯罪人员释放后,网络中其他节点对违法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监测记录的新生成数据也能够第一时间传递给相关职能部门,从而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时效性。
4. 加密算法技术确保信息管理的安全性
区块链中使用的非对称加密算法需要公钥和私钥两种密钥。如果数据是用公钥加密的,只能用对应的私钥解密,从而得到相应的数据值;如果数据是用私钥加密的,则只能用相应的公钥验证,且验证信息的发送方是私钥持有者。基于非对称加密算法,区块链通信难以被篡改,提升了数据的安全性。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构中,核心数据集中于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并且大量数据涉及违法犯罪等敏感信息。对此,区块链技术中的非对称加密技术可以解决开放数据共享所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既保证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数据存储和安全的权责明确,又能使各方共享互认、实时灵活调用数据,有助于实现效率与安全并重。
5. 智能合约技术确保信息使用的共享性
智能合约允许无需第三方的可信“交易”,只要一方达到协议预设的目标,合约就会自动执行,并且交易具有可追溯性和不可逆转性,确保了交易的稳定性。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中,不同机构的数据交互共享即可视为一种“交易”,智能合约技术确保了数据交互更加透明、可靠。智能合约可打破传统技术僵化的数据标准和认证方法,通过在区块链中写入认证、统一代码,系统即可运行代码建模研判合约成立的条件,确保合约落实执行,并且自动依据代码对合约内容和签名进行核验,这样不同机构在后续需要查询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时就不必经历复杂的认证程序。当下,随着数字技术不断发展,“以隐私计算平台为代表的多方安全计算环境,有望成为数据合规流通基础设施的关键一环”,将区块链技术与隐私计算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构中适当结合,综合运用“可见不可得”“可得不可见”的信息管理策略,可以纳入社区、教育培训机构等更多共享方并对其实施特定的数据共享政策。在保障原始数据安全性的同时,增加共享的范围与便利性,从而更充分地发挥数据资源价值效用。
“目前,无论是全球视域还是我国的本土探索,区块链技术不断融入司法领域已经成为重要的趋势。从生发逻辑来看,这是国家政策支持、数字法治建设内需所共同推动的结果,也离不开区块链技术秉性与数字正义的不谋而合。”就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构而言,区块链技术相较于传统技术所具备的上述优势,既能较好地满足该信息系统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与综合治理方面的特定需求,同时也为司法领域内外的跨部门协同应用提供了新的途径。
二、系统建构的具体路径
借鉴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存证、个人征信、政务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实践,可以对该项技术应用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技术架构选择与基本设计方案展开具体探索。
(一)信息系统架构宜采用联盟链技术
区块链在架构上分为公共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三种类型。在公共链上,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区块链的数据维护和读取,这使得部署应用程序变得容易,并且不受任何组织的控制。同时,它利用密码学验证和经济激励在不熟悉的网络环境中建立共识,从而形成分散的信用机制。私有链是一个封闭的区块链网络,只在单个组织内使用,组织共享所有链上的记录,以达到高透明度,但记账权仍然由单个中心节点控制,因此它不是对等公平的网络。但是私有链在效率和灵活性方面具有优势,因为它不需要考虑容错和多点协作。私有链的价值主要在于提供一个安全、可追溯、可自动执行、不可篡改的计算平台,同时可以防止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数据安全攻击。
联盟链介于公共链与私有链之间,是一种需要注册和许可的区块链,仅限于联盟成员的参与。在联盟链架构下,区块链中的读写权和参与记账权是根据联盟规则制定的,整个网络由成员机构共同维护,网络接入一般通过成员机构的网关节点,共识过程由预先选定的节点控制。由于联盟链上的参与者共享整个网络的记账权,而不是被某个单一的中心所控制,因此也具有部分分权特征,从而保证联盟中参与者之间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联盟链适用于跨机构交易、结算等场景,在金融行业中应用广泛,司法领域中的应用也逐步增多。例如,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所构建的“天平链”就属于联盟链的一种形式。
通过对比三类区块链架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架构采用联盟链技术较为适宜,可以兼采公共链和私有链的优势:一方面,联盟链技术在使信息系统具备一定去中心化优势的同时,可以设置、限定加入的主体资格,能够较好地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安全性;另一方面,联盟链技术有助于推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多主体、多环节的共同治理。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具体架构中,既可以通过设置多个节点而引入全流程的各方参与主体,又可以对不同节点赋予不同权限,最大限度保护隐私数据,实现数据管理效率与安全并重。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信息系统具体架构
1. 信息系统的概念框架
区块链系统上参与的主要逻辑实体包括联盟节点、其他节点和信息中心数据库三部分。
其一,联盟节点是关键数据源节点。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区块链建构中,适宜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作为该系统的主要联盟节点,以记录违法犯罪人员接受行政处罚、刑事定罪以及刑罚执行状况等关键司法信息。联盟节点的功能包括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每个联盟节点可以通过直接对接进行数据交换与共享。
其二,其他节点是辅助数据源节点。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区块链建构中,可以引入社区或基层组织作为其他加入节点。通过科以违法犯罪人员定期更新本人信息的义务,可以记录违法犯罪人员处罚结束或刑满释放后的日常动态数据,以此弥补主结点信息时空覆盖面有限的缺陷,更好地实现长线跟踪、综合研判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的运行目的。其他节点作为辅助节点,需要经过核心联盟节点授权后才能进行上链,这也使得该信息系统有必要的适用权限及安全性保障。
其三,信息中心数据库是制定规则、提供对外信息服务的中心。在信息中心数据库建构方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信息系统建构框架考虑了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信息共享和点对点信息共享的两方面优势。该系统不仅可以实现多个部门之间点对点的信息共享和交换,还可以与公安、司法机关现有司法区块链平台以及其他特定行业区块链平台进行链接、整合,相关信息可以实现快速共享、多次使用和信息追溯管理,有望大大增加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效率。这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中提出的建成“司法区块链跨链联盟”、实现“跨链信息共享与协同”的发展目标也是相一致的。同时,通过精准的权限设置,信息中心可以为教育培训机构等外部用户提供进行检索查询等特定服务,并利用隐私计算等方式对其获得服务的范围与内容作必要限制,达到细粒度访问控制与安全共享的目的,这样可以安全、便捷地实现该信息系统的对外应用。
2. 数据处理的具体流程
区块链数据交互智能合约的构建和执行,既包含多方节点参与合约的制定,也包括通过P2P网络传播并存储到区块链,以及通过区块链的智能合同自动执行创建、验证、反馈和备份等多个过程。概括而言,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区块链数据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是生成智能合约。在联盟链技术下,各联盟节点根据需要共同商定一份承诺,承诺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后承诺以电子化形式编程,转变为机器语言,各节点用各自掌握的私钥进行签名以确保合约的有效性。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数据创建中,可以确定其中一个核心节点,由其代为执行将智能合约传入区块链网络中。通过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功能的自动运行,就可以提供点对点、点对多点的信息路由、信息传输等功能。
其次是共享表单的创建、验证与反馈。一旦某一联盟节点进行了数据的增加、删除等业务处理,就会制成共享表单并记账,然后向其他节点发起核实请求,并通过P2P网络传输到整个区块链的相关业务节点上。数据传播到整个网络后,每个联盟节点都将其临时缓存在区块中。只要其中任一节点查询到以前该信息的共享表单,区块中记录的所有带时间戳的表单就会传播到整个网络,由整个网络中的其他节点进行核对,并最终生成共享总表单。区块链上的各节点进行信息验证并作出数字签名后即可反馈给最初的请求节点,提醒其链上已有信息,避免重录信息,反馈残缺信息,揭发有误信息,从而使该请求节点做出合理决策。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而言,导入的关键司法信息采用密码算法加密,所有联盟节点共同维护和监督信息,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在算法加密运行的状况下,只有当节点的信息与其他节点的信息一致时,才能导入区块链存储系统中,从而形成标准化的、统一的数据库信息。同时,导入的每一条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都具备一个特定ID,后续对该条信息的任何补充、更新仍体现为该特定ID,这也便捷了动态跟踪特定违法犯罪人员信息。
最后是共享总表单的备份与交互共享。区块链上各个节点完成对数据的签名与验证后,汇集所成的共享总表单即可通过共识节点上传到区块链,再通过智能合约备份到区块链中。在基于区块链技术建构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中,各个联盟节点和其他节点之间不仅能够实现点对点形式的信息对接、整个区块链系统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又可以通过该区块链网络的延伸与拓展,建立与其他司法区块链平台以及其他特定行业区块链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从而为跨部门、跨层级、跨平台的多主体协同共享提供新的路径。
三
系统建构的实施要点
(一)
加强顶层设计与统筹规划
作为一项新技术,区块链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在区块链的认识、应用、推广等方面尚缺乏通用标准作为参考。与此同时,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设中,由于相关工作内容复杂、涉及主体较多、信息安全责任重大,依托底层机构推动该信息系统区块链建设存在相当难度。为确保整体工作有序高效地推进,未成年人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应当采用自上而下的过程,统一做好顶层设计。应当重点突出其内外部高效协同的应用意图,侧重激活其服务社会治理的应有功能,同时也应当将该信息系统建构纳入“全国统一、支持跨网系、跨链协同司法应用的区块链总体建设方案”中进行统筹规划。具体而言,该信息系统建设的顶层设计与统筹规划宜遵循以下具体思路。
一是顶层设计的方案讨论需要依靠职能部门和各方主体多方参与、通力合作。区块链技术下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架构不仅包括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还应包括社区、基层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等相关主体,后续还可以考虑将专门的教育矫治机构、互联网企业等社会力量纳入其中,各方的权重大小、资源条件、主观意愿等都可能存在差异,制定形成可行的顶层设计需要充分权衡多方诉求,明确各方责任。二是顶层设计的方案制定要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的实践经验。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方面,不仅有域外多个国家的相关实践经验,我国各地开展的试点探索工作也各具特点;而在区块链技术应用方面,已有金融、司法等多个不同领域的应用与发展经验。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尽可能全面地吸收借鉴这些实践经验。三是顶层设计的方案内容应当是一个涵盖基本理念、技术规范、保障措施等多个维度的完整实施方案,释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设的原则与目标、重点与实施路径、标准与具体规范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经费保障等多方面内容。
(二)分阶段推进系统建设实施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应当分阶段实施。根据本文建议的系统架构方案,新系统上链成员主要包含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前者掌握人员的关键信息并且在系统建设方面有一定的资源条件和经验积累,是链上的核心成员,而后者的主要职责是记录人员刑满释放后的生活信息,是链上的辅助成员。因此建设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选择科技程度、数字化程度相对较高、在区块链技术应用方面有一定经验基础的公安司法机关先行上链,第二阶段再逐步将技术条件相对较弱的机关单位或社区、学校等纳入上链工程,逐步推动数据集中。在分阶段实施过程中,考虑到区块链是一项新兴技术,还要加强培训工作,针对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开展专门培训,不断完善系统应用。
(三)数据驱动提升犯罪预防与治理能力
创新区块链技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构中的应用,其目的在于建设完备的数据治理体系,拓宽数据应用场景、放大数据价值和功效,真正提升系统在犯罪预防和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因此在新系统建设同时,还应当形成一套关于数据汇集、分析、研发、治理、使用的体系化流程,提升数据驱动效能。一是应用于各种查询,可以专门开发常用查询通道,为日常以及专项信息的搜索、分析提供各种组合条件的查询功能。二是应用于统计工作,系统中可设置开发统计模块,在获取区块链上存储的上述数据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行为学、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以多维度、多方式,更加清晰直观地展示违法犯罪人员群体特征画像。三是应用于决策分析支持,可以基于新系统数据量级优势,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应用,从过去静态孤立的数据分析向实时动态跟踪转变,不断完善相关算法,提高预测精度和粒度,提前预判和捕捉违法犯罪人员动向。总体而言,应当充分利用数据呈现、数据分析、数据治理等大数据技术以及可穿戴式设备、监控装置等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等辅助性手段,构建以基于区块链的可信犯罪信息为基础,稳固的数据管理体系为中枢,多元化的违法犯罪数据应用为架构的综合性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
四、结 语
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影响恶劣,预防难度大,有必要建立全国性数据库系统以强化对此类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力度。当前,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设仍属于起步阶段,关于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方式、具体内容以及数据使用等方面都存在较多争议,无论在江苏、浙江、上海等试点较早地区,还是最近几年开展实践探索的成都等地区,基于传统技术的信息系统均存在分散建设、标准不一、效益低下、无法互通等突出问题。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殊性与传统数据库技术的不足,借助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全面性、一致性、及时性、安全性、共享性等优势,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全国性、统一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推动数据采集实现被动向主动转变、数据共享实现安全互通、数据应用范围实现跨层级互认,可以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与治理水平探索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