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在 2021-09-02 10:50 提交
近日,我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教授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2021年第4期发表了题为《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的内在逻辑及实践遵循》的论文。该论文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公正司法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就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的逻辑主线、核心要义以及全面推进公正司法的实践遵循三个主要内容展开了详细阐述。
附:姚莉《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的内在逻辑及实践遵循》,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1年第4期
[摘 要] |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断增强人民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升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水平,习近平进行了多次深刻阐发,形成了内容丰富、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洞见深刻的公正司法理念体系。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是我国深入推进司法体系与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方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突破,谱写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新篇章。
司法作为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其根本出发点在于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由此为社会提供定分止争、权利救济等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需要通过特定的司法主体来进行,其供给能力和水平最终体现为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能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越来越高,由此也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司法供给能力不平衡、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就成为一个亟须解答的时代命题。对于这个命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列宁也没有系统科学地回答过。因此,中国共产党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只能立足国情、艰苦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为国家谋复兴、为人民谋幸福的奋斗历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积极探索司法活动的实践规律,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和司法文明的发展。邓小平理论关于“重视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论述,回答了“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重大命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党的性质宗旨、执政立场方面,强调了“依法治国”的人民立场。科学发展观阐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推动并确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及其实践展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加深了对依法治国这一时代命题的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下,如何更好地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如何有效化解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如何提升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的获得感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命题和实践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下必须予以科学回答的。这些时代命题能否解答好,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成败。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格局正发生深刻变革,国内各项改革正进入攻坚期。受国内外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能力滞后等问题,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司法热点事件的爆发,折射出我国公正司法建设尚存在的诸多短板和不足。现实困境呼吁司法理念的升级和司法体制的改革,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党从全局的高度、系统的层面来探索改革思路、完善制度设计、破解实践难题。在此背景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地推行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改革部署,并就此提出了一系列体系完整、论证科学的公正司法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由此全面提升了我国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具体改革内容。这些改革内容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由此实现公正司法便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目标中锚定了方位,使其各项改革举措有机统一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之中。
不断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公正司法的实现有赖于良好的司法制度建构和实施,作为政治上层建筑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起着核心主导作用。无论是古典政治学的权力理论,还是现代政治学的权力理论,都把司法权看作国家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司法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正因如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司法文明指数被公认为衡量一国司法运行水平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一国政治文明和软实力的重要参考。由此,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求我国的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必须与之相匹配。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由社会结构调整的复杂性、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人民需求的多样化、矛盾爆发的叠加性及其影响的扩散性而衍生出来的现实问题,也要求司法能力必须实现快速提升,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后台走向前台,主动回应其历史和现实使命。在此背景下,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就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绕不过去的、必须予以攻克的时代课题,加快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必将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
不断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要求。一方面,中国司法体制深受政法体制的影响,“党管政法”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治理经验之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法领导体制使我国司法制度呈现出注重目标连续性和利益协调等特点。司法制度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制度相互嵌套,不存在完全脱离于其他制度的司法制度。因此,伴随着国家其他制度体系的逐步改革,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也必将作出相应的改变,以此形成相互协调、彼此联动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大多是问题驱动的,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实践问题的解决彻底与否作为改革成功的衡量指标。在此意义上,公正司法不仅是一个制度理想,更是全面促进权力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突破口,承载着为其他制度变革做好先行军、提供改革经验的重要使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是必须直面的改革难题。科学解答这些实践难题成为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得以形成、发展的实践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司法能力建设最终要通过不断完善的司法体制来推进。由此,建设什么样的司法体制就成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就此问题,习近平指出:“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基本国情和司法观念,决定了我们必然要创造出适合自己特点的司法体制。中国司法体制有自己的“现代传统”,必须高度重视和准确吸收,例如:蕴含新民主主义革命核心要素的“马锡五审判”;具有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司法组织架构;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庭审模式;始终强调司法为民理念,等等。相较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制,以“司法为民”为理念指引的中国司法体制,在不断吸收现代司法文明成果的同时,必须矢志不渝地保持其更为平等、注重和谐的制度底色。习近平对此认识深刻,他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是适应我国国情和时代发展要求的司法体制,在不断改革发展中取得了丰硕成果。从“马锡五审判”到“枫桥经验”,再到“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辉煌成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加强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到科学开展实践试点,从科学合理配置各项司法职权到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从提高司法透明度到加大对人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各项改革举措论证严密、推进有力,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巡回法庭的创设、智慧法院的建立等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不断出台,不仅在国内产生了积极影响,而且也为世界司法文明的发展提供了中国理念和中国方案。因此,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问题上,必须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此基础上坚持兼收并蓄、取长补短,不断完善中国的司法体制。
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始终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主题,以“如何更科学地遵循司法客观规律”“如何化解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难题”两个方面为要义展开,具体可概括为两大方面、九个主题。
司法活动区别于立法、执法等法律实践,有其特殊的性质和规律。习近平十分重视司法规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他在不同场合通过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等方式,强调司法体制改革一定要遵循司法规律,并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进行了深入阐发。
1.准确定位司法权的性质。什么是司法权?对于这个关乎司法改革核心的“元问题”,学界历来有所争议。习近平基于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涵养,对这些争议给予了及时回应,对司法权作出了符合中国司法规律和实践要求的准确界定。他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一界定准确揭示了司法权的核心要素,清晰界定了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有助于司法裁判活动独立性的确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案外因素干扰司法活动的情况,习近平从司法职权的组织属性出发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司法机关人财物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和保障”。这一重要观点对于保障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顺畅进行、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终局性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2.明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评价标准。目标与成效是检验公正司法的核心变量,前者是对象指引,后者是校对标尺。在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阐述中,习近平强调,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总目标的指引下,检验目标是否实现的标准尺度是“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打通相关制度渠道,广开言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广大司法工作者要深入一线了解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了解群众对于司法的需求和期盼,充分沟通共情,在此基础上“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3.厘清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的重要论题。长期以来,有些人对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习近平深刻地指出:“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严格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紧跟政治体制改革的趋向,必须牢牢掌握改革的方向,坚守改革的底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司法制度的不断革新和发展,同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意义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上,即提升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作用。因此,不能仅从司法机关自我革新的意义上认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还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予以认识。
4.坚定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针对部分人提出的司法“去政治化”主张,习近平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习近平认为,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评价,不能以偏概全,只见问题不见成绩,“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案并不冲突,二者是相互统一的。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主要体现在组织人事、廉政监督和司法方针政策的制定上,不是取而代之,而是组织协调。以前存在的政法委直接审批案件、领导干预具体办案过程的做法必须坚决废除。习近平还强调:“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习近平的这些深刻阐释,旗帜鲜明地回击了司法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杂音,对于如何进一步坚定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5.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坚定树牢司法为民的理念,即司法为了人民、司法改革依靠人民、人民是司法成效的最终评价者。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司法为民。要依法公正地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通过良好的司法工作作风,热情的司法服务,及时的法律援助和高质量的共情沟通,打开群众的“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二是司法改革必须依靠人民。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司法系统内部的事情,还要让人民群众参与进来,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增强司法公开的力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群众真切感知司法,理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三是必须使人民群众成为司法改革成效的最终评价者。司法机关要主动增强司法公开的力度,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群众广泛参与中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
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其理论阐发主要围绕“如何正确看待现实中的司法难题”“如何有效化解司法难题”而展开,相关论述内容丰富、层次鲜明、逻辑严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心的系统推进。要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公正司法,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是重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防范司法权受到外部干扰。当前司法工作中还存在司法受权力、金钱、人情、关系干预等乱象,为了破除这些乱象,就“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二是及时平衡化解好不同级别审判组织的“案负”。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以此给最高人民法院“减负”,使其能够集中精力研究制定法律公共政策,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科学高效地行使司法权。巡回法庭的设置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实践意义。三是适应新形态诉讼,维护法律公正实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矛盾新纠纷层出不穷,对既有的司法职能配置格局提出了挑战。为此,习近平指出,各地要积极创新,大胆探索,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对于及时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诉讼格局具有促进作用。四是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诉讼主体多方参与的诉讼结构中,法院居中裁判是世界共识,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对此,习近平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上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统筹推进,形成了“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
2.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的基础要求。司法公信力是公正司法的重要内涵,也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与社会期待值之间存在较大落差。为此,党的十八大把“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领域的重要目标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核心目标和任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因此,必须在严格司法、规范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扩大司法民主等多个方面下功夫。习近平十分重视政法机关的廉洁问题,他指出,“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就需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以公开促公正,以此树立权威和公信力。“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
3.以增强司法保障能力为重心的司法管理。司法管理是围绕司法权科学运行而展开的各种保障和服务活动的统称。强化司法管理对于提升司法效能、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强化司法管理需要强化审判管理,确保“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此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强化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要把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促成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重要外部保障。二是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推动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氛围。要强化领导干部的主动作为,积极承担压力、抵御干扰,支持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三是要完善技术保障。信息技术的应用对于提升司法机关诉讼效率和质量有比较明显的帮助,要依靠科技创新驱动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通过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4.以强化制度建设为关键环节的司法监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监督工作十分重视,围绕如何提升司法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廉洁作出了一系列部署。这包括:第一,狠抓制度落实。习近平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司法权运行的制度,各级司法机关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尤其要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落实好各项工作制度。对于违法者,要及时进行处理并进行公示,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行业,构成犯罪的要严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腐败,要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第二,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过程的问题。习近平指出:“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为此,必须严格落实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从制度上杜绝相关现象的发生。第三,提高自身建设。政法机关要自觉加强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杜绝潜规则,从严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四,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联系,把司法公开作为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的重要利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于涉及司法廉洁的核心工作情况,要增强主动公开力度,要深入联系群众,增强与人民的情感联系,不断提升思想境界,防止错误思想的侵蚀。
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不仅包含着内容丰富的改革举措,而且提出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指引。这启示我们,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公正司法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必须耐心对待、精准发力、久久为功。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在基本立场、基本理念、基本方法上形成强大共识,凝聚全社会的力量,从而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形成全社会追求公正司法的强大合力和社会氛围。
首先,要处理好中国立场与域外借鉴的关系。习近平对于如何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立场这一问题作出过深刻的论述。他指出:“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站位和责任意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和人民的需求出发,来实现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为此,我们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要充分认识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优势,坚定“四个自信”。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优势,这些优势具体可概括为坚持党的领导的优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优势、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优势等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优势是经过实践证明符合国情、有效管用、人民拥护的,在世界各大法系中显示出鲜明特征,广大司法理论工作者和改革参与者对此要有充分的自信。第二,要正确看待中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世界上没有包治百病的制度,对于司法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绝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而是要勇敢面对,正确处理。要分清问题的层次和原因,对于哪些是体制问题、哪些是机制问题、哪些是人员素质问题有必要进行分类处理。第三,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借鉴域外司法经验。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司法文明是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态度认真鉴别、学习吸收,绝不囫囵吞枣。
其次,要处理好改革中顶层设计与重点突破的关系。司法工作的内涵十分丰富,改革工作千头万绪,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熟悉掌握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正确处理好“点”与“面”的关系。对此,习近平深刻阐述道:“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习近平始终坚持以问题导向来推动改革,在此基础上对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体系完备、重点突出的“两翼八轴”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所谓“两翼”,即以“遵循司法规律”和“化解重大难题”两大核心要素为展开。所谓“八轴”,即各自以“两翼”为重心,围绕司法职权配置、司法权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人民陪审制度、司法职业保护、司法公开机制、司法便民机制、智慧司法机制等八项制度进行详细设计。除此之外,习近平还曾多次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各项制度开展试点工作、区域推行、全面实施提供政治引领和组织保障,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经得起实践检验。这些顶层设计和需要重点突破的改革举措是经过反复科学论证、实践检验而提出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
最后,要处理好司法体制改革与其他改革的关系。习近平指出,解决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但是司法体制改革并非单独进行的,而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中推进的,“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我们要有系统性思维,要正确处理好司法体制改革与其他改革的关系。为此,要做到以下四方面:第一,要提升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认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高中低三个层面的认识,基础层面是要化解司法实践难题,中观层面是要实现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最高层面则是以实现司法能力现代化来促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三个层面的认识是辩证统一的,统一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征程之中。因此,广大司法工作者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为清晰的认知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第二,要处理好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方面之一,这不仅表明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公正司法这一重要价值目标,也表明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在实践上具有可行性。因此,司法工作者要在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前提下,积极作为,在实践中探索出司法服务于全面改革、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经验。第三,要建立不同地区改革经验的交流机制。习近平指出,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司法改革不是单一的纵向过程,各地应该积极探索、积极分享和交流彼此的经验,以此促进司法改革经验的共享,实现改革质量的同步提升。第四,要善于从其他改革中汲取经验和力量。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公正司法绝不能在封闭的体系内进行,应该坚持以开阔的思路、宽广的眼界促进改革,对于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出来的成功经验要积极借鉴吸收,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改革建议和对策要认真研究,努力汇聚共识、凝聚力量,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真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