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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雪华 朱 翀:职务犯罪罪犯监管检察实践考察——以上海市某监狱职务犯罪罪犯为样本
 
【作者简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摘要】 职务犯在身份、文化、经历、犯罪年龄及罪质等方面均呈现一定的特殊性,进而影响其狱内改造的心理和表现,这要求监管检察机关在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狱内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策略,并恰当地发挥职务犯的协助管理作用。
【关键词】 职务犯,特殊性,改造管理,监管检察   
  
  在监狱检察实际工作中,我们注意到职务犯罪罪犯(以下简称职务犯)群体在心态、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这一方面可作为监管检察的有效利用资源,另一方面也对监管检察工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值得深入探讨。为了提高监管检察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利用职务犯特殊管理资源,我们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以上海市某监狱在押职务犯作为样本,在对罪犯档案基本资料进行梳理和统计的基础上,以刑罚变更执行、分级处遇、内务分工、捕前职级及管控级别等为标准抽取样本中10多名各具代表特征的罪犯通过谈话方式获取罪犯心态、管理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通过研讨会等交流方式从管教干警渠道获取罪犯管理、表现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并对这些原材料进行甄别、分析、归纳、推理等,挖掘其中隐藏着的潜在价值信息,以便找出某些规律性或代表性的特征线索,进而分析出职务犯的特点、心态、表现、管理等现状,并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对策思考,以期切实提高改造成效和检察实效。
  一、职务犯罪罪犯基本概况
  2011年,上海市某监狱共关押职务犯77名,男性67人,占87.01%;女性10人,占12.99%。财产型犯罪75人,占97.40%;其他的2人,属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老犯44人,占57.14%;病犯10人,占12.99%;残犯6人(包括劳动能力受限的4人),占7.79%;其他的17人。
  二、职务犯罪罪犯特点分析
  1.呈现高龄化现象
  犯罪时{1}40岁以下的12人仅占15.58%,50岁以上的40人占51.95%之多,且很多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这说明职务犯罪一般需经过较长时间形成一定职务职权空间后才进行的,通常是有一定的职务级别者或者掌控一定自由度权限者所为,这应是今后进行权力监督和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当然,高龄化现象同上海市某监狱关押对象的特殊性有相当的关联程度。
  2.政治身份明显和文化程度相对较高
  相对于其他罪犯来说,职务犯的文化程度要高出一些,特别是老年犯较多的情况下更显突出,而且他们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管理人员,大都从事一些管理工作。由于他们的文化程度较高,对职责职务的职业理解和专业操作上有较高的水准,因此渎职类的犯罪比重较小,仅有2人。(这也可能是我国实践中对渎职类犯罪适用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和免于刑事处罚比例较高的一种镜像{2})。在政治素质的表现上,有43人占55.84%的罪犯是中共党员,比其他犯罪比例明显高出很多。这说明:(1)政治文化素质的高低反映的只是某个时间点的状态,并不代表将来都能维持在这个水平或者更进一步;(2)文化素质的高低与廉政勤政的水平不一定成正比,廉政水平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和决定的。因此,预防职务犯罪要在强化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常规化的、持续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教育并重且与廉政勤政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机制,政治素质和廉洁政治的教育可以预防贪腐类犯罪,文化素质和勤奋政治的教育可以预防渎职类犯罪。
  3.数罪并罚现象较多
  在77名职务犯当中,有35人数罪并罚,占45.45%之多,甚至三罪并罚的有13人。这说明:(1)国家和社会预防职务犯罪体制体系存在的漏洞是多方面的,职务犯罪的预防有待完善,对职务行为的监督需要加强;(2)这些犯罪并非偶然的,有必然性的因素参与其中,包括制度性的因素(如制度不够完善或不够合理)和执行性的因素(如制度虽好但难以执行或执行不力),也包括客观性的因素(如改革转型期权力监督暂时缺位或某一权域秩序相对无序)和主观性的因素(如个人自律能力较差或价值观偏颇)。
  4.财产型重罪较多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财产型犯罪75人占97.40%,其中原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52人占67.53%,原属重大刑事犯的30人,且很多系连续犯,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这说明:(1)权力寻租或权力腐蚀现象相对较为严重,财产型贪腐犯罪是预防和惩治的重点。因此,经济审计、财务监督是预防和监督的重中之重;(2)连续犯和重罪现象反映了监督制约方面有不小的漏洞,监督尚未能做到细致入微、天网恢恢的地步,监督的持续性做得不够好,未能收到防微杜渐、恶小不为的效果。
  三、罪犯心理特点解析
  罪犯心理很难了解掌握,特别是已服刑一段时间后,再加上职务犯,他们防备心理很强,警惕性很高,囚禁环境也不利于他们说出心里话。因此,相当部分心理情况并非罪犯明示表达(服刑人员可能不会回答或掩饰而虚假回答),而是通过观颜察色、言外之音、肢体语言等揣摩和推测出来的,这部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1.屈从心理较普遍
  从自由甚至是“特权”的状态,到思想、行动甚至生理均“囚禁”的状态,心理受到打击,自尊受到贬损,感到委屈难从是一种很普遍的心理现象。他们一般不会直言,怕被误解为不认罪伏法、不思悔改或思想表现不好。他们的口头表达语言一般是“总归适应”、“不适应也得适应”、“没办法”等,身体语言通常是谈话后双手用力捂脸揉搓并伴有深呼吸或叹气或摇头等。虽然这种屈从是被迫的,但不是消极的,他们会利用原来职务中积累的管理或交际上的经验来尽快地调整自我和找到适应环境的一些办法。
  2.心理落差较大
  从社会或企业的管理者沦落到阶下囚,从“特权”者沦落到“无权”者,甚至有的昔日可以一呼百应、如鱼得水,面壁铁窗后却落得个家庭支离破碎、朋友分崩离弃、经济一败涂地,自然心理落差较大。这在谈话开始的时候表现尤为明显,一般开始谈话时他们总是讳言过去,讳言功劳,讳言罪行,表现得不堪回首,好像回忆会给他们带来极大的触痛。同时,从他们有些麻木和迷茫的眼神、渗透沧桑的脸部等也可以窥见处境落差之痛。再加上多数都患有各种程度不同的疾病,这加剧了他们的屈从心理和落差心理。
  3.心理适应能力较强
  虽然他们多数有屈从感和落差感,但他们能够将其埋藏得很深,平时多表现出积极适应的一面,有意识的心理调适能力较强;有些罪犯特别是刚入监不久的罪犯,也会有心理上的不适应、不协调或情绪上的低落和压抑,但他们一般会进行缘由的思考,并立即做出自我调整。这得益于原来管理或领导岗位的工作经验。通过谈话我们部分地获知,这种适应能力有源自一种优越感的,他们认为自己原来是领导或管理者,理应比其他罪犯表现出更强的适应能力;有源自看破红尘的宽慰心理,既然已经这样,就好好表现争取早点出去;有源自人性管理的,认为监狱管理比较文明,政府对服刑人员比以前关心,政策越来越好,从“流氓官司”过渡到了“文明官司”,自己也应该表现好些等等。因此,他们很多人情绪和心态趋于稳定,学习劳动表现比较积极,基本上不和同押犯发生显性的冲突,也获得了管教干警的认可。同时,他们有些人表示虽然对国家的体制和机制有些建议,比如下面政策执行走样、要解决好预防贪腐犯罪的机制问题等,但对党和政府还是有感情的,毕竟受过多年党的教育,至少不会有什么冲突,不给政府找麻烦,从这也可以看出他们并未显性表露出反社会性,这也是心理适应能力的表现之一。当然,这种适应性的表现也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心态,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现方式。另外,他们的会见大多比较正常,相对其他罪犯而言,他们的家属对其关心明显要好很多,这是他们心理调适能力较强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4.自恃其高心理较普遍
  相对于盗窃、抢劫、强奸等其他罪犯而言,他们自身的素质比较高,心里会有一种居高临下的优越感。他们认为,其他罪犯包括事务犯素质参差不齐,思想太乱太杂,“流氓匪气”太重,言行举止没有分寸,有些还喜欢搞花头,也没有什么责任感,能懒就懒,能赖就赖,有些甚至是“几进宫”,从心底上是谈不到一起的,也有些看不惯。因此,对年纪偏大的,他们一般尽量少跟他们接触,也懒得说,说了对自己没好处;对年纪轻的偶犯会开导开导,做些思想工作,教其一定要走正道,现在外面机会多,不要再犯这种错误。虽然他们有自恃其高的优越心理,但显得底气不足,说自己会开导其他罪犯,但自己毕竟也是罪犯,不好多管,有些罪犯还会反过来说他们的。需注意的是,女子罪犯中,盗窃、抢劫等其他罪犯的比例较小,诈骗类罪犯较多,素质相对较高,再加上女性罪犯“流氓匪气”少些或收敛些,因此,职务犯罪的女服刑人员自恃其高的心理较少,表现并不明显。
  5.心理期望较高
  他们对自己入监以来的表现普遍比较满意,对今后自己的表现比较自信,认为会竭尽全力来学习改造,也能表现得比较好。因此,他们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期望值也是比较高的,希望能早点出去。有很多服刑人员认为,他们这类罪犯出去后社会危险性比较低,希望政府考虑到职务犯罪类型的这个特点,在保外就医、假释等方面政策上放宽些、态度上温和些。另外,有的罪犯认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的条件应该完全公开,不管是国家制定的还是地方制定的,以便他们了解。个别服刑人员还向我们询问有关大赦、特赦的政策情况,特别是对原来判得比较重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近年经济发展较快,量刑档的适用标准有很大变化,原来数额较大量刑较重的,现在变成数额较小而量刑较轻,这是他们感觉太重的部分原因。
  6.居功心理较普遍
  他们很多对事发前的工作都有一种居功心态,认为自己对工作尽职尽责,表现很优秀,特别是部分机关和企业的负责人,认为自己是有功劳、有贡献的。比如,一位原海关地厅级干部的罪犯认为,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从转业干部到地厅级干部都是靠自己努力做上去的,其负责的单位是全国优秀单位,多次邀请参与全国性会议介绍经验。又如,一位原某区路政管理负责人的罪犯认为,自己大学毕业原本可留北京工作,但为了锻炼主动要求到比较偏僻的某区,刚来时某区没什么象样的公路,后来在其努力下公路发展非常快,应该说自己是做出贡献的。再如,一位原邮政局部门负责人的罪犯认为,自己是享有特殊贡献奖的,在国内首创一套国际邮件传递的方法,自己在原单位比较有影响。其实,细细探究,这种居功心理在我们多数人中间也是普遍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这是不用讳言的。因此,对他们的居功心理不必过多非议。另外,当谈到功过相抵的问题时,他们基本矢口否认,但不坚决,理由诸如即使你做了99件好事,哪怕只是做了一件坏事,也是没用的等。但从观察来看,虽然功过相抵心理表现不强烈,但也是隐约可见的。
  7.悔罪心态稍显复杂
  除两个拒绝认罪的,其他罪犯总体上是认罪伏法的,有悔罪心理,接受教育、改造的态度较好。他们对腐败多持否定态度,认为自己不该走上这条道路,并不想做这种犯罪的事情,原来一直以为自己靠得住,可最终还是没能把握住自己,做了这种事情,现在后悔已经晚了。但也并不是对原判决完全没有自己的想法,很多人认为自己判得太重,心理上有些不平衡,有些还举出一些已判案件来做比较,认为法律公平公正、社会正义还是做得不够的。对判得太重,一开始有些想法,后来一想就算了,自己毕竟是犯错误了,既没上诉,也不会申诉。也有个别罪犯对判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表示不理解,想不通这样判的理由。
  8.倾诉欲望强烈
  虽然谈话开始时,罪犯心理戒备比较强,不太愿多言语,有时欲言又止,但随着谈话的推进和谈话原意的说明,他们的话匣子慢慢打开,显现出强烈的表达欲望,显得很健谈,诉说不已。笔者分析,倾诉欲望强烈的原因有:(1)其他服刑人员素质较差,跟他们谈不来,平时交流较少;(2)平时不方便多说话,多说话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即使看不惯,也必须忍受,导致心理上长期压抑;(3)长期患病,心理负担和压力很大,抑郁情绪较严重。这种表达上的严重失衡,使得他们认为一有适当的发泄机会,就非常想倾泻而出,获得生理和心理上的满足和平衡。
  另外,有两名拒绝认罪罪犯,对判决定罪不服,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情绪很激烈,诉求欲非常强烈,一直在向有关单位申诉,表现出较强的不适应性。
  四、狱内管理剖析
  1.狱内改造表现尚可
  罪犯狱内表现可着重从刑罚变更执行和分级处遇两方面来进行倒推式的考察。(1)刑罚变更执行。刑罚变更执行情况间接地反映了罪犯表现的好坏。据统计可以看出,虽然未减过刑的比例高占53.25%,但基本上是因入监时间较短而未能达到规定积分,而非表现不好所致。其他的减刑情况比较正常,有的频率和幅度明显在平均水平之上。保外就医有4人,除了病情比较严重外,还必须是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通常也是表现比较好的。至于假释罪犯的情况,因统计资料的不完备,难以准确统计,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假释罪犯的法定条件比较高,通常也是表现很好的才会假释。(2)分级处遇。分级处遇则直接反映了罪犯在一定时段内的综合表现情况,从好到差依次分为A、B、C、D、 E五个等级,其中A、B两个等级有比例上限的限制。职务类罪犯中,A、B两级的36人占46.75%,比例尚可,尤其是A级的21人占27.27%,比规定的监区最高上限25%还高。综上可知,职务类罪犯狱内的总体表现是比较好的,特别是在老年犯比例较高而劳动等表现量化考核对其不利的情况下尤显如此。
  2.管理能力发挥较好
  据统计,从事管理类内务的22人占28.57%,比例非常高,职务类罪犯的管理能力得以较好发挥,管理经验得以挖掘,监狱较好地利用了职务类罪犯的管理优势来协助监狱进行内务管理,这一点是做得比较好的,应该继续保持。职务类罪犯较多地从事管理工作的原因有:(1)大多原来从事行政或企业管理工作,管理人力和事务的能力较强,管理经验比较丰富;(2)素质相对高些,再加上自恃其高、期望值高等心态,使得他们的责任意识相对更强,自觉性较好。
  3.实践中有针对性的个别管理方法
  目前,虽然监狱在分管分押上有不少成文规定和实践措施,如老年犯集中关押、精神病犯集中关押等,但仅就职务犯的管理而言我们尚未发现成规的做法,当然个别化的管教方法也有一些。职务犯的归类管理等针对性管理是个非常复杂而疑难的问题,是否需要单独归类、不需要的话如何归入其他已有类别、需要的应以何标准归类、管理归类及针对性措施是否到位及如何调整甚至是否存在摇摆情况等都是很棘手的问题,且难以有清晰的解决轮廓或简单而明了的结论。这些需要相当长时期的探索,至少目前职务犯的归类管理问题尚未成为监狱实践中探索的重点课题,是因为这个问题太疑难或不迫切?还是因为这个问题是个价值不大的伪命题呢?尚不得而知。
  就分类管理而言,我们谈话中也同职务犯交谈过,总体来说,一般认为有利有弊,但多数倾向于分类管理利大于弊。他们认为,适当分类是必要的,可以让素质接近的人关在一起或按年龄阶段分开,大家习惯些,心态会好些,教育、管理等可以有区别对待,但对具体如何分类和搭配没有明确的想法,多数没体验过(谈话中仅有一名服刑人员体验过经济犯罪分类关押的)。当然,也有些不好的地方,容易相互结成团体,大家各方面都差不多,谁也不服谁,可能会相互勾心斗角。同时,不分类关押,容易相互交叉影响、感染,特别是诈骗、贩毒等罪犯喜欢吹牛,讲他们犯罪的手法等事实,这容易把同押犯带坏,有少数职务犯就亲眼见过原来盗窃入监与诈骗犯同押,释放后以诈骗罪再度进监狱的;个别体验过经济犯分类关押的职务犯表示分类关押大家不会讲自己的犯罪情况。可见,科学、合理的分押分管还是很有必要的。
  五、对策思考
  结合目前的监管现状,根据职务犯的特点,主要从教育改造、刑罚执行、科学管理和职务犯协管作用发挥等方面来探讨监管检察的应对之策,提出些许职务犯行刑个别化、社会化的观点或思路,以期推动职务犯监管检察的深入探索和实践,并进一步促进监管检察工作实效的提高。
  1.职务犯罪罪犯教育改造的应对之策
  主要有:(1)挑选较高素质的管教、检察干警。职务犯素质较高,比较关注执法教育中不合法、不文明的细节,特别是法律和政策的解答和教育。管教、检察干警必须具有相当的政策、业务水平,具有相当丰富的监管检察经验,才能“降服”职务犯。因此,教育时要讲法律、讲政策、讲方法、讲文明,要注意自身形象,注意言行举止的规范性、分寸性,从细节做起、做好。(2)教育方式上应重在启发自省。职务犯思考能力较强,正面说教通常是他们原工作岗位的强项,他们会不以为然,甚至会觉得是对自己自尊的伤害或蔑视。因此,教育时要注意倾听、引导、启发,给予一定的自我教育、反思的空间,会收到更好的效果。(3)要深化思想悔罪教育。实践中,出于其原工作岗位等因素的考虑,有时教育改造多表现为关心,思想改造、悔罪教育反而容易忽视,成为薄弱环节,而这恰恰是教育改造的重点或根本。特别是要纠正服刑人员功利性改造的错误思想,一些服刑人员表现好并非出于真正悔罪,而是为了减刑、假释等功利目的,这方面必须深化教育。(4)要关注背景因素对教育改造的影响。职务犯与家庭及社会的联系相对较多,家庭及社会关系变化对其教育改造的影响相对较大,教育时应注意这些背景因素,既要发挥亲情等的正面作用,又要防止不良影响。(5)要加强出狱后再犯可能性较大罪行的预防教育。职务犯社会关系网较大,原判罪行中通常处于犯罪行为之一端或一环,出狱后对他端或他环节的行贿、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罪行再犯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必须加强预防性的教育。
  2.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策略
  先就几种实践或理论上的观点进行表述:(1)实践中,一定级别以上职务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需要报告有关上级机关,时间上延长,标准上从严,这些政策因素对他们影响较大,与他们的期望值正好相反,职务犯有些想法,这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2)受职务犯出狱后的客观条件、个人能力、主观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再犯率较低,如以刑事解教人员的改好率作为标准,在减刑、假释等方面应予以从宽。(3)虽然职务犯再犯率较低,但从宽对待与严惩不贷政策、社会报复心理、刑罚惩戒功能、刑罚警示功能相违背。可见,对职务犯应正常对待,与其他服刑人员平等对待,即不放宽也不从严。
  笔者认为,以再犯率较低为由给予职务犯宽待是不妥当的。比较而言,职务犯再犯率低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可能,并不主要是主观恶性改善的缘故,况且职务犯社会关系较广,资源较多,极有可能再犯行贿、市场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罪行。再加上当前贪腐犯罪形势较严峻,群众反响很大,宽待与社会形势并不适应,且难以对危险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同样地,对职务犯减刑、假释标准从严掌握也没有政策法律上的依据,在法理上也未有充足的理由。可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是职务犯刑罚变更比较妥适的政策。
  3.职务犯罪罪犯管理上的应对之策
  笔者认为,职务犯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差异较大,文化程度、心理状态、言行习惯等都不同,实行适当分类关押管理是必要的、合理的,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更强,符合行刑个别化的要求。对于如何分押分管,没有现行的做法,存在着很多分歧,难度也很大。现在就一些思路进行讨论:(1)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关押方式,比如对确实认罪伏法的,可分散关押到各监组协助管理;对不确定认罪伏
  法的,可集中关押。笔者认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是一种可行的折中的关押方式,但以认罪伏法作为标准在实践中的意义不大。如上文所述,从显性表现来看,77名职务犯中,不认罪伏法的仅有2名,这种标准基本上起不到集中的作用。是否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需要从事劳役协助管理的,分散关押;对其他的职务犯集中关押,且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动。这具有可行性,且可解决职务犯分类管理和发挥协助管理之间的矛盾。(2)借鉴国外的做法,按警戒程度从严到宽分成高级、中级、普通级警戒及开放性处遇,对伏法又不可假释的职务犯尝试实行开放性处遇,在探亲、接见等方面给予宽待,监狱也可安排其到社会上去劳动。笔者认为,从行刑社会化的角度来看,这种尝试是可以逐步探索的,不失为一种关押方式。但必须具备相当成熟的社区矫正条件,且要先试点,逐步逐项推进。
  同时,要澄清一种潜意识下的倾向性误解,我们探索职务犯分类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监管检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行刑个别化),而不是着眼于如何给予职务犯特别的宽待(行刑社会化)。否则,会产生很多消极影响,比如职务犯捕前是国家干部,享受优越待遇,犯罪进监狱后还享有比其他服刑人员更好的宽松处遇,群众会认为这是特权思想,不符合法律平等原则。因此,(1)上文所说开放性处遇不是专门就职务犯而言的,只要表现足够好且条件符合的,各种类型的罪犯都可以享受。(2)对职务犯管理不是一味从宽,要宽严相济,既要根据其自我管理能力较强的特点给予一定的自我管理空间,又要该严格管理的必须严格管理,特别是对不认罪伏法等改造表现不好的职务犯。
  4.如何充分利用职务犯罪罪犯协助管理资源
  对于如何充分发挥职务犯的协助管理作用,笔者认为:(1)职务犯可以而且应该利用,但要恰到好处。职务犯具有一定管理经验、较高文化程度等客观特点,亦有责任心较强、纪律性较好、期望值较高等主观特性,完全可以且应该利用其作为监管检察的资源来发挥协助管理的作用,还可以进一步调动职务犯改造自我的主动性、积极性。但不能过于依赖,否则他们在原工作单位的那种领导意识、权威意识就会流露到协助管理工作来,导致角色定位的错乱,甚至引起其他服刑人员不满等不良后果。(2)一般安排职务犯协助管理事务,而不是协助管理服刑人员。比如,财会比较好的协助管理大帐,责任心强的做监督岗等。管人则要谨慎,一面他们容易以管理者身份自居,另一面很多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流氓”气息重,他们管理方法、路子不一定适应,管不住其他服刑人员。(3)充分发挥职务犯的教育资源,且辐射面可以不断拓展。可以利用他们的犯罪事实作为教案以身说法,对外开展交流,办成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如让他们为原来单位的同事讲述自己的犯罪教训;对已出监狱表现好,又有一定成就的,可请回来现身说法,教育正在服刑人员如何改造、出狱后如何重新融入社会;对内可以其自身感受为服刑人员上课,协助开展法制教育,让其他服刑人员受到教育等等。
 
【注释】
  {1}犯罪时的年龄以实施犯罪开始时间为准。
  {2}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于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