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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正义审判

【作者简介】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国人关注、举世瞩目的薄熙来案已于9月22日(2013年)上午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三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使其受到了罪有应得的惩罚。这是一次公开、公正、严肃的审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将在我国司法史上留下标志性的影响。对薄熙来案的审判,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也再次证明,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哪怕身居要职,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只要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就毫无例外地要受到刑事惩处。

 

    彰显程序公正的庭审

 

    在薄熙来案审理中,公诉人依法指控犯罪并有力举证,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充分进行质证和发表辩护意见,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角力激烈,法庭居中审判,审判长主持审理理性平和,而且完全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和诉讼实际需要来决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时间,以便法庭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次法庭对薄熙来案的审理,是一次不搞“走过场”的实质性的真正审判,程序公正性充分彰显,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法庭对薄熙来案依法相当彻底地实行了公开审判原则。法庭不仅依法公布开庭时间、地点,准许社会各界人士和薄熙来五名亲属共一百余人旁听,公开举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且还积极探索和创新审判公开方式,在庭审期间每半天召开一次媒体通气会,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及时通报庭审有关情况,还首次采用官方微博直播案件庭审实况,向媒体和公众及时、全面、真实披露庭审信息,最后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及时把判决在网上向社会公布。这些超乎预期的做法受到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赞誉。

 

    法庭对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给予了充分保障。薄熙来的两位辩护人是由他自行选聘,两位律师在庭审前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复制了相关证据,并20余次会见薄熙来,就辩护思路等与薄熙来充分交换了意见。在庭审中,薄熙来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都进行了充分的辩解。薄熙来当庭提出的所有发言申请法庭均予准许;辩护人对指控的证据事实和法律理由几乎全部发表了辩驳意见;法庭也保障薄熙来充分地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而且薄熙来也承认他的辩护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并表示法庭的审判给其“一种公平正义的感觉”。

 

    关键证人出庭是审判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在本案的庭审中,除了当庭展示有关书证、证人证言、音视频证据外,法庭还通知了本案的关键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原局长王正刚、重庆市原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保证了较高的证人出庭率。被告人也充分行使了质证权,对三位证人分别进行了多次发问。至于关键证人薄谷开来未出庭作证,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明文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强制其出庭作证,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薄谷开来作为薄熙来的配偶,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法庭当然不能强制其到庭,但法庭上公诉人宣读和播放了她的书面证言以及视频资料。

 

    综上,薄熙来案的审判体现了公开公正的要求,满足了公众知情权,完全符合程序正义和现代法治的理念。

 

    证据确实充分的判决

 

    在薄熙来案审理中,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薄熙来当庭以“不知情”、“违心承认”等理由来辩解,拒不认罪,全盘翻供,这种情况也引发了社会的热议。但翻供并不意味着不能定罪,我国刑事司法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口供只是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定罪主要不是依靠口供,而是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为主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表明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或者被告人全盘翻供,但只要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达到了有罪证明标准,照样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何况,就口供而言,我国并非必须以法庭上的被告人供述为准,而是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视情况可以采纳庭审前的被告人供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薄熙来的当庭翻供和辩解与其他客观证据相矛盾,而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书面供认与笔录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而,一审法院在综合全案经过质证的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薄熙来所犯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而依法做出严肃的有罪判决。

 

    下面再就薄熙来所犯的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证据认定问题稍作分析。

 

    关于受贿罪,法院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了薄熙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财物以及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7376.11元的受贿事实。以薄熙来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即徐明出资购买的法国尼斯别墅为例,该别墅系薄谷开来使用徐明提供的资金购买并实际控制,而且薄熙来也完全知情。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薄谷开来的亲笔证词、同步录音录像和徐明证言以及幻灯片等物证,均证明了2002年8月某日,薄熙来回家后与薄谷开来、徐明一起观看了法国尼斯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这些确凿证据都证实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资金购买别墅一事是知情的。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判决并未全部认定起诉书所指控的薄熙来受贿的全部事实。如起诉书指控的薄熙来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支付的机票费用中,部分机票费用共计人民币1343211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另公诉人出示的薄谷开来关于自己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因该证言不能证明薄谷开来所取款项与薄熙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之间存在关联性,判决也没有采信。这表明法庭对本案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坚持独立公正裁判原则和实事求是精神的。

 

    关于贪污罪,即涉及到一项工程完工结算后,上级单位拨付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的500万元问题。薄熙来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对这笔钱没有贪污的故意和参与行为。但王正刚出庭作证的证言,以及公诉人出示的书证和薄谷开来等人的证言,与薄熙来庭前的有关供述和亲笔供词能相互印证,完全证实涉案款项500万元系经薄熙来同意后才由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将此款转入了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薄熙来贪污公款500万元的犯罪行为脉络清晰、书证人证俱全,完全可以认定。在铁证面前,薄熙来在法庭上也不得不承认没有进一步追问该500万元的流向,应负有责任。这实际上也从侧面佐证了薄熙来非法侵吞500万元公款的事实。

 

    关于滥用职权罪,王立军、薄谷开来、吴文康、关海祥等多位证人的证言以及书证等,均证实在王立军等人向薄熙来汇报和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11·15案件”)后,以及在王立军叛逃前后,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如:在王智、王鹏飞以提交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薄谷开来举报此二人诬告陷害,薄熙来立即要求对此二人进行立案侦查;严重违反组织程序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让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对策,批准谷开来建议的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等。上述滥用职权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薄熙来滥用职权的证据非常充分,既有证人证言以及关键证人的当庭对质,并有书证等大量客观性证据。事实胜于雄辩,在如此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薄熙来无论怎样狡辩抵赖,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