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丁国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人民公安报》2013年4月16日第一版报道了陕西平利县办结的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当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笔者认为,这是新刑诉法得到有效实施的积极信号,也是人权保障的实践成果。新刑诉法93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制约权力的法治精神。羁押作为国家权力,必须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边界之内,因为羁押是一把双刃剑,过度运用就会对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造成损害,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可能会对一个人的生活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不当或不必要的羁押会对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需要程序上的权利来对抗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正是体现了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管场所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法审查逮捕的必要性,严格控制逮捕的适用;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其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人权是基于人的欲望、生存需要和社会属性而享有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基本权利。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由政治概念变成法律概念。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迄今为止,我国已先后加入了20项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确保了人权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了人权事业进步的法制基础;文化、卫生、社会等事业都扎实推进,确保了人权事业进步的社会基础。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人权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权斗争的重要武器,是提升国家形象的重要窗口。法治精神在监所管理中首先体现为保障人权。保障被监管人员权利是监所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我国公安监管部门围绕保障人权做了大量工作。《评估报告》、《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都对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人权保障成果给予充分肯定。

  再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以人为本就是把人作为社会主体,一切以人为目的,而不是把人当作工具和手段。

  随着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得到切实维护,国家各项工作逐步实现法治化。尊重人权就是尊重法律,保护人权就是捍卫法律的意识已经深入到监管民警的心中。刑事诉讼程序作为社会控制手段必须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标,监所管理则在两者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监所管理要体察人性,关注人的价值和尊严,对损害人的权利的现象极度敏感。监管场所限制人的自由,但是决不能任意限制人的权利。

  有学者主张,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刑事诉讼法即为人权保障法。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保障在押人员权利与保障被害人权利并不是对立的,两者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司法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执法工作各个方面。

  最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刑罚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最后手段。司法机关认识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能力是有限的,国家暴力必须要保持歉抑和克制,以防止造成社会恐惧和社会对立。罗伯斯庇尔指出:“犯罪行为所激发的愤怒常常被极端严厉的刑罚所引起的同情所抵消”。(《革命法制与审判》)《尚书·吕刑》认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被监管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对公平正义的关注更加敏感。他们希望在羁押期间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监管场所的执法管理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担负着保障在押人员权利、防范社会危险行为、刑事正当程序运行的职责。过度使用羁押措施是与程序正义相悖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必须要符合法定程序,体现遵循程序、保障人权、规范执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