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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妙香;竹庆平:赵某某挪用公款案—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文章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任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前往国外定居取得外国护照,持该护照进入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国籍时需要明确以下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依照国籍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二是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依据刑法规定进行认定;三是注销户口不等于退出国籍。

  【案号】一审:(2011)郑刑一初字第90号

  【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1995年5月任河南豫新国际有限公司贸易部经理,1997年11月兼任豫新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12月2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被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任豫新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河南豫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新公司)贸易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1年8月27日擅自将豫新公司出具、用于支付购买澳大利亚羊毛的货款人民币157.2243万元的转账支票,通过背书,将该款转至其在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金水路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xxx的个人账户上,用于股票交易。后被告人赵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审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国籍法第十二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的规定,以及国籍法第九条关于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不适用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赵某某。根据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因被告人赵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虽因出国定居,注销国内户口,并取得澳大利亚护照,但依法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其仍具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