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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山:专家:考试舞弊入刑或成治理考试乱象“尚方宝剑”

 

中国青年报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打击考试舞弊的力度空前加大。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前,针对严重考试舞弊行为,即使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也没有针对性条款,适用的罪名更是多种多样。
      在以往全国统一考试舞弊案的处理中,作弊器材提供者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对于泄题或者使用泄题的,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罚;对考试舞弊案中的职务犯罪,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追责。
      2011年,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冒名顶替参加高考的案件。沈某买通派出所所长,以伪造的身份获取合法的身份证,组织在校大学生以虚假身份顶替报名参加2010年高考。沈某一审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今年10月19日终审判决的辽宁盘锦高考舞弊案中,18名被告人的定刑罪名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如果不构成犯罪,舞弊事件通常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如准考证)的行为进行处罚,通常是罚款与拘留,或者由教育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8月10日发布消息称,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所涉23人分别以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立案侦查,其中21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此案涉及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仅仅依照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不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过去对考试作弊、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将考试舞弊行为直接定罪处罚,只好根据涉及到的其他罪名追责,这不利于职能部门的查处,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郭理蓉也表示,用其他罪名规制时,有些具体罪行和具体罪名的契合度不高。
      郭理蓉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其入罪的门槛较低,都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这个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管情节是否严重或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修正案(九)》还将打击舞弊的考试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由国家举办的,国家来颁发证书或者认证资格的一类考试。根据一般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包括高考、全国硕士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
       但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郭理蓉认为,这需要相应的解释,更明确地划定范围。阮齐林表示,国务院正在清理有关行政审批,一些职业准入性考试将尽量由协会等组织,经过清理就能最终确定哪些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认为,如果替考者、被替考者违犯国法需要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那么,学校是否也要修改学校管理条例,比如“被抓进去的话,学籍肯定要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