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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记者王珊珊2015-12-23
2015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的“牛鼻子”,既要严格依纪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又要充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现司法责任与司法豁免相统一。
自2014年首批司改试点法院启动司法改革工作以来,上海、海南、湖北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开展各项司改试点工作,司法责任制改革得以不断细化和完善。
顶层设计:打破传统模式弊病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对人民法院来说,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
传统审判模式下,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权责不清带来许多弊端,其导致的混同过错、分散责任,对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带来很大伤害。
如何在尊重司法权自身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而又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责任体系?
顶层设计综合考量现行法律制度提供的裁量空间等诸多因素,重点就权力主体、监督制约、审判责任、豁免原则、履职保障等几个方面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司法责任制改革,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入手,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是中央对司法改革提出的基本要求与重要指导。归根结底,司法改革都要落脚到“公正”二字。
具体操作:改革实施有据可依
在司法改革探索过程中,各试点法院对审判机制、职责权力划分等方面积极做出有益尝试。《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项措施的实施依据。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改变,为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铺平道路。
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裁判文书签发程序改变,主审法官可直接签发裁判文书;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审委会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实现“一把尺子”统一标准……
改革后的审判效率得以大幅提高,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行,给法官带来压力的同时,也提高了法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一份份“权力清单”为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提供明确依据,何为可为、何为不可为,都有理可循、有据可依。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顶层设计针对不同岗位的司法人员明确权责界限,同时各试点法院根据各自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清单内容。
违反审判责任的追责机制,将成为每位法官头上看不见的“紧箍咒”,时刻提醒法官要严格要求自身,履行自己的职责。
未来之路:建立良好司法环境
监督有序、监督有度、监督有痕、失职有责。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审判监督权全新的内涵,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
改革的路上,司法责任制应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司法改革措施中,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过程中,时刻严格要求和规范司法行为。只有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才能建立司法公信力。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道路与各项司法体制改革措施息息相关。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打造专业化法官队伍,让法官职能回归审判本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每一项措施都在践行着这些理念。
形成良好有序、专业规范的司法环境,离不开司法工作的主体——司法人员。司法责任制改革还在不断探索着改善职业环境与待遇,以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从事法官职业。
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让法官真正感受到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属感,是一个行业良性循环的基础。司法责任制改革走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道路上,从未止步,在一步步的脚印中,司法公正、社会公正都将让每位人民群众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