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1-09 00:00 提交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下级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上级检察院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检察院。
《规定》要求,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检察院请示。
《规定》强调,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其中,请示文书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下级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规定》指出,上级检察院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检察院。对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下级检察院。对不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答复下级检察院;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规定》强调,故意违反办理程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检察工作规定的,上级检察院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