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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电驴被飞踹致重伤 踹人男子获刑10年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核心提示
  去年中秋节,南宁女子曾女士无故被人从电动自行车上踹下,头着地致重伤……这起曾轰动南宁的伤害案5月17日一审宣判。尽管踹人的马山男子卓平海翻供,称自己是醉酒后泄愤,并非想抢劫,但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卓平海10年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曾女士13万余元。宣判现场,卓平海依然不承认自己有抢劫行为。
  ■事件回顾
  女子骑电驴途中遭飞踹致重伤,踹人者翻供称醉酒泄愤
  2016年9月15日是中秋节,当晚8时许,卓平海驾驶摩托车途经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发现曾女士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前方行驶。卓平海跟随到壮锦大道32号“碧园第5季”小区附近时,产生将曾女士踹倒后抢走其挎包的念头。
  随后,卓平海驾驶摩托车在“碧园第5季”小区门口自行车租赁点前面路段追上曾女士,卓平海用右脚朝曾女士左侧胯部飞踹了一脚,致使曾女士摔倒在地,造成头部受伤。曾女士受伤后,周围群众马上围上去查看。作案后的卓平海,因心慌且有群众围在曾女士身边,其未能抢走曾女士的挎包。在远远查看一番后,卓平海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案件发生后,因曾女士一直昏迷不醒,且曾女士的男友发现,曾女士是被人飞踹导致摔倒受伤。经媒体报道后,该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公安民警经过缜密侦查,于2016年9月22日在南宁市良庆区广西城市规划馆工地宿舍将卓平海抓获。经鉴定,曾女士摔倒在地造成其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今年3月27日,31岁的马山男子卓平海因涉嫌抢劫罪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受审。法庭上,卓平海推翻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声称他当时踹曾女士,是醉酒后发泄,并非为了抢曾女士的挎包,他是被逼供才供称为了抢包而踹人。最关键的是他并没有拿到任何财物。对此,法庭上当庭播放同步讯问录像,以及卓平海归案后跟民警一路指认现场的录像。卓平海对于其翻供的原因和理由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受害人曾女士则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向卓平海索赔24万余元。
  ■一审宣判
  踹人者构成抢劫罪重罚 赔偿受害人13万余元
  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抢劫?没拿到任何财物,是否就不会构成抢劫罪?针对这些疑问,法院抽丝剥茧一一回应。
  法院认为,卓平海为劫取财物,驾驶摩托车踹倒正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曾女士,致其受重伤。卓平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卓平海提出其没有抢劫等辩解,法院认为,根据卓平海带领公安人员指认现场的录像反映,其在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就已发现并尾随独自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曾女士,直到万泰隆建材市场附近产生抢劫念头,并在碧园第5季小区门口附近踹倒被害人,可见其发现被害人的地点与其踹倒被害人的地点是一段很长的距离。
  卓平海长距离尾随曾女士后产生抢劫念头,并将其踹倒的行为,反映其在主观上并非如其在庭审时翻供所称是酒后发泄,随意选择行人踢踹,而是有针对性地选择作案目标,与其在侦查阶段供称为了抢包的动机相符。卓平海对其当庭翻供,不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因此,法院对于其当庭翻供不予采信。
  由于卓平海的犯罪行为给曾女士造成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合理合法部分,卓平海应予以赔偿。法院经厘定,认定曾女士的损失为13万元。
  法院认为,卓平海无视国家法律,无端产生抢劫邪念,当场使用踢踹的暴力手段,将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曾女士踹倒,致其头部着地遭受严重伤害,其犯罪手段卑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严惩处。遂以抢劫罪,判处卓平海10年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赔偿曾女士13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卓平海依然表示自己没有抢劫行为。对该判决,代表曾女士出庭的男友孙先生表示,尊重该判决,事件发生后,卓平海及其家属分文未赔付,也未与曾女士联系。曾女士因一边耳聋,无法适应嘈杂的环境,也不想再回忆起该事故,所以未到庭。孙先生表示,估计卓平海也无力赔偿,未来只能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作者:王斯 张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