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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财物报复前男友 共同作案分别被判刑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董某某因感情问题与男友张某某发生矛盾后分手,董某某无法联系到张某某,为了让张某某联系自己进而达到与其和好的目的,董某某找到商某某报复张某某。二人先后扎坏张某某父亲的汽车轮胎,并对该车四周喷洒油漆。董某某、商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因感情问题与男友张某某发生矛盾后分手。董某某无法联系到张某某,为了让张某某联系自己进而达到与其和好的目的,董某某找到被告人商某某商量欲报复张某某。2016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董某某、商某某驾车来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某小区,找到张某某驾驶的其父亲的轿车,在董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商某某下车用事先购买的锥子将车辆4条轮胎扎坏。经鉴定,受损轮胎价值人民币2800元。事后,张某某并没有联系董某某。2016年9月17日0时许,董某某伙同商某某又驾车来到该小区。在董某某的授意下,商某某用事先准备的自喷漆对该车四周喷撒,经鉴定,该车修复价格人民币153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商某某,采用喷漆、扎胎等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商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由被告人董某某提议,商某某积极配合实施,二人所起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董某某虽然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投案后未及时供述伙同商某某共同犯罪的基本事实,而是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基本事实,故不宜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某具有前科,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共同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对被告人商某某酌予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二人从宽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李某关于被告人董某某主观恶性较轻,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平时表现良好,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已采纳;但其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商某某的辩护人郭某关于被告人商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已采纳,但其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视为对被告人商某某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当恋情走到最后,想挽回对方时,以毁坏对方财物的方式来让联系自己,是及其不理智的做法。这既给对方造成经济,也可能会引起对方的反感甚至怨恨,最终还可能因涉嫌犯罪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所以,分手失恋本就心情不快,切不可出于报复或者发泄私愤,再让自己走上犯罪之路。
  (作者:郭敏娜 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