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1-19 00:00 提交
光明日报
社会的边缘人不应天然地沦为法治的局外人。宪法保障公民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死刑犯亦然,其器官不能被任意剥夺。
近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中国医院协会OPO联盟)主席黄洁夫在中国医院协会OPO联盟昆明研讨会上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我国是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同时,死囚器官又是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据统计,当前我国器官移植65%源于死囚器官捐献。如此背景下,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无疑会加剧器官移植的紧张形势。
面对的局面越复杂,越能体现法治的力度。死刑犯的器官捐献,从程序上来说需要本人或家属同意。但从一些媒体曝光看,死囚和家属的权利保障机制十分脆弱,不乏不少“被捐献”的情况。然而,社会的边缘人并不应天然地沦为法治的局外人,宪法保障公民的人格权利不受侵犯,死刑犯亦然,其器官不能被任意剥夺。该项政策的出台,无疑是宪法权威的应有体现,体现了一种法治关怀。
有观点以为,以死刑犯必然被剥夺的生命,去挽救可能被挽救的生命,这样的做法符合经济理性。而且,在当前捐献率较低,自愿捐献还未成为常态的情况下,骤然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未免操之过急。然而,符合经济理性并不意味着符合道德伦理,更有可能与法治正义相悖;现实困境也不能由死囚的基本权利来埋单,法治的贯彻应当是无条件的,法律刚性不应为一时压力而发生曲折。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不堵上使用死囚器官的漏洞,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器官移植的黑市就不会消失,器官捐献的激励机制就难以激活,建设合理取用、分配器官的制度也会缺乏动力,最终会导致我国器官移植的野蛮化和无序化,不利于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在国际上,器官移植的供体短缺也一直是个难题。为了鼓励遗体捐献,一些发达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措施,包括物质层面的奖助。在器官分配方面,也制定了一套透明、公开的分配制度,便于公众监督。政府还和公益组织密切合作,进行长期宣传,以破除社会偏见、提高公众认识。近些年,我国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在提速:2007年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范了捐献器官的分配过程,要求公正、透明、可溯源;2013年,全面启动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原则。但总的来说,相关制度仍有待完善,尤其是如何尽快提升公众的捐献意愿,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呼吁和激励机制尽快完善到位。
停止死囚器官捐献,不仅保障了死刑犯的基本权利,也是一次面向全民的法治教育,只有让公众心中都深耕法律精神,才能为随后的制度建设和养成互帮互助的公民意识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