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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上做手脚 复制银行卡“捞钱”被判刑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2018年4月4日。

       使用ATM机原本是一种高效、安全的存取款方式,但是总有不法之徒绞尽脑汁“钻空子”,恶意窃取他人财产,这样的“小聪明”终究会被识破,最终受到法律严惩。4月2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五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岳某、惠某等人通过加入QQ群,学习如何盗刷信用卡认识,并从网上购买了多套盗刷信用卡设备,2017年3月底,几人约定在凤台县城关镇内某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学以致用”。被告人岳某和王某在门口“望风”,被告人惠某将“微型摄像头”、“卡口并用卸卡器”等工具安装在ATM机上,借机复制在ATM机上取款用户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并通过QQ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传给被告人顾某,被告人顾某通过专用设备制作了含有被害人银行卡信息的伪卡,利用被告人梁某购买POS机将卡内信息盗刷,转至梁某的银行卡中,最后由被告人梁某等人在外地取出现金后分赃。截至案发,五名被告人分别在安徽、山东、江苏等地共作案5起,其中被告人顾某、梁某犯罪数额为313068元,被告人岳某、王某犯罪数额为304234.42元,被告人张某犯罪数额为148755.4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岳某、张某、顾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顾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38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岳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信用卡诈骗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被告人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二万;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被告人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作者: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