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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任明法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12日
在美国的法律建构之下,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都有着各自的法源基础,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相互关联,而又相对独立的。相互关联源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职能,相对独立则源于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设计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当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之间出现矛盾时,美国的做法简单地说有三条:法制化、程序化和人性化。
法制化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和第六修正案(公正审判)中。一方面,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人们言论、出版等自由,媒体表达自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是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渊源;另一方面,美国高度强调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因此,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都有着各自的法律基础,二者之间不存在谁轻谁重的问题,各自在法制的轨道上运作。
程序化则要求媒体采访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条件。媒体的出发点是尽力挖掘公众感兴趣的案件信息,特别是那些能产生轰动效应的案件,从而满足读者的知情权甚至是好奇心,以吸引读者,扩大媒体的影响力,并赢得更多的广告客户。但这一切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程。如果法官对某个案件发布了“禁声令”,那么媒体就不能再对该案进行报道了,即使允许报道的案件,媒体也不准携带照相、录像和录音设备进入法庭,以免影响法庭的“安静”审判。
人性化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允许报道。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判例创设了“禁声令”制度,即当法官认为符合一定条件时,当事人及律师、法庭的工作人员等知晓案件信息的人不得向媒体透露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这是对案件当事人的人性化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也为新闻记者的案件采访提供了非常人性化的帮助。美国一些法院专门配备了记者用的工作室。办公室里设置了电脑、打印机等终端设备,电脑里存放着法院提供的各类适合报道的案件信息。媒体工作人员可以在工作室内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报道信息,就地写作稿件。
美国国内司法与传媒关系带给我们如下四个方面的启示。
一、应对网络时代挑战,塑造国家形象,加强司法正面报道
美国无时无刻不在通过媒体对国家形象进行包装。在美国主流媒体很难看到有损美国国家形象和国民形象的负面报道。
我国媒体如何报道某些司法不廉洁现象、如何报道某些不公正的个案,在网络时代对塑造中国国家形象至关重要。(1)作为我国的司法宣传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传媒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把握传媒全球化时代对我国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司法工作的影响,并积极加以应对,有效加以把握,主动加以运用;(2)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到高唱主旋律,打好主动仗;(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大的敏感案件要积极引导记者从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报道。对一些负面报道,要及时积极地与媒体沟通、协调,力争把负面效果降到最低限度。
二、法院同媒体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形成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
在处理司法与传媒关系时,美国法院与媒体之间都认识到要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了解,减少误解,法院要及时了解新闻媒体在报道法院新闻时对法院有哪些要求和建议,而媒体要及时掌握法院对新闻报道的规制。
我们认为,我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是交流合作而不是对抗。(1)我国法官要敢于同媒体打交道,通过与媒体记者沟通交流,了解媒体、熟悉媒体。法官特别是新闻宣传工作者要处理好和媒体及其记者的关系。(2)在法院和媒体间建立规范的信息渠道,不断向媒体及其记者提供新闻报道线索。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一些法院向记者提供专门的工作室的做法,为媒体及记者提供权威的案件信息,同时改善记者的采访条件。(3)有一个信息应对机制。发布的新闻要注意“三个结合”:法院想说的、媒体关注的和老百姓关心的相结合。(4)提供给媒体记者的背景材料、新闻通稿必须客观真实。(5)尊重记者的采访权,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
三、法院规制新闻报道着眼点在于确保审判公正、防止媒体审判和尊重新闻媒体
在美国,为了防止媒体审判,在一定情况下,法院会限制媒体获取信息的渠道,信息渠道一旦被限制,新闻报道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措施主要表现为不允许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媒体提供信息(禁声令)和拒绝媒体记者庭审报道的申请。但这些限制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尊重新闻媒体。法官对新闻媒体的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对媒体报道限制非常谨慎,二是媒体对法官及其承办案件的批评和指责,法官往往保持谦抑的态度。
在我国,法官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正确看待媒体的批评。法院在制定规范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规则时,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着眼于三个方面,即确保审判公正、防止媒体审判和尊重新闻媒体。
四、规范媒体的报道规则要合理、具体和可操作
规范媒体的报道规则要合理、具体和可操作。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媒体报道规则详细规定记者在法院拍摄、记录、播放应遵守的规则,洛杉矶高等法院公共信息办公室专门制定了《新闻记者庭审报道指南》。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官拒绝媒体庭审报道申请的理由合理、充分且又具体。这些理由无论对于媒体记者还是社会大众都有很强的说服力。所以,当庭审报道申请被拒绝时,记者和社会公众会理解法院的裁定,即使某些记者不理解法院的做法,将其不满公布在互联网上,也不会引起公众的同情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