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4-12-02 00:00 提交
作者:田口守一(付玉明译),早稻田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
【摘要】裁判员制度是日本国民参与审判的形式,是日本实现司法民主和完善法治的重要举措,也是战后60年来日本最大规模的司法改革动作。对实行临近两年的裁判员制度进行回顾和检视,可以发现裁判员制度的确是行走在既定的轨道上,初步实现了预定目标,但是未来仍将面临实践的挑战和考验。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国民的理解和参与是裁判员制度的最终保障。
【关键词】裁判员制度;司法改革;市民参与;司法民主
[编者按]全球化时代的法学研究应该具备全球视野,在立足中国国情并研究解决“中国问题”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域外法治进程中的理论前沿和实践动向。本刊推出“法学译苑”栏目,旨在有计划、有选择地刊发一些国外学者专投给本刊的最新研究成果,主要侧重英语、日语和德语文献,向中国学界即时地引介和传达国外相关领域中最新的学术信息,沟通内外两个学术领域,减少以往学术交流和研究中的时间落差,跟踪法学研究的前沿脉搏。本栏目目前主要刊发经过本刊编辑部审选遴定、获得翻译授权的专投稿件。本期刊发的是日本刑诉法学家田口守一先生的论文:《日本裁判员制度的意义与课题》。田口先生是早稻田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的领军人物,也是日本刑事法学界的著名学者。本文译者兼编者付玉明在2008 - 2010年度赴早稻田大学留学期间,曾经选修了田口先生的几门授课,跟随先生研习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学。其时,正当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初始试行,学术界颇为关注。日本的裁判员制度极具日本特色,它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也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更不同于中国的人民陪审制,是日本实现司法民主和完善法治的重要举措。田口先生的论文对裁判员制度的课题与意义进行了论述,并对其实行两年多的实践效果进行了检视,论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序言
2004年对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转折点。如果说,130年前明治维新时期近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日本刑事司法制度史上的第一个大转折点,60年前战败后日本新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第二个大转折点,那么2004年的刑事司法改革便是继此之后的第三个大转折点。
2004年的改革之所以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是因为上述的第一、二次改革,距离“国民”的生活都很遥远,与此相对,本次改革已经超越了“制度”层面深入到制度的内核,以制度“践行者”为核心命题正面展开。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催生制度者是人,扼杀制度者也是人。人是制度的核心,这是古今中外不问自明的真理。但是,这里所谓的“践行者”的问题,远远不是指冰冷静止的制度问题,而是指被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和社会状况所限定的活生生的人的问题,包含了诸多变动的要素。因此,“践行者”问题的重要性和解决起来的艰难性,就不言而喻了。
2004年改革中的“践行者”问题,可从两个方面来探讨。一个是,法制度的直接推行者—“法律职业者”,即裁判官、检察官及律师等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21世纪的日本社会,有从旧时的行政指导型、事前规制型,向事后监视型、救济型社会转向的必要,如果以此为视点,不同于旧时日本社会中“行政”占很大比重,今后,“司法”在日本社会中的作用将会异常地重要。这就要求,首先,必须确保配备足够的法律职业者。日本的法律职业者与国外相比数量很少,这是一大问题,因此,法律职业者培养制度具有重新研究的必要。由此,一种名为法科大学院(lawschool)的制度被创设,从2004年开始,全国有74所高校的法科大学院开始培养新的法律职业者,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司法考试也仅限于新的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报考。第二个与“践行者”有关的问题是,裁判员制度的引入。即便是在旧时的刑事司法制度中,一般国民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制度也并不是没有,例如,对检察官的免予起诉进行审查的检察审查会,就是由11名普通国民组成,{1}132但是参与刑事裁判本体的制度,至今在日本并不存在。依据2004年订立、2009年实施的裁判员法,从普通国民当中抽选出来的6名裁判员与3名职业裁判官有着相同的权限,即有权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刑罚裁量。{1}177,143
这两个“践行者”的问题,历史积淀尚浅,于2001年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意见书中始被提出,这构成了2004年改革的基盘。由此算起,至今也仅过10年。解决“人”的问题,需要很长时间。法科大学院制度也好,裁判员制度也好,能否在日本社会扎根,至少还需要经过另一个10年才能获得最终答案。这样说来,2011年只是日本司法改革制度的“中间点”。因此,本稿以裁判员制度为中心,立足于改革的中间点,检视裁判员制度的现状,并试着论及今后的课题。
二、司法改革与市民视点
早在 1999年初编辑出版的“刑事诉讼法颁布50年”纪念杂志的特刊所关注的时代命题仍然是,“科学搜查”、“调查”、“起诉前辩护”、“证据调查”或“误判救济”等等。{2}也就是说,在1999年初,“市民参与刑事司法”的问题还未被正面涉及。市民参与的想法是从更大的司法制度改革的时代思潮中产生的。不过,在当期杂志的卷首,是平野龙一博士首次提倡采用“国民参审制”概念[1]。{3}现在看来,此文正是预告新时代肇始的先声。
裁判员制度的创设,并不是想当然地从这些刑事诉讼法的议论中产生的。2004年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更大的时代背景。
在战后50年的1990年代,所面临的巨大课题是如何改革日本的经济结构。在此之前的时代课题是如何应对来自国外的对于国家指导型的、封闭的经济结构的批判。于是,所谓的缓和经济规制以推进更为自由的经济活动的必要性被提出,据此可以预见到的是,随着竞争社会的实现,纷争必然会多发。这样,强化承担事后解决纷争作用的司法机能便成为现实的课题。这样的现实压力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例如,1998年经济团体联合会(经团联)的《关于司法制度改革的意见》,同年自由民主党(自民党)司法制度特别调查会的《21世纪司法的明确指针》,同年日本律师联合会(日辩护联)的《司法改革的前景—以贴近市民获得信赖为目标》等调查报告相继发表。这样,在司法界之前,经济界及政界等各界强烈要求司法制度改革的建言,是此次司法改革的一大时代特色和原始动力。
但是,司法制度的改革绝不是容易的课题。旧时的司法制度,不仅是基于战后50年的传统,而是基于近代日本130年的传统构筑而成,变革需要对其进行不同以往的应对。的确,战后50年的历史中,1960年代的“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等司法制度改革的试验也存在,但不见成果[2]。原因是,这些改革的试验,欠缺来自财界与政界的“国民的视点”。2001年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3],对迄今为止的司法改革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并指出“必须以三种法律职业者为中心推进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必须对社会及经济的变化等应对不力的难以启口的事情,进行深刻的反省”。在这之上,《意见书》还认为:“今后的改革是,基于昭和22年实施的日本国宪法所成立的现行制度,已经经过半个世纪,必须从国民的视点出发对其进行根本性改革”,“作为从国民的视点”出发的改革,与以往的司法制度改革有着根本的不同。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会长佐藤幸治教授表示:“本次改革是试图从‘高高在上的司法’向‘国民的司法’转换。”{4}33或许,也可以认为是具有“一种文明史的意义”的构想。{4}6
在此情境之下,1999年7月日本政府在内阁之下设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确定此项设置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明确规定了“21世纪我国社会中司法的应有作用,确保国民能够顺利、便捷地利用和参与司法,强化法律职业者的机能”[4],明确了此审议会是立足于国民的视点。
这里被讴歌的“国民视点”于翌年2000年11月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中期报告》[5]中被完全鲜明化。作为此次司法改革的指导理念,该《中期报告》指出,本次改革是“为了将法的精神、法的支配化为国家之血肉,形成‘此国的容貌”’。自近代序幕打开以来,日本国背负了130年的课题,不外是为了实现实质性的个人尊严和国民主权这一崇高理想。从“国民的视点”出发的司法改革与“此国的容貌”这样的国家社会的基本构造直接相连,此一问题得到高格调地评述。
其实,“此国的容貌”实际上是作家司马辽太郎所著书的书名[6]。佐藤教授虽认可此词语是司马氏的用词,但提倡对“此国的容貌”的概念内容进行再构造。根据佐藤教授的观点,“国的容貌”虽是宪法,但应该以作为宪法的根底的国民主权来重新构筑。{4}12与此相对,作家司马氏在提及此书的写作动机时叙述到,“听到终战的广播后,我想我们是生活在何等愚蠢的国家啊。同时也想到:往昔不也是这样吗?比如昔日的镰仓时代、室町幕府时代和战国时代。” {5}283与佐藤教授的“国的容貌”的理念论相对,司马氏的“国的容貌”是历史论的。但是,佐藤教授的国民主权的“国的容貌”论和司马氏所求的非军国主义的“国的容貌”论,仍然存在着某种共鸣。
在此理念支撑下的司法改革是由三大支柱组成的:“建构能够满足国民期望的司法制度”,“扩大维系司法制度的法律职业者”以及“确立国民基础”。第一支柱,涉及到民事司法及刑事司法的广阔分野,是从“司法制度利用者的视点”出发而提出的改革建言。第二支柱是以法科大学院为中心,针对法律职业者培养制度的改革建言。第三支柱是,从“司法制度参与者的视点”出发,对创设裁判员制度的建言。
在裁判员制度的建言中,有值得指摘侧目的地方。上述的《中期报告》就市民参加问题指出:“21世纪的法律人将会越来越职业化,为确保其与国民充分顺畅地交流,促进良好社会的形成,有必要进一步增强其职业品性。”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市民参与的课题是现代社会的普遍性问题。这是因为,职业人和普通人就重要的问题能否互动,不仅在司法的场合,在现代社会的很多场合中,都是普遍遭遇的课题。这并不仅仅是日本所独有的课题,而是21世纪的全球性课题。
三、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及其立法化
2001年6月发表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7],{4} {6} {7}就国民参与司法的目的写到:“追求的是,在国民参与司法的场合,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律职业者与普通国民,能够互相信赖,充分沟通,互相协助。”并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该确保广大的普通国民与裁判官一样,能够分担责任,行使权利;在决定裁判内容方面,能够主体性、实质性地参与新制度”。“将参与的国民姑且称做‘裁判员’。”[8]{8}25就国民的参与形式而言,有着陪审制与参审制的争论,裁判员制度的构想,在国民参与审判的形式上更接近参审制,但在不采用任期制这一点上,又不同于参审制。作为“与我国相应的国民参与审判的形式”,{6}205审判员制度被创造性地提出。
鉴于此,2001年11月《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平成13年法律119号)被制定,根据本法,“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于同年12月设立,司法制度改革中必要的法令等的立案作业被集中且强有力地推进。之后,2004年3月《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关联法案》被提交给国会,同年5月28日《刑事诉讼法等部分改正的法律》(平成16年法律62号)及《关于裁判员参与刑事裁判的法律》(平成16年法律63号,即所谓的《裁判员法》)[9]等相继颁布。{9} {10} {11}《裁判员法》,经过5年的准备,于2009年5月21日正式实行。{12}
根据修正的检察审查会法,与审查会再次起诉相当的“起诉议决”的检察权获得确认。国民参与公诉权的行使,被更加实效化了,其理念与裁判员法相通[10]。{1}133。不过,起诉议决制度并不是仅由市民决定,作为审查补助员的律师的协力与检察官的意见也是必要的,这是一种国民参与和法律专家相互协助的系统。今后,改正检察审查会中法律专家的作用将会成为备受关注的课题。
其实,日本历史上曾经存在过陪审制度。陪审法从1923年制定到1943年废止共存在15年,期间共实行484件陪审裁判。但在这种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答复意见对裁判官并无约束效力,裁判官认为陪审员的意见不当时,可以更换或选任新的陪审员,还有,被告人可以选择陪审员裁判或裁判官裁判,这样一来,实施陪审裁判的案件数目实际上很少,因此陪审制度未能在日本社会中存续下来。{6}421与此相比,裁判员制度仅在1年间实施的案件数量,便超过根据陪审法所进行审判的2倍,可以说日本现在才真正开始了市民参与的刑事裁判制度。
四、裁判员裁判的实施状况
裁判员裁判,以2009年8月3日东京地方裁判所的第1号裁判为首例,至2009年末的5个月期间,总共对142人宣告了判决[11]。此外,到2011年3月末,累计已对2099人实施了裁判员裁判[12]。其中,半数是强盗致伤案件和杀人案件,其次,现住建造物防火案件、伤害致死案件、兴奋剂管理法违反案件等也有较多存在。2099名被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之中,有罪的占2055人,无罪的占5人。而且,被宣告死刑判决的有5人。还有,裁判员参与裁判的案件所用的时间的天数,33.4%的案件是3日终了,而85.2%的案件是在5日以内终了。迅速裁判的目标好像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获得实现。
以下,就2009年的实施状况,选择特别值得注目的四点加以论述:
第一,裁判员的选任,总共295036人载入裁判员侯补者名单。也就是说,大约有30万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到了刑事裁判之中,至此可以切实感受到,一个全新的刑事裁判的时代已经开始。这其中,被选定的裁判员候补人的总数是13423人,被选任的裁判员人数是838人。另外,裁判员候补者的出席率是83.9%。如此高的出席率,使很多有关人员感到惊讶。可是,如以下介绍,大约有一半的裁判员候补者所提出的请辞获得了允许,如果事前被允许请辞,就没有出席的必要了。故而应当注意这里出席率和请辞允许率的反比关系。
第二,被允许请辞的裁判员的候补者的总数是7134人,请辞允许率是53.1%。主要的请辞事由是:基于调查票的回答而请辞(70岁以上,学生等)的占33.3%,疾病伤害的占15. 1%,看护抚养的占11.3%,事业中有重要事务的占24.5%,以上4个事由占请辞总数的84.2%。应当注意的是,根据《裁判员法》第16条8号所定的辞退政令(平成20年政令3号)中所称以“精神上或经济上的重大不利”等为由,被允许的请辞者有473人,占6. 6%。本来,这些乃是极为例外的请辞事由,但是由于精神上的重大不利益,是主观上的判断,所以不得不尊重申请者的心情和意志。担任裁判员是国民的义务,但同时也具有权利的侧面,故而对权利放弃的请辞在某种程度上也被认可。
第三,选任期间并不出示理由而不赴任(裁判员法第36条)的有713人。这占随机抽取被选中而不赴任总人数的53.8%。总之,约半数不选任的理由仅仅是出于回避。应当注意,回避候补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剥夺了市民参与裁判的权利。应当抑制的不是出于年龄和性别理由的回避,即便降低理由出示的标准,也应该保持出示相应理由的义务,这在解释论上说得通。其实,是否应该继续维持无理由回避制度原本就是值得商讨的问题。
第四,关于量刑,在40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判处缓期执行的有32件,其中被附加保护观察的有20件。供认案件较多,142件中有114件,体现出裁判员重视被告人复归社会的倾向。裁判员作为人,观察的是与自己并无太多差别的被告人。
关于裁判员经验者的感想,可以从2009年8月到12月781名裁判员裁判经验者的问卷调查结果当中得知[13]。这里仅应注意三点:
第一,关于法庭上的说明,在“好懂”的回答中,针对检察官的是80.3%,针对辩护人的是49.8%,针对法官的是90.7%,出现了不同的结果。这对辩护人的公审辩护方式提出了考问。第二,关于评议中讨论的充实度,“得到了充分的讨论”的回答占75.8%裁判中的讨论是以理解公审内容为前提的,可以推断,裁判员制度中这个最大的课题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现了。第三,问卷反映出了一个有趣的结果。作为裁判员被选任前的心情,“不想做”和“不怎么想做”的占55.7%,与此相对,作为裁判员参审后的感想中,“非常好的经验”和“好的经验”的共占96.7%。由此可见,国民参与审判与参与讨论的充实度之高,从公审审理和评议的充实度中便可窥见一斑。
裁判官关于裁判员裁判的感想也被公开[14],非常有趣。多数裁判官感受到了裁判员的认真,或是感受到了国民参与的热情。裁判员裁判是裁判官与裁判员互相协动配合的裁判,两者的交流虽然可能会影响裁判员的独立裁判,但上述有裁判员经验的国民的感想和裁判官的感想遥相呼应,反映出两者的协动是十分实在的。可是,“裁判官如果不是充分考虑之后向裁判员进行说明的话,那么就不可能有充实的评议。因为这是一项需要经受考验的能力,所以这对于裁判官而言也是极有意义的制度。”像这样的感想也很重要,裁判员裁判的重要意义确实也就在这里。
五、对裁判员裁判的评价
裁判所对第一年度裁判员制度的运行作出评价:“大体上顺利进行。”[15]{13}最高裁判所于2010年1月实施了关于裁判员制度的国民意识的调查[16]。由于裁判员候补者中未被登记或者选定的市民也可被称为“潜在的裁判员”,所以普通市民对裁判员裁判的评价也受到格外瞩目。此处仅仅指出三点:
第一,“因为裁判员制度实行,你对司法裁判的兴趣和关心有所变化吗?”,回答为“与以前相比,兴趣和关心增加了”的占43.4%。这可能是由于裁判员制度被媒体大量报道的结果,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普通市民的意识的确正在发生变化。伴随着今后裁判员制度的深入与发展,可想而知,普通市民的关心也会相应增加。
第二,裁判员制度实行前,对于刑事裁判的印象是“刑事程序和内容难以理解?”的提问,“是的”和“基本上是的”合起来占77. 2%,对“裁判耗费时间?”的提问,相同回答占88%,对“裁判所和司法难以接近”的提问,相同回答也占76.4%,对“就刑事审判和司法等公共事务,国民关心度很高,是将其作为自己的问题来考虑?”的提问,相同回答占30.2%。从中可以看出,以前的刑事裁判离市民很远这一点得到了证实。与此相对,在提问裁判员制度实施后的变化时,就“裁判所和司法是否贴近了生活”的提问,“是这样的”和“差不多这样”并合起来,占64. 0%,就“国民情感更容易被裁判结果反应?”的提问,相同的回答占62.6%,就“将其作为自己的问题来考虑?”的提问,相同的回答占59.1%。这个数值,作为裁判员制度实施后半年来的数据,绝对不低,可以看出其对普通市民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三,就“想参与刑事裁判吗”的提问,回答“想参加”和“参加也行”的并合起来,占18.5%,“有义务的话,不得不参加”的占43.9%,两者合并起来,占64.2%。这个数值与裁判员裁判制度实施前相比未有大的变化。但是,一方面,20以上30岁以下的国民作此回答的占79.8%,60岁以上70岁以下的国民作此回答的占51.4%,这一巨大差异应当注意。青年一代参与劲头高,从此可期待裁判质量的提高。还有另一方面,“有义务的话,不得不参加”的回答中,从中能看出消极因素还是积极因素,也是很微妙的问题。将其作为义务参与的人,大部分也会很认真地对待裁判,这是可以想象到的情况。
2008年12月,最高裁判所为了检证裁判员制度的实施状况,召开了“关于裁判员制度运行等有识者的恳谈会。”这个会议纪要已被最高裁判所主页公布[17]。还有,2009年9月,法务省也召开了“关于裁判员制度的研讨会”,其会议纪要也被法务省的主页所公布[18]。裁判员制度在经过3年的施行后,按规定应当进行研讨(参照裁判员法附则第9条)。以这些恳谈会和研讨会的召开作为基础,希望能将研讨的内容逐次公开,以推动裁判员制度向更高水平前进。
六、结语
至2011年5月,裁判员制度已经实行了两年。至此的实施状况,首先可以肯定是顺利的,但是征程才刚刚开始,特别是裁判员制度的公审程序中还残留有众多课题。缩短公审日期实现迅速裁判背后所隐藏的是,关于特别重大、复杂事件的公审前整理程序的长期化问题。新创设出的区分审理是今后努力的方向,没有裁判员参与的上诉审审理的问题也很重大。应当注意的是,需要被质疑的并不应是裁判员,而是法律专家。检察官和辩护人的说服力将受到考验,裁判官的说明责任会被要求。{1}303诉之于市民健全的、平衡的法感情,将其理论化、言语化地表述出,这应是法律职业者的职责。肇始于2004年的刑事司法改革的完成还仍然需经过很长时间。
裁判员制度的实行,对日本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日本社会,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裁判员法施行之前,作为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委员的井上正仁教授就预感到这是“超出当初预想的大规模的深远变革”。{12}2实际上,考虑到作为裁判员参加裁判的市民中,有96%的人回答“取得了好经验”,的确,市民参与也许正在逐渐再次构筑“此国的容貌”。还有,裁判员制度是让法律对普通人而言,做出“易懂”的裁判[19]。此处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裁判员而言“易懂”的裁判,意味着对于被告人以及犯罪被害人而言,也是“易懂”的裁判。只有受有罪宣告的受刑者理解和认可裁判内容,才能期待行刑效果。进一步来说,犯罪被害人也只有在理解和认可了裁判的过程之后,才有可能从犯罪被害之中重新站立起来。不用说,取得所有犯罪人和被害人的理解和认可是非常难的。但是,实现能够得到国民的理解和认可的刑事裁判,是国民参加刑事司法的最高目标,这一目标在此之前还仅仅是司法人的设想而已,对此进行系统化构建的便是裁判员制度。因此,刑事裁判中,不仅要发现犯罪事实,实现刑事程序适正化,而且获得国民的理解和认可也应该是今后刑事诉讼法改革的目的。{1}273在此意义上,裁判员制度的确隐藏着开拓刑事诉讼法新展望的可能性。
【注释】[1]参见平野龙一:《论采用参审制的“核心司法”》,《法学家》1148号(1999年1月)第2页以下。在1998年当时,笔者是以平野博士为中心的参审问题研究会的一员,以平野博士为首的笔者自身,也完全未预期到2年后国民对司法的参与能够成为现实。平野博士是于裁判员法颁布2个月后去世的,病床上,他闻讯裁判员法制定,十分高兴。再请参照:平野龙一:《参审制度采用的提倡》,《法学家》1189号(2000年)第50页以下。以上皆被收录入:平野龙一:《刑事法研究最终卷》,有斐阁2005年版。
[2]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是根据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设置法(昭和37年法律第122号)而设,于1964年发表《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意见书》,但基于此意见书的司法制度改革并未实现。
[3]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2001年6月12日),第117页,以下称为《意见书》。http://www. kantei. go. jp/jp/sihouseido/report/ikensyo/in-dex. html
[4]参见《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平成11年6月9日法律68号)》第2条1项。
[5]参见《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中期报告(平成12年11月20日)》,《法学家》临时增刊;《司法改革和国民参与》,《法学家》12001年1198号,第173页以下。
[6]参见司马辽太郎:《此国的容貌(1)—(6)》,文春文库1900年—2000年版。
[7]参见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2001年6月12日)第117页。
[8]参见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2001年6月12日)第101页以下。还有,“裁判员”是松尾浩也教授于2001年1月9日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听证会上所初次使用的词汇。参见松尾浩也:《刑事法学的地平线》,有斐阁2006年版,第25页。
[9]参照《特集:裁判员制度的导入》,《法学家》1268号(2004年);辻裕教:《裁判员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务2005年版;池田修:《解说裁判员法—立法的经纬和课题》,弘文堂2005年版。而且,根据2007年5月裁判员法的部分修正,部分判决制度被创设。
[10]检察审查会法的改正,参见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5版)》,张凌、宇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33页以下。改正检察审查会法从2009年5月21日开始实行,至2010年10月为止,神户第二检察审查会就明石市步道桥事故案件(2010年1月7日),神户第一检察审查会就JR宝塚出轨案件(2010年3月26日),那霸检察审查会就欺诈案件(2010年7月1日),东京第5检察审查会就政治资金规正法违反案件(2010年9月14日),分别进行起诉。
[11]最高裁判所事务总局:《关于平成21年裁判员裁判实施状况等的资料》http://www. saibanin. courts. go. jp/topics/pdf/09_12_05-10jissijyoukyou/h21_siryo1. pdf
[12]参照最高裁判所事务总局:《关于裁判员裁判的实施状况》(制度实行,平成23年3月速报)。http://www. saibanin. courts. go. jp/topics/pdf/09_12_05—10jissi_jyoukyou/02. pdf但是,由于此后还有速报,故本文的分析是采用了作为正式报告书的2009年的资料。
[13]最高裁判所:《对于裁判员经验者问卷调查结果报告书》(平成21年度)http://www. saibanin. courts. go. jp/topics/pdf/09_12_05-10jissi_jyoukyou/03—1. pdf,参见:《对于裁判员经验者问卷调查结果报告书》(平成22年1月—4月)http://www. saibanin. courts. go. jp/topics/pdf/09_ 12_05—10jissi_jyoukyou/h22_tyousa. pdf
[14]东京高等裁判所:《裁判官关于裁判员制度的意见交换会》,http://www. saibanin. courts.go .jp/topics/pdf/09 _ 12 _05—10jissi _ jy-oukyou/tokyo1.pdf,而且,大阪高等裁判所及名古屋高等裁判所关于意见交换会的结果也被公开。
[15]参照最高裁判所事务总局:《平成21年关于裁判员裁判实施状况等的资料》(杂志版), http://www. saibanin. courts. go. jp/topics/pdf/09_12_05—10jissi_jyoukyou/h21 _siryo_digest. pdf。另,参照松尾浩也:《刑事裁判和国民参与—裁判员法施行半年回顾》,《法律广场》63卷1号(2010年),第4页以下。
[16]最高裁判所:《关于裁判员制度运行的意识调查》(2010年3月)http://www. saibanin. courts. go. jp/topics/pdf/09_12_05—10jissi_jyoukyou/04—1. pdf
[17]参照《关于裁判员制度的运行等有识者的恳谈会第1-12回会议概要和资料》http;//www. courts. go. jp/saikosai/about/iinkai/sai-banin kondan/index.html
[18]参见《关于裁判员制度的研讨会第1-5回议事录及资料》,http://www. moj. go. jp/keiji1/keiji12_00023. html。
[19]《裁判员法》第51条:“裁判官、检察官及辩护人不得对裁判员加以过重的负担,为使裁判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必须力求审理的效率和通俗。
【参考文献】{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5版)[M].张凌,宇秀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特辑:刑事诉讼法50年[J].法学家,1999,(1148).
{3}[日]平野龙一.刑事法研究最终卷[M].东京:有斐阁,2005.
{4}[日]佐藤幸治,竹下守夫,井上正仁.司法制度改革[M].东京:有斐阁,2002.
{5}[日]司马辽太郎.此国的容貌(1)[M].东京:文春文库,1900.
{6}临时增刊:司法改革和国民参与[J].法学家,2001,(1198).
{7}特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J].法学家,2001,(1208).
{8}[日]松尾浩也.刑事法学的地平线[M].东京:有斐阁,2006.
{9}特集:裁判员制度的导入[J].法学家,2004,(1268).
{10}[日]辻裕教.裁判员法刑事诉讼法[M].东京:商事法务,2005.
{11}[日]池田修.解说裁判员法—立法的经纬和课题[M]东京:弘文堂,2005.
{12}特集:刑事诉讼法60年,裁判员法元年[J].法学家,2009,(1370).
{13}[日]松尾浩也.刑事裁判和国民参与—裁判员法施行半年回顾[J]法律广场,2010,(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