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4-12-31 00:00 提交
在美国,现代秘密侦查手段主要有诱捕侦查、使用线人、控制下交付、监听等等。其中,诱捕侦查与机密线人的使用最为常见,故本文分析以这两种侦查手段为主。本文通过揭示诱捕侦查和机密线人两种侦查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框架,以分析美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美国语境下的“秘密”侦查界定
在美国语境下,“秘密”侦查通常被称为“卧底”侦查。“卧底”侦查是由卧底警察或者由警察监督下的机密线人所进行的隐蔽侦查。卧底警察或者机密线人通过伪装成犯罪分子以获取其他可能从事犯罪活动的人的信任。这种侦查手段对打击有组织犯罪格外有效。卧底人员可以渗透到犯罪组织内部,运用电子手段实时记录犯罪活动,而通过这种手段保存下来的证据,可以最具说服力地证明被侦查对象明知且故意地从事犯罪活动。但是,这一有效的侦查方法如果使用不恰当,也可能导致无辜的人遭到犯罪指控。在美国,秘密侦查不需要许可令状,不需要出示可能的理由甚至合理的怀疑。法律没有明确秘密侦查对宪法权利的影响,秘密侦查手段并未被限制适用于一些严重罪行或传统的侦查手段无法解决的案件上,其使用有时甚至会受到推崇。因为美国认为,保护隐私权难免使罪犯受益,他们可以把自己置于律师和政府之间,依靠隐私权保护法来合法对抗警察机关的强制侦查。
二、诱捕侦查现状
诱捕侦查(Entrapment)是一种实体法抗辩。与精神病抗辩、受胁迫抗辩、正当防卫抗辩等抗辩事由一样,诱捕侦查是被告人提出的一种答辩;而且,如果该答辩具有充足的证据,被告人将会被无罪释放。概言之,一旦法院认定警察的行为属于诱捕侦查,其法律后果不仅仅是要排除证据,更重要的是,它将彻底阻止控方对被告人继续进行追诉。
诱捕作为一个司法原则,目的是保护无辜之人不会因卧底警察或调查人员故意设下的“陷阱”而从事犯罪行为。诱捕原则仅适用于政府是犯罪计划的始作俑者的情况,但诱捕侦查并非一项宪法原则。警察对某公民进行了诱捕侦查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违反宪法。尽管所有的州以及联邦司法系统当前都已经认可了诱捕侦查的抗辩,[1]但是,宪法并不要求它们必须这么做;[2]而且,关于该抗辩事由的界定以及该抗辩的程序规则可能因司法辖区不同而出现某些差异。
诱捕侦查抗辩想要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被告人是在政府执法官员(通常是卧底警察)引诱下实施犯罪的;二是被告本来不具备从事犯罪活动的倾向性;三是政府执法官员这么做是为了获取证据以便能够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一旦辩方提出诱捕侦查抗辩,控方若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证明:一是被告在与执法部门接触前就已经准备且愿意或已有倾向性或者已形成犯罪意图;二是被告并不是因为受到执法人员或侦查人员的引诱或说服才实施犯罪行为的。控方可以通过品格证据及被告的犯罪记录来证明被告具有实施犯罪的倾向性。不过,由于这种证据可能会造成陪审团对被告产生不利偏见,因此通常不会被采纳。其他的一些司法辖区──以加利福尼亚州最为显著──则使用一种略有不同的标准,即考查的重点不是放在被告人本身是否已具有犯罪倾向,而是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已经上升到过度不当引诱的程度。采取这一标准的很多司法辖区,都会在正式法庭审理之前举行一个听证会,专门用来确定被告是否遭到了诱捕。
三、线人使用现状
线人在美国刑事侦查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使用线人是最为有效的侦查手段之一,特别是当缺少常规的证据收集方式或者是当常规的证据收集方式被认为不足以收集证据之时,如有组织犯罪案件、毒品案件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在侦查中使用线人充满了潜在的风险。执法部门使用线人主要靠行政法规和政策来规制,成文法、判例法和法院裁定则较少直接涉及这一领域。
何为线人,目前尚无统一定义,但通常是指向执法部门提供有关犯罪活动信息的人,而他们中大部分都具备以下特征:本身就是犯罪分子,且大都来自被侦查的目标团伙;长期提供信息,但最终不一定都会出庭作证;[3]动机一般是为了获取奖金报酬或是就其所面临的犯罪指控获得从宽处理。
线人的使用在实践中也遇到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由于动机是得到奖金报酬或获得宽大处理,线人有可能故意伪造信息;二是一些线人在与政府合作的同时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尽管这种做法一般是被禁止的;三是社会整体对线人持反感态度。这使得说服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变得较为困难,除非存在充分证据与线人的证词互相佐证。
以上种种风险可以通过对线人进行严格监管或者通过对与侦查有关的线人活动录音录像来进行控制。这类录音录像资料可以成为犯罪活动的最佳证据,使得案件不必那么依赖于线人的可信度,而且可以保证线人不会故意为被侦查对象设下陷阱或圈套。但是,即使具有这些保障措施,公众和陪审团有时候仍然对检控方使用背景劣迹斑斑的线人表示反感,特别是当线人犯下的罪行比受到审判的被告所犯罪行更为严重之时。
执法机关在使用线人进行刑事侦查时,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可能导致对无辜的人错误定罪,也会给执法人员自身带来不利后果,包括受到内部纪律处分、被解雇等,甚至有时还会面临刑事处罚。以下是三个因滥用线人而导致重大冤假错案的例子[4]:
(1)告密系统:受利益驱动的证人将38名无辜美国人送进死囚区
(2)考夫曼委员会(盖保罗莫瑞案件)─安大略省
(3)托马斯索福诺调查─曼尼托巴省
成文法和判例法基本没有就如何在侦查活动中使用线人提供参考,但是一些行政法规则通过相关条文对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与线人的互动中的“可为”与“不可为”作出了限定。这些条文为执法人员开展相关行动提供了指南,但是并没有为被侦查对象创设权利。
在刑事侦查中使用线人绝非美国司法制度所特有。在所有正式认可这一实践操作的国家,线人线报的适用都被普遍认为是“必要之恶”。公众日益呼吁更加有建设性地使用线人,更加谨慎地处理线人线报。为响应这一呼吁,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线人线报的使用进行司法监督和规范化管理已成为大势所趋。
[1]美国绝大多数的司法辖区都承认诱捕侦查是一种积极抗辩,即被告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以此全面否定对其的相关指控。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前期是诱捕侦查抗辩的鼎盛时期,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该抗辩已经呈现下降趋势;而且,现如今,诱捕侦查抗辩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州(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密歇根、俄亥俄、田纳西、德克萨斯、弗吉尼亚和华盛顿)。
[2]Carlson,Note1,supra,at1013;butseePeoplev.Maffett,633N.W.2d339(Mich.2001)
[3]这使得他们区别于大多数“合作证人”。
[4]详细信息请见: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understand/Snitches-Informants.php。
{1}Seth Gurgel(GAO Jinren), Yu HAN.“Secret” Investigations,2012.
{2}[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艾伦·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M].吴宏耀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俞波涛,德国和美国秘密侦查制度比较[J].人民检察,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