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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美君:白俄罗斯给予检察官广泛的职权和保障
【作者简介】季美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萨齐科·保罗,白俄罗斯总检察院法律秩序实践研究中心反贪污贿赂部主任。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5年2月3日
 
【全文】

 

    白俄罗斯,作为前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独立后的二十多年中,不断修订《白俄罗斯共和国刑事法典》及改革相关的机构与职权,一直致力于逐步摆脱苏联刑事法制的影子而努力向欧洲刑事体系靠拢,同时又不断地打造着自己国家的刑事法制特色,检察制度也不例外,其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检察官拥有广泛的职权

    白俄罗斯赋予检察官的职权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为广泛的职权之一。检察官既享有审查起诉权、案件侦查权和批准逮捕权,还拥有一般监督权和参加会议权。

    白俄罗斯检察官一般监督权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但有权监督一般机关及个人遵守执行法律的情况,而且还涵盖专门的监督权,即对犯罪侦查活动和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还有权监督监狱、拘留所或其他采取强制措施场所的执法情况,也就是说,检察官有权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所有法人、自然人在执行法律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方面进行监督。

    为确保这一职权的履行,法律进一步规定了检察官的自由出入权、要求提供文件权、解释权和审查决定权。具体内容为:自由出入权是指出于工作的需要,检察官在出示工作证后,可自由出入被监督的企事业单位,以便检查执法情况。要求提供文件权是指对被监督的单位,检察官可以要求提供文件,同时还可以要求单位的领导和其他公务人员提供由他们签署的命令、指令、决议、指示、必要的文件材料、统计资料等。解释权是指检察官可以传唤公务人员、公民,并要求他们对违法的事由作出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可以要求公务人员、公民对其收入来源作出郑重声明。审查决定权是指检察官有权对公民因行政违法被采取行政拘留及相应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决定释放被非执行机关非法拘留的人员。毫无疑问,这些具体的权力使检察官能及时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为使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更具合法性,2009年10月16日颁布的白俄罗斯总统令第510号规定:检察官不能对一些私人企业进行检查,如才注册2年的私人组织和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获得税号不满2年的以及总统令中提到的一些其他组织。其他企业和组织是否需要检察官的检查也视其危险程度而定,危险程度高的,可以每年检查一次,危险程度低的,可以每5年检查一次,其目的是不干扰这些企业和组织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但是,如遇特殊情况,总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可以作出突击检查的决定。另外,该总统令还进一步规定了严格的启动程序和检查程序。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检察机关,这就意味着白俄罗斯检察官对执法活动的一般监督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也有助于保护企业和组织的业务活动免受无理由的检查。

    案件侦查权,指的是白俄罗斯检察机关享有侦查贪污贿赂案件的职权。白俄罗斯总检察院内的侦查部门通常侦查最重大的案件。所谓最重大的案件,指的是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或给人类带来灾难的案件,但立法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提高侦查的效率与质量,2011年9月12日,白俄罗斯总统下令成立统一的侦查委员会。将原来由克格勃(前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检察院和内务部所拥有的侦查权统一集中到侦查委员会,三大机构中的侦查员都调到侦查委员会工作。该委员会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运作。重组后,在总检察院,侦查部门由白俄罗斯总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领导,其他成员为各部门的主任和副主任、侦查最重大案件的资深侦查员和侦查员、资深的侦查犯罪专家和犯罪专家以及副检察长的助手们。与此相类似,其他级别检察院的侦查部门也作了相应的整合。

    批准逮捕权,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检察官法》(下称《检察官法》)第24条规定的,即检察长享有批准逮捕令、通缉令以及采取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如批准通过邮电系统查找犯罪信息、查抄犯罪证据、监听电话和其他谈话、查验电报,以及通过技术渠道传递的信息、开棺验尸、搜查尚未缉拿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进行心理咨询、解除被告人的职务等。这一权力以及实施其他处罚行为的权限由白俄罗斯总检察长、各州检察长、明斯克市检察长、各区(市)检察长、区际检察长以及相应级别的检察长行使。

    参加会议权,是指检察官可以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会议,而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则有权参加白俄罗斯最高苏维埃及其下属机关、白俄罗斯政府、最高法院及其主席团、最高经济法院及其主席团的会议。此外,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各地区或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其授权的检察长助理还有权参加国家管理机关和地方代表苏维埃委员会的集体会议。

    尽管白俄罗斯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权力很大,但也不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必须依法行使。另外,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白俄罗斯最高苏维埃司法监督委员会以及其他委员会有权进行监督。

    检察官享有优厚的物质条件

    在白俄罗斯,检察官是受人尊敬的职业。在白俄罗斯,要成为一名检察官,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其要求并不是最高的。通常情况下,只要是白俄罗斯公民、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通过相关的考试和实习即可。但白俄罗斯检察官所享有的社会物质条件、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却是世界上最为优厚的国家之一,唯一可以与之相匹敌的恐怕只有俄罗斯的检察官了。

    《检察官法》第40条规定,检察官可以享有的优厚待遇为:一是高工资。白俄罗斯检察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军衔)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其具体金额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委员会规定。检察官还享有独立完成公务及强化干部业务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二是休假时间长。白俄罗斯检察官每年享有30天的假期。在检察机关工作满10年后,额外享有5天带薪假期;满15年后,额外享有10天带薪假期;满20年后,额外享有15天带薪假期。三是住房福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官在递交住房申请后,白俄罗斯地方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须在6个月内向其提供设备完善的独立住房。检察官家庭电话安装和学龄前儿童入托入园问题依照此申请程序解决。检察机关以国家拨给的住房基金分配住房,获得住房的检察官依照协议(合同)须在检察机关工作至少5年。如果检察官在此期限之前离职,除因健康状况、应征入伍、女性有8岁以下孩子、检察机关撤销或减员等原因外,应全额补偿住房建造和购买费用。依照法律规定的住房配额,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工作满20个自然年后,其家庭所居住的国家住房基金分配的住房无偿成为其个人财产。如检察官因公殉职,按其生前住房分配原则和条件,其家属仍然有权获得设备完善的住房。

    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

    白俄罗斯检察官还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一是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检察官法》第44条规定:检察院必须为检察官提供个人保险,保险事项为因执行公务而发生的身故、伤害、残疾和疾病。保险程序和获保条件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作出规定。另外,有关检察官的诉讼,只有白俄罗斯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并依法追究检察官的行政责任。检察官有权保存、携带和使用枪支弹药。二是物质财产方面的资助。如果检察官在执行公务时死亡,或因受伤、身残、患病而最终导致死亡,检察机关在取消其职务后1年内向死者家庭或死者抚养的人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额为死者15年的生活费总额。检察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1年内因执行公务致残,检察机关向其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额按残废一类、二类或三类等级分为5年、4年半或4年的生活费补助。检察官因执行公务而导致财产损失的,由国家财政预算全额补偿。另外,检察官在执行公务时,凭证件有权免费使用市区、郊区及地方交通工具包括客运汽车和火车(出租车除外);派出公差时,有权优先预定宾馆房间及获得乘坐交通工具的通行证件。三是优厚的退休待遇。检察官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中止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退休条件有权自行决定退休:男性总工龄满25年,女性总工龄满20年,其中从事检察官工作至少15年;或者,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同时要求男性总工龄满35年,女性总工龄满25年,其中从事检察官工作至少8年。

    白俄罗斯检察官离休时,国家给予其依法离休时平均工资额的60%作为养老金。如果检察官到达退休年龄后退休,养老金依照法律特殊规定,金额不少于离休时的养老金额。检察官离退休时给予6个月的职务工资作为退职金。职务工资包括附加津贴,根据检察官的级别确定。检察官离休后有权受聘工作,领取养老金和全额工资。此外,当检察机关撤销或减员时,检察官如从事检察工作2年以上,可获得6个月工资作为退职金,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平均工资额作为失业救济。

    综观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鉴于检察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专业性和重要性,不少国家对检察官的职务保障制度都十分重视,给检察官提供了切实的人身安全保障和丰厚的物质条件,如韩国、德国等。但条件最好的要数俄罗斯和白俄罗斯了,这与它们都曾是苏联的加盟共和国那段历史有关。在白俄罗斯,作为一名检察官,既享有高工资待遇,又享受完善的保障措施,可以说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至住房保险、小至通讯出行,国家都安排得妥妥帖帖。无疑,检察官的福利待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职业的专业性和重要性,这也是白俄罗斯检察官在社会中享有极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威信的关键因素之一。

    独立后的白俄罗斯经济发展虽然比较缓慢,但国家依然十分重视检察机关的建设,突出表现在检察机关的经费及物质技术保障均由国家财政预算承担。检察机关支付检察官的基本工资、交通费用和住房费用,有关专家、翻译和其他专业人士的劳动报酬等,也由国家预算支出。同时,《检察官法》还规定:地方执行机关和管理机关应当为当地检察院租用办公场所和通讯设备;检察机关的交通工具和技术设备由白俄罗斯政府集中保障,费用由国家预算担负。

    因此,作为国家机构之一的检察机关,白俄罗斯各级检察长们根本无需为本单位的办案经费短缺、办公场所拥挤和技术设备落后而担忧,更无需为筹集相关的资金而绞尽脑汁、四处求助。由于各级检察长的任命也无需经过地方官员的点头同意,因而,其检察权的行使根本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地方领导。在此基础上,检察权的独立真正有了物质上和权力上的双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