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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鹏鹏 谢鹏程:法国检察官选任和晋升制度较为完善
【作者简介】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5年1月27日
 
【全文】

 

    “在法国,检察官的职务晋升并不完全以从事本行业的资深程度为标准,而更多取决于检察官本人的职能素养。因此,法国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检察官评价机制。”

    在比较法上,法国普通法院的检察官具有标本意义。按所属系统的不同,法国的检察官分为三类:普通法院系统的检察官、行政法院系统的检察官以及特殊法院系统的检察官。

    检察官的遴选

    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法国的检察官并非从资深律师中遴选,而是直接面向对司法行业兴趣浓厚的年轻人(新进的检察官,往往是28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尤其是法科毕业生。每年新设检察官的岗位,由司法部依各地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以及财政状况予以确定。所有享有公民权利、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法国公民均有权利应聘检察官职位,具体步骤如下:

    (一)通过会考

    在法国,任何公职包括检察官的遴选,原则上均必须通过会考,这源于1789年《人权宣言》第6条所确立的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宪法委员会在多次判决中反复重申了这一原则。

    法国时下共设四种形式的会考,有三种是一般性的会考,另一种则是补充性的会考。

    第一种形式的会考为“外部会考”。考试对象为不满27周岁、取得为期至少4年的高等院校毕业文凭(大学学士学位)的公民。该文凭可以是法国高校颁发的,也可以是法国认可的,或者是由欧盟成员国颁发并由法国司法部根据专门委员会意见承认其同等效力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科知识(民法、刑法、行政法及程序法的笔试及口试)、思想及普通文化(普通文化采用笔试的方式,此外,在这一科目中,考生还应参与评委会的面试)、分析和综合能力(综合能力考试)以及沟通能力(由录取评委会进行口试)。检察官在法国社会中处于较高的地位,这一职业受到许多年轻人的青睐,每年均有约1400名的考生参加“外部会考”。

    第二种形式的会考为“内部会考”。考试对象为不满46周岁,已有4年从事国家公务员、军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地方工作人员及有公立机构人员工作经历的公民。此一类型会考设有一阶段的会考准备期,在国家司法官学院监督下进行,参加考试的候选人享有薪金待遇。考试内容与“外部会考”相同,但参与人数较少。

    第三种形式的会考创设于1992年。考试对象是不满40周岁、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在地方担任民选代表或者以非法律职业人员身份从事法律工作满8年的法国公民。此类会考并无学历要求。考试内容的理论性较低,但参与人数不多。

    2005年,法国共有224名考生通过外部会考,19名通过内部会考,7名通过第三种形式的会考。而在2006年,186名考生通过外部会考(报考人数为2409名),18名考生通过内部会考(报考人数为334名),6名考生通过第三种形式的会考(报考人数为72名)。

    第四种形式的会考为“补充会考”。2001年5月30日的司法组织法授权对一些专门人才开放会考,并作为遴选司法官的补充方式。补充会考有两次:一次是二级司法官会考,候选人的条件是年满35周岁、可证明在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领域至少有10年专业工作的经历。获得此种资格的个人应终生从事司法职业。另一次是一级司法官会考,候选人在举行会考当年的1月1日应年满50周岁,并证明在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领域至少有15年职业工作经历,获得此种资格的个人亦应终生从事司法职业。这种会考难度较低。通过会考的候选人将在国家司法官法院进行为期6个月的简短培训,其中5个月在法院。2005年,在335名新任命的司法官中,有48名系通过“补充会考”产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958年的《司法官身份法》第18B1条还设立了三类可免考的人员,名额最高可占各类通过国家司法官学院会考总数的20%。条件是:27周岁至40周岁的法国公民,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在经济或社会司法领域已经从事过4年司法工作的法律专家。2.法学博士,同时还具有其博士学位专业以外学科的高等文凭。3.在公立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从事教学和科研职业的人员,且从事该工作3年以上。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员无须经过会考便可直接进入国家司法官学院培训,培训时间为28个月。法国司法部的数据表明,2005年,335名进入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的司法学徒中,有37名是通过免考产生,比例为11%。

    (二)司法学徒的培训

    通过会考或免考产生的候选人即成为“司法学徒”。司法学徒应进行宣誓,并作出从事10年以上司法官职业的保证。宣誓后,司法学徒应在国家司法官学院接受31个月的带薪培训,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到司法机构工作。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设于法国吉伦特省首府波尔多市,是法国唯一有资格培养司法官的专门学校。培训分两个阶段:一般培训与专门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25个月:3个月在政府、地方行政单位或外国、欧盟司法机构实习;8个月在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基本理论知识、司法礼仪、道德教育等;14个月在法院及检察院实习。实习期间,司法学徒可以参加法官的庭审、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也可以作为编外成员参加民事和轻罪审判活动,宣读公诉状和裁判文书,参加合议并发表意见,还可以参加重罪法庭的合议,不过没有权利发表意见。司法学徒还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但不得兼职和参加罢工。一般培训结束后,司法学徒还将参加为期6个月的专门培训,在即将工作的法院实习。

    培训结束后,司法学徒应通过结业考试,并按成绩排出名次。自1994年起,法国设结业考试排名委员会,由最高法院一名法官主持,负责发布每一位司法学徒所适合工作的意见书。未通过结业考试的司法学徒,将被排除在名单之外,委员会也可决定令其重修(2007年,委员会决定除名2人,让10人重修)。各地司法官职位空缺会作统一登记列表,按表分配工作,程序完全透明。依据所空缺的司法官职位,司法学徒或分配为法官,或分配为检察官。由成绩好的司法学徒先行挑选,成绩差的随后挑选。在履职前,任命新司法官的法令草案将被提交至司法官最高委员会。司法官最高委员会有权对某些职位的分配提出反对意见。分配到检察院的司法学徒,一般从助理检察官做起。分配到法院的司法学徒,一般从大审法院的法官职位做起,通常是预审法官或大审法院管辖的法官。

    检察官的任命

    法国的检察官分为三级,从低至高分别为二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和最高级检察官(参见上图)。新上任的检察官由共和国总统在司法部部长的提议下,以法令的形式予以任命。检察官必须在上诉法院内进行宣誓。宣誓内容为:“我宣誓,正确并忠诚地履行职责,严格守护评议秘密,做一名高尚且正直的司法官。”司法官宣誓内容须以笔录形式固定。未经宣誓的司法官所作法律文书全部无效。这里必须强调,宣誓要求仅针对新晋司法官,司法官调动职位的,无需再行宣誓。

    法国自1992年起便确立了“侧面遴选”制度,允许35周岁以上、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在私营机构或公权力机构工作,或者担任书记室负责人,且有7年至10年职业经验的人员,直接任命为二级检察官和一级检察官。法律还设立了最高级检察官遴选,不设限额,“工作10年以上的大学法学院教授,以及拥有20年执业经验的驻最高行政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律师,或者有25年执业经验的其他律师”可直接遴选为最高级检察官。

    对于直接任命,法国设立了专门的任命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负责。任命委员会给候选人6个月的考核期。由国家司法官学院组织进行实习,并由国家司法官学院毕业委员会通过面试对候选人的能力进行评估后提供意见。任命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直接任命。

    检察官晋升制度

    (一)司法官最高委员会

    在法国司法官员的任命及晋升中,司法官最高委员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创设于1883年,原先为最高法院的纪律惩戒庭,后由1946年宪法确立为独立机构,并延续至1958年宪法。1993年7月27日,法律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改。司法官最高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部长任副主席,司法部部长可代总统主持司法官最高委员会。司法官最高委员会设两个组,一组负责法官事务,一组负责检察官事务。两组设四名共同的成员,分别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指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全院大会遴选产生。此外,每组还有6名遴选产生、来自不同司法层级的司法官代表。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因此,法国时下的最高司法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16名委员组成。法官小组中包括5名法官和1名检察官,检察官小组中则包括5名检察官和1名法官。

    司法官最高委员会负责提出高级别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上诉法院院长以及大审法院的院长等)的任命建议,以及审批司法部所提交的其他法官的提名建议。司法官最高委员会检察组对于检察官的任命并没有约束力,后者由司法部予以决定。总检察长的任命亦无须听取司法官最高委员会的意见,而由部长理事会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官最高委员会所负责的工作十分具体,牵涉重大利益关系,故要求极高。对于高级别司法官的任命建议,司法官最高委员会将委托两名报告者准备所有候选人材料,并由全体委员进行认真审查。此后,全体委员必须与候选人进行“会谈”,听取候选人对职业动机的解释、对未来职位的设想以及对司法制度的思考。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往往决定候选人的成败。在听取候选人陈述后,司法官最高委员会进行集体合议,选择最合适的候选人,并在爱丽舍宫举行的法官最高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向共和国总统提交名单,报告者还须向共和国总统口头阐明理由。

    对于其他司法官的任命,司法部亦应将任命方案提交司法官最高委员会,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所有司法官。任命程序完全透明,所有司法官均可对任命方案提出意见或异议。司法官最高委员会在综合各方意见及审查候选人材料后,与司法部部长在司法官最高委员会所在地(即巴黎凯布朗利)举行工作会,向司法部部长陈述意见。如果司法官最高委员会对司法官任命方案持反对意见,则司法部长应撤销所拟进行的任命。

    (二)检察官晋升制度

    在法国,检察官的职务晋升并不完全以从事本行业的资深程度为标准,而更多取决于检察官本人的职能素养。因此,法国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检察官评价机制。

    依1958年《司法官身份法》第12B2条之规定,每位检察官在司法部内均存有一份“行政档案”,所涉内容包括检察官的公民身份、任命文件、司法级别、所受培训以及司法事故和纪律惩戒。档案中不得含有检察官的政治观点、工会观点或者宗教观点,以及涉及检察官私生活的材料。

    检察官“行政档案”最核心的部分便是业绩考核。受评价检察官在考核程序中通过“自我评价”以及“评价会谈”,充分陈述以往自己从事司法职业的相关情况。评价机构综合行政档案以及检察官的个人陈述作一书面的综述材料,包括对检察官的总体评价以及所擅长的职位建议和是否需要进行培训。书面材料中还附一份分析评价表,有28个不同等级的评价标准(从“特别优秀”至“不合格”),分为四部分:一般职业能力、司法能力和技术能力、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以及职业责任品格。相关评价同时发送所涉检察官,后者可以在晋升委员会提出意见以及异议。晋升委员会在听取申请者以及上级机构的意见后,如果发现明显的错误,则应予以矫正,并发布载明理由的意见,附在检察官的行政档案中。

    法国检察官的晋升奉行严格的内部行政程序。从二级检察官晋升至一级检察官,应事先在晋升表上注册。每年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的行政委员会制定晋升表。该行政委员会成员包括: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司法事务监察员、2名最高法院的法官、2名法院院长以及10名司法官。

    从二级检察官晋升至一级检察官,须由共和国总统依司法部部长之提名,以法令的形式作出决定。依《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65条之规定,司法官最高委员会可提出“一般性意见”,但并无拘束力。而从一级检察官晋升至最高级检察官,规则相对复杂:首先,未经2年法定人事调动的检察官不得晋升至最高级检察官。法定人事调动期间,检察官可在行政部门、国营或私营企业、欧洲或国际机构履职,而未必从事检察工作。其次,最高级检察官同样由共和国总统以法令形式予以任命。司法官最高委员会可提出“一般性意见”,但并无拘束力。

    检察官在晋升时主要参考如下标准:

    候选人的职业素养。这是决定性的标准。职业素养的评价主要依据各检察官行政档案中的各种材料。

    与职位匹配度。候选检察官的管理能力、行政能力、活动能力或司法能力是否与所拟任职位相匹配。

    地域及职业轮换。法国检察官在履职一定期限后会进行地域及职位的轮换,这主要是为避免检察官与地方有过多的利益牵连,以及矫正检察官长期履行相同职责的思维惯性。

    候选检察官的年龄及资深程度。如前所述,这并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在能力相近的候选人之间,更为资深的检察官显然更具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