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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贤华 :域外巡回法庭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李贤华,单位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27日
 
【中文摘要】世界巡回审判制度首先由英国创立。早在1164年,亨利二世就颁布了《克拉伦登法》,并亲自率领法官四处巡回审判。1194年,查理二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确立了巡回控诉的程序。后来,巡回审判逐步为许多国家所效仿,并成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本文将相关国家的巡回审判机制运行的特点作以介绍,以供借鉴。
【中文关键字】域外巡回法庭;运行机制;巡回审判
【全文】

 

    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均有设置

    各国巡回法庭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在中央(二审)上诉层次,另一种是设在基层法院(一审)层次。

    巡回法庭设在中央国家级法院层次的,主要以美国、英国、墨西哥为代表。

    美国的法院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上诉法院由11个司法巡回区巡回法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庭组成,共计13个。

    英国和法国的法院专业化分工特别强,其专业法院自成体系。如英国的刑事法院就是全国性的法院,可管辖国境内任何犯罪案件。其前身为巡回法庭和季度法庭。可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记录法官以及不属该辖区而且未参加预审的治安法官。

    法国法院组织划分为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普通法院中的重罪法院就是巡回法庭,主要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苦役或死刑等重罪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每年定期开庭,不属常设法院,其判决不得上诉,但可就法律问题申请最高法院复议。

    墨西哥法院有四个层次,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普通法院、特别法院和联邦区与地区性普通法院。其中联邦普通法院设独任巡回法庭,通常由一位治安法官主持,只审理区法院法官初审终结的有关联邦性质的民刑第二审案件,属于上诉审级。如果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将组织合议巡回法庭重审。

    巡回法庭设在基层法院的,主要以爱尔兰、韩国、菲律宾等国为代表。

    爱尔兰法院分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巡回法院、地区法院四级。巡回法庭属于地区级法院,具有有限的管辖权。

    韩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设巡回法庭进行独任审或合议审。某些案件独任审为一审,合议审为二审。巡回法庭可管辖三类案件:1.适用《小额案件审判法》的民事案件;2.和解、督促和调解的案件;3.处以10万元(相当于人民币500元)以下的罚金案件。

    菲律宾的法院普通法院系统分为四个层次: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司法区法院以及市级法院。其中市级法院设有巡回法庭,主要按法律所规定的巡回区域和案件管辖权限开展审判。

    塞浦路斯只有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两个层次。对于刑事案件,通常由5名法官组成巡回法庭审理,被告人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方式以“合议制”为主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特别法院,都可以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一种是上诉法院。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只有极少数法院例外。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作出判决。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组成。

    意大利根据刑事法律体系设立了不同的裁判组织。一审法庭包括低级法庭(初审法庭)或裁判官庭、合议法庭和巡回法庭,每一种法庭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裁判官是独任法官,而合议法庭和巡回法庭是集体组织。合议法庭由3名法官组成,巡回法庭有2名职业法官和6名非职业法官。

    这些一审法官都遵循大体相同的程序,但是仍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如在由裁判官庭处理的案件中,就没有规定预审程序。上诉法庭审查合议法庭和裁判官庭的判决,而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审理对巡回法庭判决的上诉。上诉法庭的法官人数与合议法庭人数相同,都是3名法官。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的组成与巡回法庭相同(2名职业法官和6名非职业法官)。

    所谓非职业法官,本来就是公民,其职责是决定最严重犯罪案件的犯罪人有罪还是无罪。他们参与巡回法庭和巡回法庭的上诉法庭的审理,但不允许参与其他法庭即裁判官庭、合议法庭和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

    程序复杂且审理期限较长

    关于巡回法庭的程序及审限情况,这里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为例作介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是专利确权、侵权诉讼等案件的专属上诉法庭。它受理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关于专利审查案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专利侵权案件的上诉。

    在立案阶段,诉讼双方只能就地区法院审判结束后的最终判决,向美国联邦巡回法庭提出上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地区法院审判结束前,即可对某项特别请求的判决提起上诉,例如,如果一方为制止被控侵权人继续制造或者出售被控产品而请求采取临时禁令,而地区法院拒绝了请求,则该方为维护自身权益可立即就地区法院的该项判决,向美国联邦巡回法庭提起上诉。如果一方接到一项不利的临时性判决(如不利的权利要求解释),则该方不可直接上诉,而必须特别请求地区法院允许其就该项判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提起上诉。

    在期限方面,如果决定提起上诉,上诉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一份上诉书,然后美国联邦巡回法庭将其纳入候审案件,随即开始进入案情陈述期,这将占用接下来的4个月时间。当最终的案情陈述被记录存档后,一般会在两到三个月内安排口头辩论。口头辩论通常会由美国联邦巡回法庭3名随机挑选的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进行审理。口头辩论结束后,作出判决所需的时间一般在3个月左右。

    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上诉的案件,从被纳入候审案件起到裁决日所需的时间大约为9个月左右;从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则为11个月左右;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上诉的案件,则为12个月左右。

    在救济程序方面,若一方仍然对美国联邦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不服,则可以请求由同一审判庭进行复审或者由美国联邦巡回法庭全体法官进行复审。在由全体出庭法官进行的复审中,全体法官均需列席并对其论据进行审理。但是,请求进行复审尤其是由全体出庭法官进行复审的要求很少会被获准。

    差异和冲突由上级机关定夺

    巡回法庭之间的判决或裁定可能存在差异,每遇到这种情形,都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如果确实有错,当由上级法院再行裁定。如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中包含一项条款,即“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

    有时,在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拒绝传票或作证,理由是其证词可能使当事人遭到刑事起诉,当然,这种情形不可能在美国发生,而在其他国家就有。在这种情形下,关于自我归罪条款是否适用呢,美国第二巡回法庭裁定可行,但第四以及第十一巡回法庭则判定不能适用。

    又如,美国司法部代表美国政府起诉总部设在休斯敦的美国大米公司案。美国大米公司在向海地销售大米时,为了少缴进口关税和大米销售税预付款,贿赂海地海关官员,使其接受假单据,少报进口数额。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的贿赂行为是不是“为得到或保住业务”。一审法庭认为被告人的贿赂行为只是为了得到海地国的税务优惠,并非为了得到或保住业务,故不违法。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将向国外政府官员的支付行为分成两类,一种称为“腐败性支付”,其目的在于诱导该官员滥用或偏离其职责,从而获得或者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这是非法的;另一种支付称为“加速费”,其目的仅在于完成或加快政府例行职权的行使,这是合法的。美国司法部及时将此案上诉到联邦第五巡回法庭。经过对《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过程及动机的研究并参照上诉双方的法理辩论,第五巡回法庭同意司法部的观点,即只要贿赂行为“有助于”得到或保住业务,就构成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并认为降低税务负担显然“有助于”得到或保住业务,故推翻原判,发回重审。为了解决巡回法庭判决之间的差异性,美国最高法院经常选择能够解决巡回法庭意见分歧的案件来审理,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统一全国巡回法庭的司法尺度。

    巡回法官的配置与办公

    各国对巡回法官的配置,主要是以机构性质确定人员。你在巡回法庭工作,你就是巡回法官,基本上没有巡回法官这一固定职位。

    但是,英国就不是这样,法律规定了巡回法官的法定职位。英国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 7类,分别是:1.治安法官也是业余法官;2.支薪治安法官;3.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4.巡回法官;5.高等法院法官;6.上诉法官;7.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

    可见,在英国,巡回法官已经是一种职位。目前,英国拥有640名巡回法官。英国法律规定,取得巡回法官资格,须是在巡回法庭或郡法院有10年书记官经历或至少3年以上司法任职经历。

    过去,英国地方法院的法官一般只能在地方法院和巡回法庭间轮转任职,而法官通常会一直待在最初被任用的岗位上。

    现在的情况不同了,法官可能会从巡回法庭调任到高等法院工作,也可能从地区法院或者行政裁判所调任巡回法庭工作。

    在美国,巡回法庭的法官们并非集中办公,而是分散到各区法院办公,就地受理、审理上诉案件。如在纽瓦克市的新泽西地区法院就有3名巡回法庭的法官在此办公,他们虽然在同一个地方办公,但互相独立,互不干扰。在办案效率方面,也要数美国巡回法庭法官效率最高。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共有法官179名,人年均办案约50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