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4-07 00:00 提交
与传统的指纹、足迹等鉴定证据相比,DNA证据具有诸多优势。DNA证据对检材的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应用更加系统化、规范化,而且表现为以数据为支撑的概率结果,具有统计学上的理论基础。这些都使得DNA证据在诉讼领域发挥着不可比拟的证明功能。不过应当认识到,每种证据都有其内在的错误风险,DNA证据也不例外。忽视DNA证据隐含的错误风险,也有可能导致冤错案件发生。
一、DNA证据隐含的风险
证人可能作伪证,被害人可能说谎,与上述证据相比,DNA证据的错误风险更加特殊。
一方面,尽管DNA证据比传统证据更加可靠,但仍然存在着错误率问题。随着DNA证据的应用越来越多,错误也可能将随之增多。同时,DNA证据涉及的数据库建设、检材收集、操作过程、数据录入等环节都可能出现错误,此类错误不仅可能导致个案出现偏差,而且可能影响诸多相互关联的案件。
另一方面,尽管DNA证据的错误率比传统证据低,但其证明力较强,往往更加容易被轻信;同时其技术性较强,普通人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审查判断,甚至可能对其作出错误的解读。因此,一旦DNA证据出错,就有可能直接导致错案。对于那些主要凭借DNA证据定案的案件,情况更是如此。
为了准确判断DNA证据的证明价值,理性看待DNA证据隐含的风险,除了要加强对DNA证据的审查判断之外,更要从根本上提高DNA证据的质量,同时要强化对DNA证据的质证程序。
二、DNA证据的污染要有合理的解释
一些案件中,现场生物物证经DNA鉴定除发现被告人、被害人的DNA之外,还可能发现其他人的DNA。上述情况之所以出现,很可能是由于现场DNA检材受到了污染。检材污染既可能是在产生过程中受到现场已有生物物质的污染,也可能是因取证乃至鉴定不规范而受到其他生物物质的污染。
美国《西雅图邮政-情报者报》开展的一项调查发现,华盛顿州巡逻机构的犯罪实验室反复出现DNA证据的污染问题。在调查处理的至少23个案件中,鉴定人员都在处理DNA证据的过程中产生了错误。其中有8个案件是鉴定人员自己的DNA污染了生物检材。有3个案件是不相关案件中的DNA污染了生物检材。有1个案件是同一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污染了生物检材。还有其他5个案件未能查明生物检材遭到污染的原因。
实践中,一些混合DNA分型的出现,也能反映出DNA检材被污染的问题。例如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与一名卖淫女到其出租房进行交易。期间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产生争执,被告人将被害人掐死后逃离现场。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了大量生物物证。经鉴定,现场地面上提取的烟蒂、水杯、橘子核均检出混合DNA分型,现场地面上提取的两个避孕套内侧均检出混合DNA分型,上述混合DNA分型均包含被告人与另一男子的DNA。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后,其供认在现场有吸烟、喝水、吃橘子等行为,承认现场提取的避孕套是其使用后丢弃,并称自己系单独作案。后经排查,混合DNA分型中涉及的另一男子系现场房间的前承租人,不具备作案时间条件,故排除其参与作案的可能性。
如果DNA鉴定意见反映出检材可能受到污染,即涉及其他人员的DNA,就需要解释检材污染的原因,排除其他人涉案的可能性。
三、DNA实验室的管理要加强规范
对于DNA证据不仅要关注个案层面的审查,更要关注整个DNA鉴定行业的规范。美国一些学者建议改革官方的犯罪实验室系统,强化对DNA证据质量控制,构建中立的实验室等等。国外的实践表明,中立的实验室有助于确保DNA证据的可靠性。
同时,要加强对DNA鉴定行业的研究和监管,这有助于从正反两方面提高DNA证据的质量。例如,美国弗吉尼亚州2005年通过立法创立了法庭科学部,由州长制定一名负责人,该机构独立于刑事司法服务部,但并不完全独立,而是负责为政府机构提供服务。辩方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DNA鉴定。该州立法还设立了一个法庭科学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的规定来管理各类法庭科学,并且设立法庭科学部的目标和标准。与此同时,弗吉尼亚州还召集了一个科学建议委员会,由13名成员组成,工作年限是4年,专门负责审查法庭科学部的实验室工作,同时对鉴定规则、测试、资质和质量控制等问题提供建议。诸如此类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完善DNA证据的质量管理机制,从根本上确保DNA证据的科学性。
四、DNA数据库搜索比对得出的“符合结论”要进行复核DNA鉴定
实践证明,DNA数据库搜索比对,对于锁定被告人尤其是查破积案具有重要的作用。
美国DNA技术国家研究顾问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在现场检材与被告人样本之间得出DNA符合结论,与在现场检材与DNA数据库中的某个样本之间得出DNA符合结论,两种情形的证明价值存在很大的差异。DNA证据的证明价值与可能性概率密切相关。基于数据库搜索得出的DNA符合结论,其证明力高于因被告人被锁定后直接比对检材与被告人样本得出的DNA符合结论。理由在于,检材与单个样本之间的比对只需验证或者证伪某个假说,而检材与数据库的比对则需要排除许多个假说。
例如一个案件中,某人因为某个并不十分可靠的证人指认而被确定为被告人,随后进行的DNA鉴定确定其DNA与现场血迹的DNA符合。在另外一个案件中,DNA数据库搜索发现了某人与现场血迹之间的关联,进而将该人确定为被告人,随后某个并不十分可靠的证人指认该人是作案人。假定上述案件中的DNA证据是相同的,证人辨认结论也是相同的,那么面对上述证据,一般会认为DNA数据库搜索比对相对于单个被告人样本比对的证明价值更大。上述观点有一定的统计学上的依据,不过这种概率与DNA证据的证明力本身并无关联。
尽管DNA数据库搜索比对结论的证明力较强,不过,由于数据库自身的特殊性,这种搜索比对结论也可能出现随机性错误,甚至可能因数据库信息录入错误而导致搜索比对结论错误。
为了避免随机性错误发生,确保DNA数据库搜索比对得出的符合结论具有可靠性,实践中,如果被告人的检材与DNA数据库中的某个样本符合,接下来应当通过辅助的DNA数据点位进行确证。从法律层面看,最初通过DNA数据库搜索比对得出的符合结论可以被用作从被告人处提取血样的法律依据。只有进一步通过复核DNA鉴定,基于其他点位得出概率更高的符合结论,才能作为审判证据使用,从而避免在数据库搜索过程中存在选择性偏见等问题。
同时,复核DNA鉴定还有助于避免因DNA数据库录入错误导致错误结果。实践中,如果登记入库的样本DNA录入错误,哪怕只是一个基因座甚至一个等位基因分型错误,都将产生错误的搜索比对结果,进而导致错误的结论。而且DNA分型数据一旦登记入库,使用中很难发现分型数据的错误。通过复核DNA鉴定,能够有效避免上述问题。
五、辩护方的证据辩护能力要进一步强化
在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介入对于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尤其是强化被告人对控方证据的质证权,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为了实现有效的辩护,需要提高辩护方的证据辩护能力。鉴于政府始终保持对DNA鉴定行业的掌控,美国一些辩护律师呼吁集中辩方资源,建立一个全面的、全国性以辩方为导向的法庭科学信息中心,强化辩方对DNA证据的应用以及对控方DNA证据的质证。
同时,为了有效开展辩护准备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允许辩方了解并申请应用官方的DNA数据库。尤其是对于通过DNA数据库搜索比对得出符合结论的案件,更应确保辩方对DNA证据收集方式的知情权。例如,美国伊利诺伊州法律允许律师在个案中接触DNA数据库,并且允许被告人申请法院要求警方开展DNA鉴定或者搜索数据库。通过DNA数据库搜索比对,可能表明特定证据包含的DNA并不是被告人的,或者混合DNA分型指向其他人。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密西西比州的一名律师发现,其当事人此前没有暴力重罪记录,但却在一个案件中被认定与DNA数据库中的DNA符合,该律师发现控方并未使用DNA数据库搜索从被害人处提取的检材,其最终说服警方将该检材输入DNA数据库,结果发现该检材与一个曾被定罪的性犯罪罪犯的DNA符合,最终控方撤销了对该被告人的指控。
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功能要充分发挥
国外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提高对科学证据的质证能力,揭示科学证据隐含的错误风险。实践中,侦查阶段对现场生物物证的DNA鉴定工作,通常都是由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来具体负责。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将对侦查机关的鉴定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
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后,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将会接受专家辅助人的当庭质证,如果其鉴定意见存在程序和结果方面的问题,专家辅助人将会当庭指出,这将直接影响到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可见,专家辅助人制度给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带来了外在的压力,能够促使其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方法开展鉴定工作,这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侦查机关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专家辅助人的资质需要接受必要的审查。只有当专家辅助人具备特定领域的专门知识,能够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才有必要通知其出庭。因此,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法庭首先应当审查该人是否具备特定领域的专门知识,能否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审查职称、学历、工作经历和技能证书等材料来确定特定的人员是否具备专家辅助人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