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6-08 00:00 提交
由于一系列严重的司法错误,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目前正面临着合法性危机。随着DNA鉴定技术在改判无罪领域的应用,一系列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沉冤昭雪。这些无辜者因为政府的不当行为导致自己被错误定罪,而主张寻求进行公民权利诉讼。这些新型的公民权利诉讼将公民权利、侵权和刑法结合起来,结束了刑事程序救济长期以来存在的局限性。更为重要的是,该类诉讼可以直接推动当局采取具体的改革措施,从而预防司法错误再次发生。
联邦错误定罪诉讼出现的背景
在过去数十年间,DNA鉴定技术给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为许多被告人在被定罪之后通过DNA鉴定证明自己是无辜者,进而被改判无罪。这些被释放的无辜者已经开始通过提起联邦诉讼向先前的执法机构和检察机构寻求赔偿。第一波全国范围内的此类诉讼已经导致政府基于法院判决或者和解支付了巨额的赔偿款项。
联邦错误定罪诉讼是其中一项新的举措——此类诉讼将刑事程序权利视为公民权利诉讼的组成部分。此类诉讼引发了许多棘手的问题,即如何将旨在用于刑事审判的正当程序权利转移到公民权利诉讼之中,对于这些问题,法院和学界都尚未形成妥善的处理意见。
联邦错误定罪诉讼源于法庭科学与宪法制度发展之间的融合。错误定罪诉讼的存在对许多人来说可能十分陌生。科学给刑事司法系统带来了巨大改变,然而人们尚未广泛关注的是,科学不仅暴露出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而且揭露出了具体的制度原因,同时显示出此类非正义原本是很容易得到避免的,并且对于大量案件而言,错误定罪是由警方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此种警方的不当行为是联邦公民权利诉讼的基础所在。
近来的错误定罪诉讼浪潮之所以成为可能,主要是由于DNA鉴定技术,该技术能够比对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生物证据与被告人的基因,因此提供无罪的确定性证据,从而使得被改判无罪者得到赔偿。DNA鉴定技术在改判无罪领域的应用可以追溯至1989年,加利·多特森成为第一个被改判无罪的无辜者,他此前被错误定罪并在伊利诺斯州监狱中服刑达10年之久。自此以后,随着DNA技术的发展,因DNA技术而被改判无罪的人数和比率也在逐年增加。
由于改判无罪裁决引发的民事诉讼风波已经导致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以百万美元的陪审团裁决,具体的责任人是警察机构、犯罪试验室和检察机构。这些裁决以及和解的规模可以通过此类案件的严重现实和错误定罪导致的数年监禁生活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得到阐释。
联邦错误定罪诉讼的典型案例
詹姆斯案件就是联邦错误定罪诉讼的典型例证。詹姆斯被指控于1979年在暴力抢劫过程中杀害了一个72岁的杂货店主,在1980年,詹姆斯被认定实施了该起谋杀犯罪行为,并被判处终身监禁。随后他在伊利诺斯州监狱中度过了15年的时光。认定其有罪的主要证据就是两个目击证人的证言,一个是杂货店的雇员,一个是该店的常客,他们在列队辨认以及审判过程中都认定詹姆斯是罪犯。陪审团显然没有考虑另外3个证人提供的詹姆斯不在犯罪现场而与他们一起观看肥皂剧的证言。同时,种族因素在詹姆斯一案的有罪判决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陪审团成员都是白人,被害人也是白人,而詹姆斯则是黑人。詹姆斯提起的直接上诉被驳回,最高法院也驳回了调卷令的申请。
在1989年,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莫里斯协助詹姆斯取得了一个法院命令,要求芝加哥警察局将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未经鉴定的罪犯指纹与新开发的计算机指纹数据库中的指纹档案进行比对。进行指纹档案搜索的警察谎称未发现符合者。直到5年之后,芝加哥警察局才最终承认,事实上,罪犯的指纹与非洲裔美国人丹尼斯相符合,而该人因为另一起谋杀行为而被判处死刑。同时还发现,在1979年丹尼斯被逮捕之前,警方还隐藏了部分侦查报告,该报告认为罪犯在现场接触过的物体上遗留的指纹与詹姆斯的指纹并不相同。
在1994年,州上诉法院撤销了初审法院针对詹姆斯作出的定罪裁决,在检察官拒绝再次起诉詹姆斯之后,州长因为詹姆斯无辜的事实而赦免了他。詹姆斯随即提起了联邦公民权利诉讼,主张警察违反了布兰迪原则的要求而隐藏了无罪证据。在提起联邦公民权利诉讼之后,其他的警察不当行为也浮出水面。经过调查,此前控方的一个证人指出,他在作证前不断受到两名警察的威胁和强迫,因此才认定詹姆斯就是罪犯,其实他知道詹姆斯不是他所看见的罪犯,那两名警察还警告他不要将他们的告诫告诉给检察官。此外还有人发现警察在列队辨认过程中诱导第二名证人辨认詹姆斯。在2002年,联邦陪审团根据有关警察不当行为的上述触目惊心的证据,鉴于詹姆斯因为他并未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被错误定罪并服刑长达15年的事实,判决赔偿詹姆斯1500万美金。
比巨额赔偿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法律诉讼促使执法机构、检察机构、政府当局和公民权利组织更加广泛关注各类司法错误。在短时期内,联邦错误定罪诉讼显示出将不同的机构整合起来共同推进刑事司法系统改革的可能性。许多联邦错误定罪诉讼都促使社会各界关注刑事司法系统的诸多问题,包括欺骗性的法庭科学检验工作、地区检察官办公室隐藏无罪证据、警察机构伪造证据、通过强迫手段获得供述、隐藏证据或者进行暗示性的证人辨认工作。同时该类诉讼已经推动执法机构开展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包括内部审查以及其他归责措施,由此不仅有助于预防错误的定罪裁决,而且通过为执法机构提供更为可靠的侦查工具而使之获得长远的收益。
联邦错误定罪诉讼的实践样态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1994年黑克诉哈姆弗雷一案中所作的裁决,宣告定罪无效是提起联邦错误定罪诉讼的先决条件。被告人黑克在身处狱中时就提起了寻求赔偿的诉讼,尽管当时其在州法院的直接上诉请求仍未获得批准。根据传统的恶意起诉要件,案件必须最终得到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最高法院指出,只有当定罪被宣告无效或豁免时,被告人才能够针对导致定罪的违反宪法的行为提起联邦诉讼。
从理论上讲,并非所有其定罪被宣告无效的人都可以提起公民权利诉讼。错误定罪类似于伤害行为一样,只有当它是官方不当行为的结果,而非仅仅是巧合、错误或疏忽时,才能够基于公民权利法律具有可诉性。换言之,该类诉讼要求,警察必须曾经以一种其他理性官员不会如此作为的方式采取行动。然而在许多案件中,并不存在不当行为的证据。例如,目击证人辨认出罪犯,DNA证据随后证明该目击证人的辨认结果是错误的,此时,可能并不存在证据证明警察不合理地依赖该目击证人。根据无辜者项目在1999年所作的调查,在62%的改判无罪案件中,警察或检察官的不当行为都是导致被告人被错误定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进而,与常见的公民权利诉讼相比,尽管只有少量错误定罪案件可以提起诉讼,但这些诉讼都涉及最为严重的司法错误,并导致定罪裁决被宣告无效。因此,通过适当的案件过滤程序,最终提起的诉讼可能不成比例地涉及显示出系统性错误的不当行为。
被告人在错误定罪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对较少,基本上关注的都是刑事程序的系统性问题。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公正审判请求包括:第一,布兰迪请求,即主张执法官员隐藏了无罪证据;第二,律师的协助缺乏效率;第三,警方使用了暗示性的目击证人辨认程序;第四,警方通过强迫手段获取的供述;第五,警方伪造证据,诸如血液证据、毛发证据或者证人证言。
联邦错误定罪诉讼最终提供了将宪法的威慑力重新纳入刑事司法系统的机制。威慑力原则在公民权利诉讼中应当存在更为普遍的根基,因为在公民权利诉讼中可以针对不当行为适用赔偿性与惩罚性赔偿。
在联邦错误定罪诉讼的推动下,执法机构推行了大量系统性的改革,诸如避免偏见的列队辨认、讯问录音记录、外部审计以及公开档案的开示,进而预防错误定罪。这些程序改革的代价不高,并且不具有较大的侵犯性,而且给执法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利益,增加了侦查与起诉工作的可靠性。预防司法错误的发生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政治和经济效益。联邦错误定罪诉讼促使执法机构更加关注刑事司法系统的合法性。执法机构的任务就是抓捕罪犯,在每个错误定罪诉讼中,他们都是失败者,不仅无辜者被监禁,而且罪犯仍然在逃。因此,为了重新取得社会的信任,执法机构只有致力于预防司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