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2015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凸显六大亮点

 

来源:法制网2016-03-07
今年两会,记者在采访全国人大代表吴青时,这位专注环境保护的女律师给予最高法院环境审判工作很高评价,她认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5年可谓是环境公益诉讼元年,同时也是“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48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45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审结17件;3件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已审结2件。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工作亮点突出,主要有:

1、建立专门化审判机构

2007年11月,全国首家两级环保审判专门机构在贵州省贵阳市建立。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据最高院环资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截至2015年11月,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人民法院设立了456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福建、贵州、江苏、海南4省已经建立起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2、颁布司法解释

2013年至今,最高院共发布了5个与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相关的文件及司法解释,包括: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生态文件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5年6月,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被评为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之首。

3、发布典型案例

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4批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典型案例。其中,2013年6月18日公布了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2014年7月3日公布了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5年2月5日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2015年12月29日发布了环境资源十大侵权案例,并且,尤为特别的是还邀请了10位环保法领域的专家对十大侵权案例进行了点评。

4、对全国环保法官进行培训

最高院分别于2014年11月及2015年5月两次对全国的环保法官进行了培训。

5、设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智库

2015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正式揭牌,25位环境资源领域的优秀法官和知名学者受聘担任研究员,40位来自法学界、科学技术界的专家组成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还和国内高校合作,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设立了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

6、召开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会议

2015年11月,最高院在福建古田召开了第一届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会议。对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进行了总结和部署。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福建龙岩中院、福建漳州中院等15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设立首批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基地,探索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审判专门化。

通过前述几方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机构设置方面完成了顶层设计及全国布局,在规范审判工作方面作出了指引,在外部支持方面搭建了框架,对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做好了全国总动员。

同时,吴青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审判工作的提出了几点建议:

1、细化典型案例分类,指导并推进各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

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可为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指引,另一方面,典型案例的发布也是有效的宣传手段,可以使社会公众更充分了解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的情况,提高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并有助于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

自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环境公益诉讼数量不断增多,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为及时总结各个领域不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可对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案例进行更细致地划分,比如,按照行业领域(例如机动车、医药、化工、发电等)以及污染类型(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污染、危险废物处置、放射性污染等)分门别类进行划分,甚至还可以就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普遍存在的具有典型性的问题专门发布指导案例集,例如涉及原告资格认定、跨行政区域案件的管辖、损害结果认定等问题的案例。编制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白皮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司法工作开展进行总结,形成法院系统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指南,使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走向体系化,成熟化。

2、加大法官培训,加速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队伍的建设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一种新型诉讼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专门化审判是必由之路。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颁布不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没有明确共识的问题亟待厘清,譬如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管辖问题,环境公益组织原告的资格认定问题,环境损害如何鉴定的问题等。

以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为例,绿发会对8家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宁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裁定。但在此之前,绿发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几起环境公益诉讼,均被法院立案受理。腾格里沙漠案反映出各地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存在做法不一致的问题。为尽可能避免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生裁判不一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环保法官的业务培训,尤其要统一对环保法、环境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解,应尽量避免前述情况的发生。

同时,进一步加强智库建设,发挥咨询专家和学界权威学者的智囊团作用,为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专业知识支持。

3、支持、鼓励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有48件,相比环保法实施以前有了较大突破,但进入诉讼程序的环境纠纷依然只露了冰山一角,与社会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

2016年1月1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该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污染企业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作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本案的宣判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踏出的坚实一步,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起步良好。但同时我们发现,在去年全国法院受理的48件环境公益诉讼中,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只有5件,这同时也说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未来之路还是任重道远,还需大踏步前进。

我国环境公益组织不少,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格起诉主体却是有限,相当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为起诉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无缘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此外,由于诉讼经验问题、调查取证问题、费用问题等,适格的环境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还是相当有限。

就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的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于2016年1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社会环保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所得的赔偿金不能支付给社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财政部、环保部探讨设立专门的账户或基金,用于此类赔偿金的监管。赔偿金治理案中污染后如有结余,可用于其他污染的治理。此外,结余的款项还可以用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鉴定等必要费用,目前,海南、昆明、无锡、龙岩等地法院已经建立了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在支持、鼓励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设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快这一制度的建立,从而从制度上推动更多的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