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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丽:爱尔兰人权委员会评介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人民法院报
  国家人权机构,是指由一个国家根据宪法或有关专门法律而设立的专司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爱尔兰人权委员会是欧洲成立较早、运行良好、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国家人权机构。

  简 介

  ■成立法律依据

  爱尔兰人权委员会成立的法律依据,在国际层面最主要的是1998年《贝尔法斯特协定》。该协定第六章对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以及以两者为代表的联合委员会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在国内层面,委员会成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爱尔兰宪法》和《人权委员会法案》以及2001年修正案。其中,后两者赋予委员会保护人权的权力,并对委员会的职能、运行、组织机构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组织机构与人员经费状况

  爱尔兰人权委员会目前由15名委员组成,下设首席执行官一名,负责财政、审计和综合管理委员会、种族主义、交通和移民委员会、司法监督委员会、社会工作委员会以及性别与平等委员会5个部门。

  委员会委员由政府每5年任命一次,可连选连任,且至少7名委员为女性,并应确保委员会委员能够广泛代表和反映爱尔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如果委员会委员出现被宣告破产、被控告并经法院宣判为有罪或者被关押,其委员资格将自动终止。如果委员在持续超过3个月的时间里不履行其职责,或被证明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应被开除或解职。

  爱尔兰人权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爱尔兰议会的财政拨款。此外,爱尔兰人权委员会也从英国政府得到财政资助。委员会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之下,设立账户,记录收益和开支情况,并定期提交审计报告,向议会报告。

  ■促进和保护人权职能

  根据爱尔兰2000年《人权委员会法案》以及2001年修正案,委员会将秉承独立、公正、开放、可操作以及负责任的方式行使其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职能。根据该法案,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

  1.对国家保护人权的法律和实践的适当性和效力进行审查和建议;

  2.经政府有关部门邀请,审查立法草案并就有关人权方面事宜提出建议;

  3.与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进行交流和合作;

  4.经政府邀请或依职权,对政府加强、保护和支持人权的措施提出劝告和建议;

  5.为了促进人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提供资金或以其他形式赞助和支持相关学术研究和教育活动;

  6.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人权事项的申诉,并进行调查;

  7.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在相关案件中向法庭提供有关人权法的专家意见;

  8.提起法律诉讼程序以保护人权或向相关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9.与联合代表委员会委员以及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委员加强联系和沟通。

  由于受资金和人员的限制,委员会建立伊始,尚未有能力完全履行其全部职责。但随着近年来人权委员会工作开展的不断深入,从2006年开始,委员会已着手处理一些积压的个人申诉并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个人申请要求委员会就有关人权事项进行调查的程序也已经开始启动并运行良好。委员会开始考虑在有关人权事项的法律诉讼中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并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法院对有关人权案件的审理,或者直接提起诉讼以维护人权。目前委员会受理个人申诉的数量在逐年增加,这反映出委员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认可,人们愿意通过委员会寻求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评 析

  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在其制定的年度战略计划中指出,委员会将增强人权保护的意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普遍和深入的人权保护意识。委员会也将会以适当的方式与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所有与人权有关的组织合作,也将会与其他国家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以及欧洲理事会合作,确保在爱尔兰实现高标准的人权保护。委员会将继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建立一个使生活在爱尔兰的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能得到保障的国家。从委员会建立之日起,经过8年的发展,基本实现了其第一个战略计划的目标,在各个方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

  以防止性别歧视、保护男女平等为例,委员会在这一领域的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就委员会自身来说,根据2000年《人权委员会法》及其2001年修正案的规定,爱尔兰人权委员会的15名成员中至少要有7名委员是妇女,这就为爱尔兰男女平等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在决策领域,人们也越来越多地看到妇女的身影,如现任和前任总统、副总理以及8名最高法院法官中的3名法官。委员会强调国家有义务积极谋求实现男女之间实质性的平等。人权委员会把两性平等问题作为其战略计划的重要工作领域之一。

  经过委员会不断地努力,爱尔兰妇女就业人数大量增加,15至64岁妇女的就业率已从1994年的40%增加至2004年的56%。委员会也为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做出了努力,包括采取立法措施、设立难民和危机中心等。

  成绩的取得并不能掩盖问题的存在。在委员会的工作不断得到深入的同时,许多问题的存在也在制约着委员会的进一步发展。依照《巴黎原则》,人权委员会应是独立行使职权的机构。对爱尔兰人权委员会来说,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其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

  就实践中的情况看来,政府部门作为一个整体与委员会存在着分歧、紧张和冲突的关系,这就很难确保委员会独立地行使其职权。委员会有权对政府以及其部门的有关人权的政策和措施加以评论和提出建议,但政府可以对委员会的评论和建议采取接受、忽略或置之不理的态度。

  委员会行使调查职能时很可能也会牵涉到政府有关部门,也可能会以政府部门为对象提起诉讼以保护人权,但委员会目前的财政、人员录用等事项的决定权,都直接或间接的受控于政府相关部门,如委员会在财政部长的同意之下,才可以录用工作人员,这样委员会新录用员工的工资、津贴以及退休金等才会有所保障。

  此外,委员会与司法、公平和法律改革政府部门在某些方面存在职能重叠,这往往会产生意见分歧甚至是严重分歧,这不仅会破坏委员会的独立性,使公众丧失对委员会的信心,而且由于政府部门控制着委员会的预算及人员的录用等,这就使得委员会不得不受制于政府。

  所以,就目前情况而言,增强委员会的独立性,提高委员会效率的最好途径就是委员会独立于政府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政府部门对委员会录取员工、员工工资、津贴等的限制和控制应该取消。逐渐转变委员任命方式,由政府任命为主导转变为委员会自己掌握人事的任免权,以保证委员任命的独立、公正、透明。

  除此之外,委员会自身也应进行一些改革,以更好地履行保护人权的职责。委员会至今还存在职位空缺,而人力资源的不足也已经影响了委员会的工作,所以委员会应在保障现有职位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增加一些新职位,以应付日渐增加的工作量。在人员增加的基础之上,应该优化委员会本身的组织结构,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委员会在2007—2010战略报告中,明确了委员会的六大战略目标:在爱尔兰社会促进和发扬一种尊重人权的文化和精神;加强在法律、公众政策和司法方面人权保护的力度;同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合作,促进爱尔兰岛人权的保护和进步;通过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形成兼容并包的社会价值和理念;评估和预先准备可能对人权形成的新的挑战;加强委员会的组织能力以更好地发挥作用,行使职能。

  从目前情况来看,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在独立、透明、公正的运行理念的指导下,在确保国家所有人民的人权在法律上、政策上和实践中都得到实现和保护的使命的激励下,委员会已基本实现上述战略目标,较好地完成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职责,有力地推动了爱尔兰人权保护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