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10-02 00:00 提交
《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77年,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深受文艺复兴启蒙思潮的影响。自1877年以来,《德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了多次补充、修订。近年来,《德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得较为频繁。当我们审视这些修改的过程时,不难发现若干主要脉络,其中包括使得刑事诉讼法更能适应恐怖主义犯罪所面临的特殊挑战。
1978年,当时任德国雇主协会的领导人Schleyer被恐怖组织“红军旅”(RAF)的成员作为人质绑架,而释放被羁押的组织成员的要求被劫持者提出后,人们怀疑这场犯罪是由监狱中“红军旅”的领导人物精心策划的,并得到了与劫持者联系律师的支持。因此,政府决定在绑架案件侦破的过程中禁止监狱中的领导人物与外界进行任何接触。阻止会见,特别是律师的会见被认为是有必要性的(而且被绑架者的利益是优先的)。然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裁定中清晰地指出了问题所在。他们指出,如果接受必要性作为行政权的有效基础,就是相当于普遍授权,就会损害法治国家原则。但是,在这个特殊的案件中,有必要阻止律师与被判有罪的、有嫌疑的被羁押的恐怖分子之间的会见是可接受的,因为考虑到一种假设的特殊情形,即立法者很明显,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时不能预见到律师会与被羁押者串通进行严重的犯罪。立法上的回应就是引入了下述规则:允许通过法院颁发令状接受一段时期的中断会见。根据《法院组织法指南》第31条的规定,一个已被定罪或怀疑是恐怖组织成员的被羁押者,如果他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构成紧迫的危险,他可能要在最长30日内的期间里被限制与律师(以及其他人)的联络。上述条款被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认定为是符合宪法的。阻止联络制度被在1985年生效的《法院组织法指南》第34a条所软化,其允许被羁押者在被禁止联络的期间,申请由法院指定律师。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1a条和第231b条被引入刑事诉讼法,目的是如果被告人将自己置于不适宜审判的情形时,或因严重的错误行为导致他/她被排除于审判时,刑事审判仍得以继续进行。
当《德国刑法典》第129a条(对恐怖组织成员的惩罚)被引入时,审前羁押制度随之修改。《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能够确立有谋杀(或种族屠杀)的重大嫌疑时才适用审前羁押程序。而这种审前羁押的依据已经被扩展到包括宣称是一个恐怖组织的创立者或成员的情形。
1976年的《反恐怖主义法》建立了高等法院对涉嫌触犯《德国刑法典》第129a条之案件的管辖,并将这类案件的控诉权授予联邦总检察长。这事实上导致了对恐怖主义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集中化,因为侦查法官(决定逮捕令等)现在来自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一小部分。
20世纪70年代对所谓的“红军旅”恐怖分子最初审判的经历表明,被告人往往找到众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有时候在同一审判程序中这些辩护律师同时为数名被告人作辩护,故审判程序被严重延误。而且,在1978年释放“红军旅”恐怖组织领导人的企图失败后,伴随着这些领导人的自杀,人们才得知一些辩护律师与在押人员串通勾结,特别是将手枪和其他物品偷运进监狱。立法者对此的回应就是把每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数量限制为3人,并且禁止一个辩护律师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为不止一个被告人或嫌疑人进行辩护。在涉嫌触犯《德国刑法典》第129条a、b款之案件的审理中,排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可能性也扩大了。此外,在恐怖主义案件中,法官可以下令控制在押者与其辩护律师之间的通讯。在此项命令作出之后,如果寄信人不同意侦查法官对邮件的控制,则邮件可以被拒绝寄送(给辩护律师或给在押者)。若一项命令适用于会见,则辩护律师和在押者的会见必须以阻止信件或其他物品交付的方式进行。
《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另外一个修正案涉及对容易遭到伤害的证人的保护,特别是那些处于报复行为危险中的证人。这样易受伤害的证人可能要保持匿名状态。
[作者为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所长、弗莱堡大学教授。本文节选自其为岳礼玲教授翻译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德国少年法院法》《德国法院组织法》撰写的序言。该三部法典收录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
来源:《检察日报》2016-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