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10-25 00:00 提交
故意伤害案件是多发案件。实务中,公检法机关往往以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标准,作为是否立案,甚至是否刑拘、逮捕、起诉、审判的依据;对于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嫌疑人,往往一律羁押,不同意取保候审。
在具体办案工作中,侦查、检察机关往往忽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办案人员普遍认为,伤情鉴定是法医负责的工作,与已无关;办案人员往往只关心鉴定结果,而对鉴定人回避、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问题、鉴定程序、方法、标准、分析过程,以及鉴定意见的形式等具体问题,基本上并不进行任何审查。这就给错案埋下了隐患。
作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时,面对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办案人员没有依法对被害人进行检查,并依法制作检查笔录,以确定被害人的伤情和嫌疑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前段时间,在河北某地的一件故意伤害案中,“嫌疑人”郑某应“被害人”亓某之约上门讨薪,被亓某打成轻微伤。而十个月后,亓某却被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轻伤——手臂和腿骨骨折,河北警方据此将郑某上网追逃。2016年2月底,郑某因薪水一事与纪某对簿公堂时,被警方当场带走,后被刑事拘留。我们介入后,向当地检察院提出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害人伤情不是郑某行为所致的合理怀疑,建议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很快,检察机关就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嫌疑人”郑某当日被释放。
第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骨折等内伤类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法医进行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检材主要是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影像资料及医院门诊病例、住院病例,而这些检材又多是“被害人”于案发后第一时间自行诊疗所得,并没有经过法医、侦查员的监督、见证,而医院又没有核对病人身份信息真伪的职能。这就为“被害人”偷梁换柱,提供虚假影像资料、病历给法医进行鉴定提供了可能。
我们在辩护工作中,就曾代理过一起轻伤害案件,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与被告人及其亲属交流中,我们得知“被害人”案发前后,身体状况并没有表现出明显不同;而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却是,其多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鉴定的依据就是被害人于案发后第21天提供的CT片。根据被告人亲属要求,并依据我们审查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意见发现的问题,向一审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认为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依据的CT片不是“被害人”,要求进行同一性鉴定。经多次交涉,一审法医同意了我们的申请,后委托北京一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是重新鉴定期间拍摄的“被害人”同体位CT片,与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所依据的CT片,经比对多处不符。后来,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告人被释放。
第三,是否保障、告知嫌疑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鉴定人,同样适用前述关于回避的规定,这一点作为法律人是共知的。但是,如果我们律师发现,给“被害人”拍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的放射科大夫、阅片会诊专家、“被害人”的接诊主治医师,与“被害人”有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怎么办?
近日,我们代理的另一起轻伤害案件,“被害人”就医、拍片、治疗所在的两家医院,分别是其儿子、儿媳的工作单位。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所依据CT片、病历全部来自于这两家医院,且是“被害人”自行向法医提供的前述检材。我们介入后,以有理由怀疑法医鉴定的检材虚假为由,成功向侦查机关申请了重新鉴定。
总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错案随之也就发生。轻伤是轻伤害案件构罪的必备要件,鉴定是确定伤情的基础,检材又是伤情鉴定的基础。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着重审查鉴定意见。
王学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从事侦查、公诉、反贪等政法一线工作15年,因知己知彼而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刑事案件,接受过《焦点访谈》、《民主与法制》、《凤凰网》、《中国网》、《新华网》等媒体的多次采访和报道;王浩,单位为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