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王其见:法官之路漫漫——电影《马背上的法庭》观后
 

在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如火如荼的大背景下,回过头来看电影《马背上的法庭》,感触颇深。

法官职业化

“你这次提前离岗退休,是法官职业化的要求,相信你能理解。希望你站好最后一班岗。”

说话者没露面,镜头中的杨阿姨眉头紧锁,一言未发,最后长叹一口气,低下了头。杨阿姨能不能理解不好说,但千言万语,尽在一叹,我相信观众大概能理解吧。

接班者是刚毕业的年轻大学生阿洛,他的法官之路,始于书记员岗位。中央政法编制员额有限,虽然没到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程度,但阿洛“顶掉”杨阿姨,有其现实基础。

杨阿姨被期望站好最后一班岗——在她也是最后一次马背法庭之旅——除了克服情绪做好本职工作外,也有言传身教帮助阿洛尽快完成角色转换的意思。

第三个马背法庭的成员是法官老冯。如果说阿洛作为一个象征性的符号,代表了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那么老冯就代表了法官的大众化、平民化。或许谈不上路线之争,但近二十年来我国的法官队伍建设,确乎经历了一个从职业化到大众化又到职业化的路径反复。以这样一个大尺度的纵深视野去观察老冯和阿洛,则符号背后的寓意不言而喻。

阿洛走上法官之路,接杨阿姨的班不过是形式上的起点,接老冯的班,才是形式上的终点。而形式上的终点,却又是实质上的起点。法官之路还很长,正如老冯教育阿洛所说:“这条山路以后还要走多少年嘎!这回多给他十块钱,下回给不给?还有下回的下回,你给得起嘎!”

平民化法官

平民化法官的提法最早可追溯至马锡五。事实上,马背法庭这一流动审判方式本身,即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物,其特点是不拘程序,方便群众诉讼,到田间地头去输送正义。老冯身为输送正义队伍的主导者,当然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践行者。他在办案过程中展示出来的独特技巧,形象地反映了平民法官的话语系统,试举两个案子加以说明。

在“泡菜坛子案”中,妯娌两个分割家产,为一个泡菜坛子互不相让,闹上法庭。杨阿姨苦口婆心,好说好劝,奈何不起半点作用。僵持之下,老冯抱起泡菜坛子,狠狠摔在地上,完了拿出五元钱,让原告、被告各分一半。

在“猪不抵债案”中,被告承认自己欠原告150元钱,只是家无余财,仅有一头小猪可供还债。原告接受被告的辩称,但同时认为小猪不值150元钱,不能用以抵债。于是双方争吵不休,差点当庭发生厮打。老冯及时制止了冲突,自掏腰包买下小猪,使被告清偿了债务。

两个案子有很多相似之处,至为明显的,就是老冯直接介入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谚云,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作为纠纷的裁断者,法官天然应居于中立地位,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概因注重实质正义固然该当,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看得见的程序正义通向实质正义。不由此途,实质正义即无坚实基础,与空中楼阁无异。否则何为正义,实现程度如何,全然系于法官一身,寄望法官个人道德品质的过硬。归根结底,仍是一种人治的思维模式。具象化到老冯身上,因其形象正派,人治模式被美化为贤人之治的范本,弊端不显。甚至还得赞一声老冯手段灵活,体现了一名老法官的经验和智慧。

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老冯仅仅是个例,不具普遍性。即便是老冯,实现正义的成本也过高了。乍一看,花费155元消弭两起纠纷,似乎收益高于成本。往深里想一层则不然,设若案件的标的额不是5元或150元,而是数千元乃至上万元,老冯怎么办?就算老冯受理的案子都是鸡毛蒜皮之事,那下回给不给?下回的下回呢?谁来为此埋单?足见得绝非长久之计。

精英化法官

在云南边陲少数民族聚居的村落,民俗构成活的法律秩序,并作为法治的异己力量起作用。故事试图以此揭示精英法官面对法律外地带的困惑和无措,从而暗含的衬托平民法官的相对优势。

在“猪拱罐罐山案”中,阿洛的处置不当差点引发了家族间的械斗。老冯则在调解时,有意制造出一个情境,让被告换位思考原告诉请的合理性,引导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事后老冯问阿洛,“你说,你这个大学生,这大学是怎么念的?以后办案子,还要人家给你处处擦屁股嘎。”

与前述两个案子一样,案件事实无争议。被告的猪拱了原告的罐罐山,而罐罐山是存放祖先骨灰之所,原告为此诉请被告赔一头猪、做一场法事。阿洛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一,猪不是人,不知道什么是罐罐山;其二,事涉封建迷信,太荒唐了,根本不符合立案条件。

在假定阿洛有审判权的前提下,他犯了至少四个专业错误。其一,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既已受理,就应判决“驳回起诉”,而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二,祖先骨灰存放之所被猪拱了,原告精神利益受损,提起侵权之诉符合立案条件;其三,民法上规定有特殊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之责;其四,“一场法事”之诉请是封建迷信,法律不予支持,那么“一头猪”之诉请呢?

可见,阿洛并未展现出一名精英法官所该有的程序意识和精细思维。与其说他是精英法官的代言人,不如说他是年轻人的代言人。从这一层面分析,老冯与阿洛的对立,或许不在大众化与职业化的复杂对立,而在成熟与不成熟的简单对立。

阿洛的不成熟还表现在“携妻逃离”事件中。对老丈人的气话,阿洛只要稍微成熟些,就不会采取激化矛盾的做法,带着妻子一走了之。他的做法也冒犯了彝族的民俗,后果是当地村民决定再也不打官司了。老冯解释道:“就是说他们不承认法院了,不承认这个国徽了。”

阿洛却粗暴回应:“他们承不承认法律,是他们的事情,我只晓得我们是合法的夫妻。”不能就此上纲上线,说阿洛法律信仰缺失。

然而,阿洛要从不成熟走向成熟,进而真正成为一名精英法官,的确还有相当长的路。直到那一天,阿洛不单单以其法科教育背景,更以其职业化、精英化区别于老冯,如程序意识和精细思维、情理法相融合地行使司法权,严格遵循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范,确立起包括法律信仰在内的职业伦理等等。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