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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辉:品味克法洛斯的正义观
 

《理想国》开篇讲到:昨天,苏格拉底下到比莱乌斯港,拜神和参加游行。面对玻勒马科斯的强迫,苏格拉底随众人来到克法洛斯家中,克法洛斯出场了。

在希腊语中,“克法洛斯(Cephalus)”是“头”的意思,意味着首领、权威。他属于埃斯库罗斯时代,是早期单纯道德、传统、习俗与宗教的代表。身为外邦人,克法洛斯在雅典生活了近三十年,他和家人从未去过法庭。

眼前的克法洛斯显得十分苍老,他刚在院子里办过献祭,头戴花环坐在有坐垫的椅子上。他坦言,随着肉体快乐的日渐逝去,与人交谈的渴望和快乐与日俱增,面临即将到来的死亡,感觉被恐惧和焦虑包围,诗歌与神话故事里关于地府的传说令他胆战心惊。于是,“生时行不义,将于彼处遭惩罚”的传说以否定的形式提到了“何为正义”的问题。

在希腊文中,“正义”(δικαιοσνη)的含义相对较为宽泛,大到城邦制度的公平、公正,小到个人品行中的善良、守法、正直,都可用其加以表示。最早以书面形式表达希腊人正义观念并产生较大影响的是《伊利亚特》和《奥德赛》。前苏格拉底时期,“正义”这个词主要指某种维持和谐宇宙秩序的超自然力量,代表一种万事万物各据其所、互不逾越的规律,“和谐、均衡与秩序”是其根本性观念。随着哲学关注的焦点由自然界转向人类思想自身,正义的话题也随之成为一个伦理—政治问题:是否存在唯一正确的正义观念?或者说,在诸多各异的风俗习惯中是否存在普遍有效的伦理、道德及政治准则?于是,以智者派为代表的思想逐步转向了相对主义和怀疑论。“强权即正义”、“人是万物的尺度”等正义观念喷薄而出,普遍的伦理—政治秩序被摒弃了。

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则是沿着被抛弃的古老路线前进,试图在变化和多样性中探求某种恒定和统一的正义。他引导对话者和听者思考人应该如何生活,但与其说他在铺陈如何生活的至理,毋宁说他是以“助产术”式的论辩令各种观点展现得精彩纷呈,以劝勉听者自行选择并甘愿接受一种正当的生活方式。苏格拉底与克法洛斯的对话亦是如此。

克法洛斯说,一些老年人总是怀念青春时代的情爱、酒宴、美餐,以及其它种种快乐,他们认为自己因年老被剥夺了美满的生活,其实不然。年老使人们能够摆脱情欲束缚,节制使人们能够安然接受甚至享受晚年。因此,好的生活不是追求物欲的享受、情欲的满足,而是时刻保持节制的品格。当然,“富有”对安度晚年确有作用,但绝非起决定性作用。“正直的人因贫穷而不能轻易地承担老年,而不正直的人,即使富有,仍不能安心地对待自己。”富有的最大价值不过是能够“充分履行对诸神的义务和对人的责任”。由此,克法洛斯的正义观念是:说实话和偿还从他人那里拿来的东西。

第一,这是一种以“神”为基础的正义观。古希腊最初的正义观正是通过神话谱系予以表达:正义女神狄克(Dike)作为宙斯和忒弥斯(Themis)的女儿,帮助其父确保宇宙根本秩序的实现。克法洛斯所推崇的生活方式恰可概括为“与神共存”。依他的观点,“正义”有赖于“神”的存在和属性,神的存在使得正义有了某种潜在的正当性和强制性,并证成了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他提到,“当某人正临近那一时刻,意识到自己即将完了,那时,恐怖和焦虑就会向他袭来,不断围绕着某些他从前没有在意的事情。人间流传的那些有关冥界的故事……此时开始折磨他的灵魂……”于是,对神的崇拜和敬畏居于正义之上,服从正义只不过是服从神性的秩序,神规定了正义,无神则无正义。

第二,这是一种兼具对内和对外视域的正义观。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既有内向性要求,也有外向性要求,即分为“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克法洛斯的正义观念在此处与苏格拉底的观念不谋而合。其一,正义的生活要求自身美德的修养。克法洛斯对“讲究节制、脾气随和”生活方式的推崇,告诉听者:“一个人的心灵若能在战胜情欲、野心、争斗、仇恨以及一切贪欲之后获得自由”是一种解脱;“最适合于老年的养身之道莫过于研究学问和培养美德”。其二,正义的生活需要处理好与他人的关系。说实话、不欺骗、偿还从他人那里拿来的东西……克法洛斯对正义的这种解读反映了正义的社会性维度。人天生是要过城邦生活的动物,正义的讨论不可能脱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探讨,社会正义问题是“正义”概念不可回避的一个维度。

第三,这是一种经验性、非哲学化的正义观。克法洛斯并没有对正义问题形成某种哲学式的思考,其正义观念呈现出非哲学性特点。其一,克法洛斯的正义观念是非理性的。与哲学对正义所进行的理性化探讨方式不同,克法洛斯的正义观点主要来源于诗歌、宗教、习俗等权威,其正义观念是经验性的产物,而非理性构建的产物。其二,克法洛斯的正义观念是非系统性的。缘于经验的偶然性、渐进性、反思性等特质,克法洛斯的正义观念缺乏某种一以贯之的逻辑体系,而是经由个人体认内化的碎片式的观念,并呈现出开放性的特质,随时准备容纳他觉得正确、有益的信条。

正义果真是这样的吗?克法洛斯笑着离开了,他不再继续交谈,也不想再继续交谈下去。他对正义的兴趣到此为止,只是真诚地害怕死后受到惩罚。于是,正义的价值无意识间被局限于其功利性或功用性。他的离场使得宗教的、传统的、诗歌的正义观念有了被审视的可能,也为我们思考如何在婚姻、家庭、私有财产、宗教信仰等方面重构正义提供了空间。

首先,正义需要自我节制。满足性欲和获得金钱是个人从生理和心理上获得自我满足的两种主要方式,而满足的标志则是父权的确立及财富的积累。但这些归根结底是一种自利的生活,其真正关注的是自己在生理与心理上的延续。随着年龄的日益增长,克法洛斯对性与金钱的态度显得越来越豁达,但是他对家庭的关切、对留与子女遗产的关心,反映他并没有真正逃离一种自利的生活方式。苏格拉底所做的正是劝说青年和老年莫过分自利,不要过度关心身体和金钱,要懂得节制。数年之后,雅典沦陷,克法洛斯家族毁于一旦,玻勒马科斯被杀,吕西阿斯流亡他乡,恰是对苏格拉底此番演说的极好佐证。

其次,正义需要理念引领。根据克法洛斯的观点,似乎因为有保卫正义的诸神,他们可能施以惩罚,所以才需要正义。那么,如果没有诸神,正义是否就一无是处?克法洛斯的正义观念容易使人们形成一种道德上的自满——金钱使富人有能力弥补自己的不义行为,这种精神层面上有望死后不受惩罚的期待使富人可以明目张胆地行不义,然后以金钱补过。但是,如此,正义便容易达致吗?此种正义的观念背后毫无理念支撑,而仅仅是一条或几条强制性、威胁性及补救性的规则。一旦将惩罚、强制抽空,“正义”的概念随之便被掏空了,是否需要秉持正义也开始摇摆不定。

再次,正义需要制度支撑。正义不仅仅是一种美德或个人内在的生活准则,更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框架的基本原则。实现正义的社会生活,不仅需要公民个人秉持正义的信念和节制的生活方式,更需要以制度形式对正义的生活样态进行固定,并用以规制群体的社会生活,以避免“行正义者招损,行不义者受益”局面的出现。正义的社会需要通过对传统习惯的经验继承和对实践状况的理性反思,不断健全制度规范系统,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社会的改革与进步。

来源:法制网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