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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冰:当代美国陪审团审判之争

 


检察日报

    美国的陪审制正式开始于1625年,虽然各宗各派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褒贬不一,但这并未影响其在美国司法中的运用。

    一、美国陪审制概况

    在美国,有大陪审团(G““ndJ““y)和小陪审团(T“i“1J““y)之分。大陪审团只负责决定对刑事案件是提起公诉还是不予起诉,而小陪审团(常称为陪审团),其主要任务是审判案件。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如澳大利亚、巴西、新西兰、加拿大、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等,但美国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大陪审团最少6人,最多23人,其成员都是从公民中随机挑选出来的。设置大陪审团的初衷是为了制衡国家公权力,防止一个案件仅根据公诉人的一面之词就进入审判。

    小陪审团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其责任是听取法庭辩论,评判证据,认定事实,根据法律规则和法庭指导作裁决。美国的陪审团通常由12人组成。但在许多州,法律规定陪审团的人数可以减少为6人或当事人同意的人数即可。陪审团的裁决通常要求全体一致同意。但有些州也允许在1人、2人或3人不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裁决。

    美国陪审团平均每年审判案件的数量,州法院约为15万件,联邦法院约为5000件。其中2/3是刑事案件,1/3是民事或其他案件,如家庭、环保、交通等。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还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作出裁决,不需要陪审团审判。

    二、对陪审团审判的争议

    陪审团通常被看做是一种与国家权力抗衡的力量。该制度的设计者认为:陪审团审判的最大价值是提供了一种途径,使民众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得以介入司法领域,使在特殊案件中公民参加审判的机会固定化、法律化。正如十九世纪法国的哲学家、历史学家亚利克西斯所言陪审团审判能教育公民具有自治意识。

    目前,对于陪审团的争议,焦点是:(1)审判的专业性与公平性。赞成者认为陪审团能给非政府的组织、团体或个人提供一个更有同情心的庭审或更公平的审理。质疑者认为陪审团的公平性没有保证。例如,对于儿童被强奸这类高度情绪化的案件,陪审团成员可能会基于个人的感情而不是基于内心确信来宣判被告人有罪。把一个人的命运交由未受过训练的外行去决定是一种奇怪的和冒险的行为。有人认为陪审团“像一艘驶进暴风雨中的船一样难以驾驭”,比法官审判难以预测结果。还有人提出,陪审团的成员有可能受本身偏见的影响。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在1992年加利福尼亚州罗德尼·金的案件中,陪审团全部由白人组成,尽管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录像带,他们仍然裁定殴打黑人罗德尼·金的白人警官无罪,正是这一判决导致了之后的洛杉矶暴乱。

    (2)评议程序的秘密性。赞成者称保密的目的是通过保护陪审团免受不当干预从而保护它的裁决自由。质疑者认为评议程序的秘密性阻碍了审判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3)陪审团对裁决不说明理由。质疑者认为对某些缺乏教育、自由和财产的被告人而言,不告诉他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是不公平的。与此相反,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作出的裁决,必须就事实的确认和法律的适用两方面给出一个详细的理由。

    (4)陪审团的能力。质疑者怀疑陪审团是否具有充分理解统计数据和科学性证据的能力。陪审团成员的心理预期往往易受权威的证据调查检验结论的影响,即所谓的CSI(C“i““Sc“n“In“““ιig“ιi°n犯罪现场调查)综合症,如果陪审团滥用或误用证据资料必定会导致错判。

    虽然质疑者的意见并非没有道理,但是美国社会主流观点还是认同陪审团审判制度。有这样一个例子,一名普通美国公民被选为一个刑事案件的陪审员,他参加了两周的审判。案件审结后,他在自己的博客上发文,希望探讨一下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他认为陪审团有两大缺点:一是参审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到陪审员的工作和家庭生活;二是像金融诈骗这类案件,需要有博士学位的人才能搞懂被告人是如何诈骗的,普通公民无法判定事实。共有12人在网上对此发表了评论:1人赞同,1人不置可否,其他10人都认为保留陪审制更好。具体的理由是:(1)陪审员们为法庭带来了新的眼睛和耳朵,否则,审理过大量案件的法官会过快的作出判决;(2)12个人一起裁决比一个人单独裁决能作出更好的决定;(3)对公众和被告人而言,更容易接受由他们的同类作出的裁决;(4)陪审员们不依附于任何人,因此能够作出独立的裁决;(5)陪审团审判使民主政治得到巩固;(6)废除陪审团将使被告人应得到的法律保护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从一个美国公民小小的博客论坛上,或许能够窥一斑而见全豹,了解当代美国民众对陪审团审判的态度。

    (作者单位: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