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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莉:法国的检察官制度

 

一、检察官的名称和等级

  法国实行的是审检合署制,即国家不设立与各级法院平行的检察院,而是由司法部向各级法院派驻检察官。检察官的等级和名称也都与法院相对应。在普通法院系统内,共和国设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相应地,最高法院设驻最高法院检察总长1人,首席副检察总长1人,副检察总长若干人;上诉法院设驻上诉法院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若干人,总检察官助理若干人;大审法院设驻大审法院共和国检察官1人,副检察官及/或首席检察官助理若干人,以及检察官助理若干人。

  法国的检察院由共和国司法部领导。检察官有严格的等级划分,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下级检察官要受其上级的指挥和支配”[1]。司法部长直接领导检察总长和上诉法院检察长,两级检察长需定期向司法部长汇报所有重要的案件;上诉法院检察长领导共和国检察官及其辖区内的所有检察官,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估;共和国检察官不仅领导其所在大审法院的所有检察官,而且领导其辖区内派驻在轻罪法庭以及违警罪法庭的所有检察官。

  这种上下级的领导关系,直接反映在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如在刑事诉讼领域,“司法部长有权就其知悉的违法情况向检察长揭露”[2]。“可以指示检察长接受某一案件,并要求检察长履行或令其下属履行调查程序,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上诉法院)检察长对其辖区内的所有检察官都有支配权”[3]等等。在检察官不听从命令或指示时,检察长可以亲自办理某个案件,也可以指派其他检察官办理此案。检察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可以主动征求检察长的意见。可见,全国检察院内部实行垂直的一体化管理。

  二、检察官的录用和培训

  法国检察官的来源有两条途径:一是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通过专门的竞争考试并经职业培训而被录用的,这构成检察官的主要来源;二是因满足某些法定条件获准参加职业培训后而成为检察官[4]。

  依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其任职前必须在国家司法官学校[5]接受培训。司法官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选拔考试招收新学员,招收名额由司法部视每年空缺的司法官职位以及司法官岗位交流的情况而定。所有获准进入司法官学校学习的学员将同时被任命为初任司法官(包括未来的法官和检察官),并开始享受薪金及其他待遇。

  司法官学校的培训为期31个月(包括司法实践),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非专业实习(2个半月)。主要在警察局、律师事务所、宪兵队以及各部委、公共管理部门或私人企业甚至其他国家进行。主要目的是使初任司法官了解社会,积累工作经验,或亲身体验另一种司法制度。

  第二阶段:专业学习(8个月)。学习所有与司法官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职业操守。

  第三阶段:司法实践(14个月)。所有初任司法官将被分别指派到不同的初审法院或检察院,亲身体验并参与所有司法官工作,包括列席合议庭合议或代表检察官出庭发表公诉词等。完成司法实践的初任司法官将再次参加考试。国家在综合考虑学员的成绩、实习评分、本人意愿以及空缺司法官职位等多方面因素后,最终决定每位初任司法官的工作岗位。

  第四阶段:职业培训。工作岗位明确之后,初任司法官需再回到司法官学校接受为期6个月的岗前培训。法官与检察官将分别就不同的工作内容接受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在职司法官的培训由位于巴黎的国家司法官学校的继续教育部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司法官每年必须接受至少5天的培训[6]。继续教育培训主要与职业技能相关,具体内容由司法官本人根据学校提供的课程自由选定。

  三、检察官的任命和晋级

  《司法官组织法》[7]具体规定了检察官任命和晋级的条件和程序。

  1.任命。检察总长和上诉法院检察长由司法部长提名,征求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意见后,由总统在内阁会议上通过政令任命;其他检察官,由司法部长提名,征求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意见后由总统直接任命。

  2.晋级。法国检察官的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二级和特级。相应地,全国检察官的职位也被划分为三级。检察官职位的等级是固定的,只能由具有相同等级的检察官担任。反之,如无相应的空缺职位,下一级的检察官则不能晋升至更高的等级。

  为确保检察官能够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晋级,国家成立了专门的“晋级委员会”[8]负责此项工作。该委员会将综合考量所有检察官的资历、能力、考核评估情况以及个人意愿,逐年制定出检察官的“晋级名单”[9],任何未被列入此名单的检察官都不得晋升到上一等级的职位。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国家制定了专门章程规定被列入晋级名单的条件。司法部长将根据此名单,每年提出三次检察官的“晋级计划”[10],在征求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意见后(但无须服从)正式任命。

  刚从司法官学校毕业的检察官均为二级检察官,只能被任命为检察官助理,平均工作7—10年后可被列入“晋级名单”。一级检察官晋升为特级检察官的条件较高,难度也很大,通常需要有两个不同上诉法院辖区的一级检察官的岗位资历[11]。

  四、检察官的职权

  法国检察官的职权比较广泛。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负责提起公诉,而且直接参与诉讼全过程,包括接受告发和控告、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将案件提交预审法官进行预审、对预审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进行法律监督、运用公共力量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在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可以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参与诉讼活动,同时还负有对经纪人、公证人、律师等职业人员以及户籍管理等人员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职能。

  1.驻最高法院检察官。就其职权而言,驻最高法院检察院在整个国家司法中处于中心地位,其首要任务是保证法律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同时符合立法原意以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就刑事案件而言,检察总长可应司法部长的要求或由其直接提出针对某一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控诉;在民事领域,他可以对不当民事判决提起审查程序。同时,应司法部长的要求,还可就法院滥用职权以及越权行为向最高法院提出控诉。

  检察总长领导最高法院检察院的工作。除检察总长外,最高法院检察院还设首席副检察总长1名、副检察总长22名,主要就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不负责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审理)提供法律咨询和分析意见,以增强最高法院判决的可预见性。检察总长还直接参与司法官管理以及纪律惩戒工作,但其与上诉法院检察长以及基层法院检察官之间没有领导关系。

  2.驻上诉法院检察官。驻上诉法院检察官负责所有上诉案件以及由重罪法庭[12]审理的案件。

  3.驻大审法院检察官。共和国检察官领导其所驻大审法院检察院,他直接隶属于驻上诉法院检察长,在副检察官以及检察官助理的协助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包括:(1)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并且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并对预审活动中采取的措施进行法律监督。(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负有关注整个诉讼活动合法进行,保障法庭正确适用法律的责任,并有权对违法乱纪的审判行为提出异议。(3)监督判决的执行。对无法执行的判决,可要求停止执行。(4)在民事司法活动中,可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对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调阅其卷宗,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附属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法国检察官的职权行使具有相对独立性。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院内部是“上令下从”的管理体制,但为了保证检察官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同时又对这种体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首先,虽然法律规定全国检察机关接受司法部长的领导,但仅只限于宏观方面,如就某一阶段某一个地区要侧重哪一方面的诉讼给出指导意见等。其次,司法部长虽可以指示检察长接受或调查某一案件,或就某一案件向法院起诉,但不得对案件的定性发表意见,更不能做出对某一案件不起诉的指令。再次,检察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某种行为及指令一旦做出,即具有合法性及有效性。尽管检察官在职务上有等级之分,但是在下级检察官拒绝其干预的情况下,上级检察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取代下级检察官,也没有任何权力控制下级检察官的刑事裁判权。这种不服从可能会给下级检察官招致指责甚至纪律上的处分,但这并不妨碍其依职权所作出的任何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后,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即便一个刑事案件的案情和罪犯都已确定,但是否就案件提起公诉要由检察官决定。当然,检察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能理解为是完全独立行使的,他必须服从国家的刑事政策以及上级检察官的领导。

  五、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免受威胁、恐吓和攻击。国家将补偿检察官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害;2.检察官有对案件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3.检察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从2007年开始,此项权利已成为检察官的义务);4.除服兵役外,检察官不得被征调从事职务之外的其他工作;5.检察官享有法定薪金,包括基本待遇及其他福利;6.检察官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得违反其职业道德。

  (二)义务

  1.检察官应遵守客观性义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活动;2.检察官在获任命之时必须宣誓,承诺在其职业生涯中,认真、忠诚地履行职责,虔诚地保守职业秘密,并在各个方面以当之无愧的司法官、正直、忠诚作为其行动准则。任何情况下,其在誓言下的义务都不得被解除;3.检察官有服从上级指令的义务;4.作为司法官,检察官负有“审慎”义务,其举止言谈须符合司法官的职业操守;5.检察官不得从事任何带有政治色彩的活动。任何针对政府的敌意都是被禁止的。同时,不得从事任何阻碍司法的活动;6.检察官参加任何组织或执行其他非司法性质的任务须经司法部长同意;7.检察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职,以及从事其他任何职业活动或享受薪金的活动,但不包括从事科技、文学及艺术活动;8.检察官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议会或经济及社会委员会委托其从事的活动。不得从事其所在省或市议会委托其从事的活动;9.在服务期满五年之前,检察官不得担任任何经选举产生的职务;在服务期满三年之前,不得作为候选人参加任何选举活动;10.非经其上级检察官同意并经司法部长许可,检察官必须居住在其任职的司法管辖区内。

  六、检察官的惩戒

  (一)条件:

  为保证对检察官的纪律或法律处罚依法进行,《司法官组织法》专门规定了对检察官进行惩戒的情况。

  检察官在其职业生涯中,如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招致惩戒:

  1)任何有违检察官任职誓言的行为;2)任何违背对国家所负之义务的行为;3)任何有损司法官荣誉、公正、尊严的行为;4)凡有违下级检察官对上级检察官的服从义务的行为。

  (二)措施

  对于违纪检察官的具体的惩戒措施包括:训诫并记入档案;调离现职(如从巴黎调到外省任职);解除某些职权;降低薪金等级;暂时解除职务(最高期限为1年,可附加剥夺全部或部分检察官职务待遇);降职(如从检察官降为检察官助理);强令退休或终止其职务,以及撤职(视违纪情节严重程度,可附加剥夺其享受退休金权利。被撤职的检察官一生将不得再从事司法官工作)。

  除法律规定的惩戒措施之外,检察长还有权对其下级检察官的违纪行为予以警告。如果一名检察官在同一时间因多种违纪行为被追诉,最终只能对其施以一种惩戒措施;而且,对一种违纪行为不得同时施以多种惩戒措施。但在对违纪检察官做出解除职权、降低薪金以及降职处分时,可同时视情况将其调离现职。

  (三)程序

  在法国,“针对检察官的惩戒权力由司法部长行使。”司法部长或上诉法院检察长如收到针对某检察官违纪行为的举报,应通知检察总长,后者将以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检察官事务会议”主席的身份受理这些举报,并可通过司法部长,委托司法部的调查总局对举报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同时,检察总长还有权指定1名委员会成员以报告人的身份进行补充调查。在调查期间,司法部长得责令暂时停止被指控检察官的职权以便展开调查,直至做出处罚决定。但是这种临时的职务中止不得剥夺被指控检察官享受其基本待遇的权利,且中止决定不得公开。

  调查一经结束,被指控检察官将被传唤至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接受讯问。在宣读完指控书后,被指控检察官有权针对指控进行解释和自我辩护。除不可抗力外,如被指控检察官未接受传唤如期前来,委员会可做缺席处理。经秘密审议后,委员会将做出制裁决定,并送交司法部长审阅。如司法部长认为委员会处罚过轻,则有权指示委员会重新做出决定。
 
【注释】
[1]1958年12月22日组织条例第五条。
[2]1993年8月24日第93—1013法律。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6、37条。谢朝华、余叔通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4]包括已在法律院校任教两年以上或从事三年以上律师职业的法学博士,具有法学本科学历的、从事司法、经济和社会领域职业的公务员等。
[5]成立于1958年,直接隶属于司法部,专门负责初任司法官及在职司法官的培训。
[6]1992年2月25日《组织法》。
[7]1958年12月22日第58—1270号法令颁布。
[8]《司法官组织法》第34~36条。
[9]须报送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审议后由总统签署。
[10]该计划将向所有司法官公布,任何司法官均可向司法部提出针对计划的个人保留意见。
[11]2007年4月5号法令又增加了一个晋升特级司法官的任职条件:必须有1~2年的非司法官职业经历,如供职于其他部委、担任省长、区长或外交司法官等等。该项法令将于2011年正式施行。
[12]1985年12月30号第85—1407号法律。 

作者简介:陈丽莉(1968—),女,回族,吉林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