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8-07 00:00 提交
(二)美国的“排除证据的听证程序”(Suppression Hearing)
5.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听证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并不是始终确定的由被告方或者政府方承担的,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究竟由那一方承担具体的证明责任。
1.非法证据排除的声明异议程序{5}。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调查申请的,对方当事人既可就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也可就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进行争辩;法院应为检察官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争辩的机会。
因此,日本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采用“以声明异议排除为主,以依职权排除为辅”的混合式程序模式;但是总体上而言,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浓厚当事人主义色彩的职权主义程序模式。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形式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告诉,但是允许以口头告诉为例外。即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出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