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8-21 00:00 提交 浏览 4 次 ●※本文发表于《人民检察》2002年第3期※● 摘要: 为解决国内青少年犯罪日趋恶化的问题,澳大利亚颁布了新的法律,出台了新的举措,对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颇有成效的改革,使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具有“简易化”、“交易化”、“轻刑化”、“社会化”趋势。 关键词:澳大利亚銆€少年刑事司法銆€新动向 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銆€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减少和控制社会犯罪的首要问题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尤其是对于生理、心理均处于发育阶段的青少年罪犯来说更是如此。为此,世界各国无不结合本国国情,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刑事政策予以调整,出现了非刑罚化、人道主义的倾向,只是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与程度有所区别而已。近年来,针对青少年犯罪日趋恶化问题,澳大利亚颁布了新的法律,出台了新的举措﹝1﹞,对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颇有成效的改革,使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具有“简易化”、“交易化”、“轻刑化”、“社会化”趋势。 一、“简易化” 这主要表现在警察于庭审之前,可以独立地对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直接作出实体性处理,而不必交由法庭审理。 首先是根据1997年的《少年犯罪法》的规定:(1)对在街头犯罪的青少年,警察可以口头警告;(2)对犯轻罪的青少年罪犯,警察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实施该处罚时,应通知其家长一起来警察局,首先让青少年罪犯自己讲述犯罪的经过;其次让其讲犯罪时有无考虑过事后会给家长造成什么影响;再次,若有被害人的,则要求其必须给被害人写封道歉信,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最后,要求其讲明今后如何改正,使自己的行为变得好起来;(3)对初犯重罪的青少年罪犯,警察可以将其移交州青少年犯罪协商会处理。 其次是依据1998年推行的青少年犯罪条例,将被控较轻罪名的未成年罪犯拨离刑事系统。警方可能取代法庭,向未成年罪犯作出警告、告诫或要求他们出席少年犯司法审判会。警告适用于轻微的罪行。假如未成年人遭受警告,警方将不会记录其名字和不留案底。告诫通常在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捕后一段时间内,在警署内进行。当他们承认犯罪时,他们可能会被告诫,而他们的案件就不会再交由法庭处理。在告诫程序进行时家长一般可以在场。告诫是一个严肃的程序,但当告诫程序完毕后,该未成年人不会遭受其他惩罚。 二、“交易化” 近年来,澳大利亚针对居高不下的青少年犯罪率问题,大量地采用了类似于美国“辩诉交易”似的程序,即由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亲友、受害者甚至警察参加,由一定的非审判组织主持,对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进行谈判,并最终就如何处理未成年人所犯的罪行达成协议。一旦达成协议,案件就此了结,而不必交由法庭审理。 首先是少年犯司法审判会。它由一名召集人组织,而该名召集人必须是少年犯司法部门的雇员。其案件来自于儿童法庭、公诉人、警察的移交。只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承认犯罪时,他们才可以出席审判会。该未成年人亦必须同意出席审判会。所有出席审判会的人士会协力为未成年人定出一个“改过自新计划”。“改过自新计划”可能包括作不受薪的社区工作或获得帮助,例如戒毒。有关“改过自新计划”的订定,是没有什么限制的,但其惩罚性程度不能较裁判司﹝2﹞的裁决还要重。假如该未成年人不履行审判会所决定的计划,他就会被送上法庭。在法庭上,法官可以完全不理会审判会的决定,给他判刑。另外,假如罪案涉及受害者,该名受害者亦可以出席审判会。该未成年人要向受害者道歉,或者就损毁的物品作出赔偿。 其次是青少年犯罪协商会。协商会由警察、犯罪及其家长、亲友、法律顾问、被害人及其亲友参加,由召集人主持进行。该会属政府部门,其主任和下属办事机构的主任均属公务员;每次会议的召集人系政府临时聘请的在社区有一定威望的高尚人士担任,新南威尔士州有450名这样的召集人。他们一般都来自犯罪青少年所在的社区,熟悉罪犯生活的社区情况和其家庭情况,知道如何帮助该名青少年罪犯改正错误,并能够较实际地制定出帮教计划。召集人都是自愿担任的,一般要经过协商会负责人的面试,主持会议之前还要经过2-3天的培训,以熟悉有关的程序规则和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协商会的开会程序是:(1)、办案的警察将有关该名青少年犯罪的证据材料和申请召开协商会的意见书,呈交给州政府的青少年犯罪协商会;(2)、协商会主任经审阅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最迟不超过21天内,交给一名召集人;(3)、开会前,召集人必须会见被告人,并告诉其有关权利和注意事项;(4)、开会时,被害人及其家属先陈述,接着其他与会人员陈述,进行帮教,最后由被告人和家长表态;(5)、召集人主持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并交给警察执行。协议内容一般为:①青少年犯具结保证今后不再犯罪;②已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③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上所采取的帮教措施,如不再逃学、戒酒、戒毒,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害人无偿地作某些力所能及的事,以作经济补偿。若达不成协议的,则由警察将该罪犯送交法院审判。据统计,经过该会帮教后的青少年罪犯,80%的人不再重新犯罪,故现在的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法庭只审理重罪犯和再犯者。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青少年犯罪协商会,在1997-1998年度召开协商会500次;1999-2000年度召开1500次。三年来,共有4300名青少年罪犯通过该会解决罪责。此举因使犯罪的青少年可以在不离开他们家庭、学校和社区的环境下,以改正罪错,重新做人而深得社会各界人士肯定。 三、“轻刑化” 考虑到未成年罪犯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可塑性较强的特点,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时无不将如何帮助其矫正他们的行为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在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处刑一般采用非监禁措施。择其要者,有以下几种“轻刑化”的刑罚措施。 1、 撤销控罪告诫了事 这是童犯﹝3﹞最轻的裁判。这意味着裁判司裁定童犯罪名成立,但认为他们应该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此时,裁判司可以裁定该童犯无罪释放,警方撤销控诉,而且不会留案底。同时,裁判司可以对该童犯予以警告,如果他们再犯法,便会遭到更严重的刑罚。 2、“行为良好保证”﹝4﹞ 裁判司可能让未成年人无罪释放,条件是他们不再作奸犯科,即他们必须基于行为良好保证条件才能获得释放。行为良好保证将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如儿童法庭的行为良好保证生效期可达两年。另外,裁判司可就行为良好保证附加条件,例如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住在家中或者上学或者寻找工作。假如他们违反这些条件,他们就会再被提交法庭审理,裁判司可更改裁决而处以较重的惩罚。 3、罚款 裁判司对与罪行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可能会要求在28天之内缴交罚款以作为惩罚。假如该未成年被告人不付罚款,州债务追逃单位便会采取追讨行动。该债务追讨单位有权吊销其驾驶执照,从其薪金或者银行户口取款,或者将其财产充公以缴交罚款。假如这些仍不能确保缴交罚款,那么他们可能要做社区服务工作,也有可能被送到羁押中心。另外,裁判司可以同时判决缴交罚款和作出行为良好保证。 4、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取代未成年被告人押往少年犯羁留中心的另一选择。社区服务通常不适用于14岁以下童犯或有毒瘾的罪犯。社区服务令通常由裁判司下达,但罪犯的工作受到少年犯司法部﹝5﹞主任监督。罪犯的工作通常是园艺或者清洁公众地方。假如未成年人罪犯不遵守要求作社区服务工作,他们可能被控“违反社区服务令”,违反社区服务令将会导致更长时间的社区服务或者监禁在羁留中心。 5、行为监察 行为监察类似于行为良好保证,唯一的不同是,它通常附加一项条件是未成年罪犯由少年犯司法部主任监察。被监察的未成年罪犯必须遵守他们的少年犯司法部主任的所有合理指示。这可能包括接受戒毒和戒酒的辅导;不能跟某些人见面;住在经少年犯司法部主任批准的地方;上学或寻找工作。行为监察一定包括未成年人罪犯不准再作奸犯科这项条件。如果未成年罪犯违反了行为监察的条件,他们便会被再提交法庭受审。 四、“社会化” 众所周知,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和成年罪犯的改造有很大不同,前者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才能达到良好效果。﹝6﹞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社会化趋势除了上文中提到过的少年犯司法审判会、青少年协商会的成员构成、未成年罪犯的社区改造之外,还表现在澳大利亚有各种各样青少年维权服务热线﹝7﹞。根据这些服务热线,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那一阶段,未成年人均可以通过这些热线获得律师或者其他人士的无偿的咨询、或者帮助。这些青少年维权服务热线如:未成年人的法律帮助热线(18000101810)、青少年生活热线(131114)、父母热线(132055)、酒精和毒品信息服务热线(93612111)、无家可归者信息和参考中心(92659081)。这些青少年维权服务热线为预防和改造青少年犯罪无疑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叶青: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教务处处长;王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