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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礼登:德国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程序中处于何种地位

在德国,检察机关和法院均负有一定的刑事执行职责。前者负责对适用成年人刑法的被告人的执行,后者负责对适用未成年人刑法的青少年被告人的刑事判决执行。这里介绍的是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执行机构的情况。

  刑事执行的概念、内容与管辖

  德国有两个从字面上很难区分的概念:Strafvollstreckung和 Strafvollzug,二者都能翻译成刑事执行,但从内涵上讲,前者指通过强制方式落实法院所判处的刑罚结果,是标准意义上的“刑事执行”,内容大体相当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制的执行措施;而后者专指对自由刑和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的执行,因此可以称之为“监禁执行”,内容大体对应我国监狱法等所规制的各种措施。监禁执行由监狱、戒毒所、精神病院等监禁机构负责。

  刑事执行的内容就是落实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包括将罪犯传唤、移送至相应场所、中止行刑、交付考验、假释、延迟执行、执行罚金、执行以监禁替代罚金、刑满后交付行为监督等等。

  检察院的执行管辖,以对应的法院地域管辖为其管辖范围。其他州刑事执行庭的决定需要本州执行的,由本州一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负责。如果本州高级法院是一审法院的,州总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刑事执行是州内事务,跨州执行一般按照州际协议规定办理。根据德国的州际执行协议,检察院可以直接在别的州进行执行传唤。如果被执行人在别的州的监禁之中,检察院可以请求移交。检察院还可以请求别的州的警察对被执行人进行拘捕,并无需补偿由此产生的费用。

  检察院中的司法员具体负责刑事执行

  检察院中的司法员不同于检察官,他们受教育的程度要求低于检察官。他们在高等专业学校进行为期三年的司法员专业学习,同时在司法实务部门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通过司法员考试,可以被任命为司法员。全德国一共有8所高等专业学校可以提供司法员专业学习。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进行实践训练期间其身份被称为“候补司法员”。“候补司法员”不同于“候补司法官”,后者是指在大学法律专业学习的学生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为了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获得法官资格,在法院、检察院等机关进行为期两年实习期间的身份。“候补司法官”可以受检察长委派从事一些司法员的工作。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当然也可以被任命为司法员。

  《司法员法》第31条明确规定,刑事程序和罚款程序中的执行由检察院中的司法员负责,包括实施与执行相关的活动,比如执行扣押、强制拍卖、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破产事宜、管理被扣押物品等。《刑事执行条例》详细规定了对自由刑、罚金、替代罚金的自由刑、保安处分措施、附随法律后果的执行。该法条同时规定,司法员负责执行事宜,但个别事项须由检察官进行处置,比如对自由刑延缓或中断执行。

  司法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原则上独立开展工作,但是当作为部门领导的检察官有不同意见时,当司法员处理的业务和检察官处理的业务紧密相关不宜分开处置的,或者检察官下令实施强制措施并要求自己处置的,司法员应当将执行事务提交给检察官处理或者寻求检察官的办理指令。

  对自由刑、罚金的执行

  如果罪犯未被逮捕,被判自由刑后还处于自由状态的,检察院的司法员应当立即办理收押措施,向罪犯发出收押传唤。传唤令上需载明罪犯应在确定的期限内到监狱报到,报到期限至少为一周,便于罪犯安排自己相关事宜。如果罪犯不按时到监狱报到,或者有证据表明罪犯将不会自动报到,检察院应该发出拘传令或者逮捕令。拘传或逮捕行为由警察具体实施。如果罪犯潜逃或隐匿,检察院应当通缉。

  如果被判自由刑的罪犯已经处于监禁中,检察院应安排将其转送到有管辖权的监狱。如果罪犯因为某一案件被判自由刑,但是基于其他案件还处于审前羁押中,则应当由检察院将其直接转到规定的监狱执行,但是法院可以裁决不转送罪犯。

  对于罚金的执行,检察院的司法员可以作出相关决定,比如变通支付、强制执行。在无法执行罚金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决定以执行自由刑替代执行罚金,即一个日额的罚金执行一天的自由刑。各州可以自行立法规定通过做义工的方式来避免执行替代性自由刑。

  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包括延缓执行和中断执行两种情况。对执行中止的决定,司法员需要得到检察官的批准。可以延缓执行的情况一般是罪犯患有重病,特别是精神病,有现实生命危险。检察院需要通过官方的医生或者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查,经过证实,可以同意延缓执行。此外,如果罪犯在押期间患重病,但监狱无法提供治疗的情况下,可以中断执行。执行中断是有期限的,通常为预期可以康复的时间,但最高不超过一年。

  根据刑诉法第455条规定,如果监禁场所暂时没有羁押空位,也可以延缓执行。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常见的是罪犯以个人家庭困难为由提出延缓执行申请,比如孩子马上要出生等等。检察院审查中要考虑的是,如果对罪犯实施立即收押,那么与处于此种状况下的一般被收押人相比,他所遭受的困难是否显著更大。如果不是,则不会批准延缓执行的申请。对于独立经营的企业主来说,他在收押前通常需要委托代理人并交接工作,因此也可以批准对其延缓执行。根据刑诉法第456条,延缓执行最长时间为4个月。罪犯不能以收押会导致其长期失去工作为理由申请延缓执行。

  如果罪犯由于违反《麻醉品法》的刑事条款犯罪,并且被判处不超过两年的自由刑,或者他还处于毒品瘾癖中,当他开始进行戒毒治疗后,检察院可以最长延缓两年进行执行。检察院的这种决定还需要一审法院的同意。

  罪犯的申请如果不被批准,检察院应该对其立即收押。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但是这种法律救济的提起不会影响检察院收押决定的效力。

  假释与考验监督

  假释,就是停止执行剩余刑期。由监狱所属的法院刑事执行庭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后决定,但要听取检察院的意见。对于刑事执行庭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立即抗告,如果法院决定给予假释的,检方的抗告还具有阻止法院决定效力的后果。

  对于自由刑,如果执行完毕三分之二刑期,但至少需执行满两个月,可以中止执行剩余刑期。此外,第一次服刑人员,如果被判处不超过两年的自由刑,服刑满一半时,但最少需服刑满6个月,可以有条件地假释。当然特定情况下,对于超过两年的自由刑,或者并非首次服刑者,也可以适用服刑满一半就释放的做法。对于终身监禁,需要服刑满15年才能假释。

  罪犯如果被判缓刑,或者假释后,由法院进行考验监督,即可信性监督。检察院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很多工作。考验监督期间,所有其他机构与此有关的文书,都要首先发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转交。在考验监督期间法院作出所有决定前,都要听取检察院的意见。

  考验监督期不超过5年,但还可以延长到原判决所确定的考验期的1.5倍,因此可以达到最高7年半。罪犯如果不履行考验监督的条件,可以取消考验监督重新收押。考验监督期届满,应当决定释放。检察院应当审查罪犯是否满足了考验监督的条件。

  对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的执行

  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有移送精神病院、戒毒所和保安监禁所等情形。对它们的执行通常适用对自由刑执行的规定。如果法院同时判处了保安处分和自由刑但没有确定执行顺序的,应该首先执行移送精神病院或戒毒所的决定,然后再执行自由刑。保安处分的时间可以有三分之二折算为自由刑的刑期。如果法院同时判处了保安监禁和自由刑,应该先执行自由刑后执行保安监禁。

  对于移送戒毒所的,检察院每6个月要审查一次是否继续执行。而对于移送精神病院的,每年审查一次。移送保安监禁所,每两年审查一次。检察院内的司法员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要听取各个保安场所的意见。

  德国刑法典中还规定了一类特殊的保安监禁情况,即罪犯在判决时并没出现应适用保安监禁的情况,但是在执行自由刑或处于精神病院治疗期间出现了,那么根据刑法典第66条规定,法院可以事后对其施加保安监禁。一般首先由监禁场所向检察院提交相关情况资料,必要时检察机关可进行补充调查。检察机关应当在自由刑或精神病治疗期届满前6个月到12个月前向刑事庭提出施加事后保安监禁的请求。

 

【作者简介】
黄礼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