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张智辉:立足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学应重点研究四个问题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 《人民检察》2013年第9期

 

  编者按:检察理论建设既是指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先导性工程,也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工程。随着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以及检察实践的丰富发展,检察学研究也不断繁荣创新。当前,新一轮检察改革即将启动,为检察理论研究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为更全面地了解检察学研究的现状与未来发展,更好地实现检察理论研究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理论指导作用,本刊特邀专家学者撰文,推出“检察学研究专题”,敬请关注。

  近年来,随着检察工作的稳步发展和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化,检察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不仅表现为有关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其数量之多、所及范围之广是前所未有的,而且表现为检察理论研究走出了单一的、碎片式的研究方式,出现了一些系统思维的、有一定理论体系的研究成果。一些研究成果对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检察权理论、检察活动的基本规律、检察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构建了检察学的理论体系,使检察理论研究逐渐地从工作研究转向学术研究,从微观问题的解决方法到对整个检察制度构建的整体性思维,从对现存制度的简单论证到对未来发展的综合分析。这些研究不仅促进了检察学的学科建设,而且对指导和促进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对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开展,甚至对有关立法的完善,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科学是无止境的。特别是像检察学这种刚刚起步的学科,需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已有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当前,随着十八大精神的贯彻落实,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启动。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与检察制度有关的许多重大的、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检察学研究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

  为了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给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个人认为,当前检察学应当重点研究并从理论上回答以下问题:

  第一,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检察学不仅要研究静态的检察制度,而且要研究动态的检察制度。所谓动态的检察制度,实质上就是检察制度具体运行的样态。从我国检察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看,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可以说是不能很好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间题。这个问题应当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重点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仔细分析十五大以来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提法,可以清楚地看到,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始终是中央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希望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连续四届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几乎用了相同的话来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这说明:第一,改革的精神一以贯之,坚定不移。中央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把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突破口,始终坚持不断推进。第二,改革的目标始终如一,重在制度。中央提出司法体制改革,其目标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根本上讲就是落实宪法的规定,保证宪法原则的贯彻执行。第三,这个问题是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以致引起了连续四届中央委员会的高度关注。审判机关不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不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第四,中央下决心要解决这个问题。十八大报告使用了“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个提法不仅表达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而且表明了中央解决这个问题的坚强决心。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解决这个问题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其中最大的难度恐怕是制度性障碍,以及与传统观念的冲突。一方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与司法机关地方化的制度设计(干部制度、财政体制、人员编制等)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何在不改变宪法原则的前提下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另一方面,我国在历史上就缺乏法治传统,审判权、检察权的特殊性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包括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们通常都习惯于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与普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看待,甚至还不如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样的观念如果不能破除,司法机关的社会地位就难以树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问题也就难以受到人们的重视。而这些问题首先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回答。只有从理论上充分说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必要性,充分论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性,并能够用正确的理论说服更多的人民群众和领导干部,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共识,才能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排除障碍,才能真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当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本身包含了三个彼此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价值,即“依法”、“独立”、“公正”。如何正确理解这些价值及其相互关系,也是只有从理论上深刻阐述,才能为人们所接受,进而作为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如果片面强调其中的某一个方面,就容易使人们产生误解,以致更不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第二,如何构建科学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虽然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特点,需要遵循权力运行的一般原理,但是检察权之所以能成为国家权力架构中一项独立的权力,并且在宪法中强调它的独立行使,则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决定了它能够成为国家权力中一项独立的权力,发挥着其特有的功能作用。因此,要科学认识和准确揭示检察权自身的特殊性,按照权力运行的一般原理和检察权自身的特殊性,设计符合检察权内在要求的运行机制。

  但是多年来,我们对检察权的运行规律研究得不够深入。检察权的运行实际上是在行政权运行模式下自发地进行,既缺乏经过科学论证的理论支撑,也缺乏经验基础上的制度安排。至今,我们没有对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单元进行界定,更谈不上规范;没有对检察权行使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制度安排;没有对检察权运行的资源进行需求性分析和整合性研究;甚至对目前流行的办案模式也缺乏合理的阐述和深入的研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科学构建。新一轮检察改革如果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就需要通过检察学的研究为其揭示规律,探寻道路。

  第三,如何科学调整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目前存在着设置不统一、名称乱等现象,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来理顺。但是,如何改革完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涉及深层次的理论问题。首先是如何对检察权进行科学分解的问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基础和根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如何进行二次分配。因此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其前提是对检察权进行科学的分解。如果没有对检察权的属性和内涵的深人研究,没有对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进行科学的归类和分析,就很难提出更好的分解检察权的方案。其次是对现存内设机构的认识问题。要对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进行改革调整,就必须对检察机关目前流行的内设机构,包括各地在检察改革过程中自行设置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进行深人的研究,对其设置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进行分析比较,甚至需要进行利害权衡。再次是对内设机构各自职责权限的科学界定。如果要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就不仅需要对应当设置的内设机构包括名称进行科学论证,而且需要对不同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进行科学界定,彼此之间的职责权限既不能相互交叉重合,又不能互不衔接、出现检察权的真空地带。

  第四,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问题。既要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又要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保证检察机关的清正廉洁,始终是检察改革在制度设计中必须牢记的两大重点。而这两个重点最终要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来实现。制度设计虽然是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保障,但是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就可能被束之高阁。因为任何制度都不是自行运行的,而是通过组织起来的人来发挥作用的。人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实现制度设计者预想的目标。人的问题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本身的管理问题,就检察机关而言,就是检察人员的录用、使用、考核、晋升以及职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即所谓干部人事管理。二是对人所从事的工作的管理问题,在检察机关就是检察业务管理问题。这两个方面的管理,对于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始终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