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陈立斌:加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公信

【作者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 《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9期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行为引起社会公众普遍服从、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表现为司法权具有赢得社会公众认同和信赖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按照已经明确的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建设。

  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司法公信力以司法信用为前提,以司法信任为结果,具体表现为司法权的正当性、公平性和权威性为人民所接受的一种社会心理状态。德国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在分析政府公信力危机时曾指出,如果公权力在合理性方面有所缺失,单靠行政手段无法维持或确立制度结构的合法性。{1}借鉴于此,如果司法公信力长期不足,必然会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因此,直面我国司法公信力面临的现实问题与挑战,努力消除影响、制约司法公信力提高的各种因素,才能使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当前制约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因素较多,既有法治完善程度、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的客观因素,也有司法能力的主观因素。就客观因素而言,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法律规则的深入人心尚需时日。就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因素而言,在信仰、崇尚、尊重、认同法律的文化环境中,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往往容易建立,而在厌讼的文化环境里,司法信任则不易产生。我国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厌讼可谓已成传统。即使在诉讼中,当事人也多关心自身的利益是否得到实现,而非规则是否得到执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不仅要致力于解决纠纷,而且更注重于法律的实现与执行。此二者的目的冲突亦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从司法自身的主观因素来看,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密切相关。面对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能否以合理的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及时的司法救济,是评价司法公信力的最重要标准。

  首先,司法裁判必须实现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判决结果的公平性,如在刑事审判中实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在民事案件中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如果司法裁判不能体现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即无从谈起。司法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平等地对待诉讼双方;同时应当保持审判程序的透明与公开,使当事人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进行诉讼,即“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公开不仅指程序意义上的司法公开,还包括法官法律推理的公开,后者主要通过裁判文书来传递。裁判文书记载着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全貌,它所承载的内容关系到司法结果是否能够获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作为司法公正载体的裁判文书,应该是法官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按照法定的程序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法官不仅要在裁判文书中实现正义,而且要通过判决说理让人民群众看到正义的实现过程。

  其次,司法救济的成本应当合理。当前,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需求的急剧攀升存在着矛盾,必须合理控制单位案件的司法成本,才能使更多的案件获得司法救济。如果单位案件的司法成本投入过高,而使更多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则司法公信力会受到负面的影响。司法成本指司法机关在单位案件上的司法资源投入和当事人在单位案件上的经济、时间投入,司法成本应当与案件本身的价值有合适的比例。近年来,通过诉讼费用的降低,已较大程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司法机关的司法资源投入方面,新的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小额诉讼程序也使司法效益有所提升。如何进一步探索司法效益,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平均用力现象,保障更多的当事人获取有效的司法救济,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最后,司法必须廉洁。司法不廉往往会导致司法不公,同时从根本上摧毁司法公信力。清正廉洁是司法职业的道德底线,没有廉洁,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司法公信也就不可能实现。

  司法能力不足是当前制约

  司法公信力提高的主要因素

  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诸多因素中,客观因素的改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主观因素的改变则主要靠人民法院自身。打铁还得自身硬。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观因素的形成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起着主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则直接决定司法公信力的高低。

  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1.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受制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司法公信力具有双重维度。从权力运行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身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结果从而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社会心理角度,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公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司法公信力是在法院与公众之间的动态交往与相互评价中产生,只有客观的权力运行过程和裁判结果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和价值标准,才能让主观的公众心理产生积极的评价和判断。从本质上讲,司法公信力的产生,是司法权力良好运作的结果。司法权的良好运作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很难设想司法机关没有合格的司法能力,会产生合格的司法产品。司法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性要靠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来实现。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多元的,既包括法官个体的庭审驾驭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调解及矛盾化解能力等,亦包括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的司法资源供给能力和案件管理能力。任何一方面的能力缺失,都会对司法的公正及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到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2.司法公信力对司法能力的改进具有激励作用。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能力建设的关系并非是单向的,而是一种双向互动的促进关系。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可以为司法机关以及法官提供有效的正向激励,被社会高度认同、信赖而产生的司法职业的尊荣感可以为法院和法官注入强大的正能量,可以促进司法机关更加关注职业荣誉,有效提高法官的自我职业认同,激励其不断强化司法能力来实现司法公正。可见,司法公信力提升与司法能力建设是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辩证关系。

  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内容及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应当具备过硬的司法能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既有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也有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法官作为法院的主体,其司法能力决定了具体案件裁判的公正程度,因此法官的个人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法院作为整体,决定了法官从事裁判活动的制度环境,其制度创新能力、资源整合能力、案件管理能力的高低决定了整个司法系统运作的效能。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关注的是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对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的关注则有待加强。

  1.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法官的司法能力包括法官的职业操守、法治思维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内容。如果法官的司法素养不足,没有应有的法律职业操守、法治思维和专业化的工作水平,社会公众就难以对司法产生信任和服从。当前司法实践中,因司法能力不足而产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案裁判中的问题。如因庭审驾驭能力不足而造成的庭审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公平、当事人参与度差等;因事实认定能力不足而出现证明责任分配不当,事实认定错误等;因法律适用能力欠缺而出现对法律条文断章取义、机械执法、法律适用不当、利益衡量失当、自由裁量权滥用等;再如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不足而引起的裁判文书释法不明、表述不当、说理不透甚至出现差错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二是法律适用的统一问题。同等情况同等处理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而在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使得类似案件无法得到类似判决,司法裁判结果不统一,个性化适法、选择性适法等随意适法现象的存在,使得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在同一法院处理结果不尽相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法律适用的平等性,使得法律的指引、评价功能无法完全实现,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能力与公信产生怀疑,进而使司法甚至法律失去公信力。

  2.人民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法官是裁判的主体,但法官并非在真空中生存,法官的偏好和选择受制于法院的内部环境。人民法院应从司法规律的高度,不断优化内部环境,为法官依法公正、独立裁判创造良好环境。这也是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要求。

  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机制创新能力。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法院在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先后完成了3个五年改革纲要所要求的司法改革工作,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审判权的运行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审判机制不完善、不科学的情况。如何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大前提下,对审判机制进行创新,从而实现公正、高效的司法,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2)资源整合能力。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目前,就全国法院的情况来看,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探索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机制,有效整合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近年来推行的审判质效评估制度在推动法院科学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如何不断地总结、改进审判质效管理、考核制度,正考验着人民法院的资源整合能力。

  (3)司法为民能力。司法为民是一切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群众是司法公信力最直接、最权威的评价主体。当前,司法为民能力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保障能力不足,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二是司法便民不足。虽然我国的司法效率并不低,但有些案件诉讼成本高、周期长、手续繁,导致人民群众难以及时、便捷、有效地解决纠纷,进而产生“厌讼”、“惧讼”心理。三是司法公开力度不够。一些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信息并未及时、完整地公开,导致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存有疑虑,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完全接受。

  (4)舆论沟通能力。司法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是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之一。社会舆论就好比一柄双刃剑,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正在不断扩大。一方面,社会舆论可以起到推进司法公开、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工具。在任何一个社会里,社会舆论对个案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司法公正不会成为新闻,司法不公一定会成为新闻。社会舆论不断地对司法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评价并不是来源于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直接感受。这种感受相对于理性的法律判断,往往更多地倾向于感性的道德判断,甚至是以道德标准去责难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所作的合法判决。人民法院如何在新媒体时代加强舆论应对和舆论沟通能力,已成为人民法院必须正视的问题。

  (5)抗压纠错能力。在司法过程中,因为主观认识、司法能力和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的判决。人民法院除了通过提高能力,完善机制来防范错案的发生之外,对于已经发现的确有错误的裁判,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化解各种压力和干扰,纠正错误裁判,通过依法纠错来重获司法的公信力。

  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能力决定司法公信,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是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

  切实加强司法能力,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首先要提高人民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一是要把司法公正落实到审判执行的全过程,作为履职尽责的第一要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立案环节,要通过建立健全立案管辖、受案审查、再审复查、诉前保全、诉讼风险告知等制度规定,加强立案环节的全程监督;在分案环节,通过电脑分案等方式随机分案,防止非程序化指定人员办案的现象,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严防“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在定案环节,要通过合议庭的有效运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确保裁判的公正;在执行环节,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不断解决“执行难”问题,强化司法裁判权威。不断通过对司法过程的规范化控制提高裁判的品质。二是探索法律适用的统一机制。对立案标准、司法裁判标准进行统一,通过统一裁判尺度、推行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等举措提高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使得法律的稳定性和预测性通过司法裁判不断加强。除了人民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之外,还要下大力气提高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通过培训、观摩、交流、研讨等方式不断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事实认定能力、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同时,还必须强化法官的群众观念和群众工作能力,对于司法裁判的延伸能力如矛盾化解能力、释明答疑能力和群众工作的沟通能力进行培养和提高。

  切实加强机制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加强改革创新能力建设,要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以实现完善监督制约为重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强法院的审判组织建设,完善合议庭负责制和审判委员会建设,探索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二是要建立案件分配的程序管控机制,通过电脑分案等制度设计和严格的程序规则,在分案环节防范风险。三是要深化审判管理机制改革,致力于审判管理的科学化,确保司法资源合理分配,司法质效科学管控。继续在现行审判质效评估制度的基础上,探索科学的管理指标和管理指标的合理区间,在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的案件管理。不断提高司法运作的效率,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切实加强司法为民能力,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关怀的信任度。

  当前,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立案难、诉讼难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加强司法为民能力建设,一是要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认真倾听群众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对涉及民生的医疗、住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案件,要加速审理、及时执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二是要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对于交通不便的地区实行远程审判,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等机制,方便群众诉讼。三是要加大执行积案清理力度,充分发挥法院间执行协作网络的作用,加大对失信当事人的曝光和制裁力度,确保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四是要积极推进司法民主,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陪审率、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等方式引导公民有序参与司法,通过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主动参与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切实加强舆论沟通能力,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信任度。

  在信息化的今天,舆论对司法公信力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人民法院应加强应对舆情和与传媒及时、有效沟通信息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不当舆论宣传和恶意炒作引发司法信任危机。具体而言,一是要落实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发挥网络在司法公开中的作用,通过在线法院服务平台,实现案件信息查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使人民群众能有效获取司法信息。对一些重大、复杂、有影响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及时、主动公开有关信息,使社会对案件的审理情况有所了解,避免无端猜测和有意歪曲。二是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关切,进行有效沟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站、微博等途径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司法问题,从而掌握先机,避免大众的猜疑和恶意炒作的发生。三是要勇于公开自身问题。对于由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问题如审理程序瑕疵、适用法律不当等,要勇于公开实情、敢于承认错误并及时依法采取改正措施。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社会条件下,权力运作都处于阳光之下,对自身问题的掩盖与推脱只会引致更多的质疑与批评,从而进一步损害司法公信力。只有勇于直面问题,虚心接受质疑批评并及时纠正错误,才能获得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尊重和信任。

【注释】

{1}[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4-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