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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研究”课题组:法院文化建设的司法取向及其实现

作者简介:“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研究”课题组  主持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郭俭,孙海龙、张琼执笔。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总第182期)

 

    内容提要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中心场所,是传播法院文化、凝聚法治共识的核心场域。建设先进法院文化,需要进一步厘清法院文化概念,全面把握已经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更加突出法院文化建设的司法价值取向和法官文化自觉,切实有针对性地加强法院文化结构要素的司法性,进而实现法院文化对内熏陶、对外布道的法治功能作用。

关键词 法院文化 司法公正 司法取向
 
一、法院文化概述
 
(一)概念
 
与文化的概念一样,法院文化这一概念也存在众多不同观点且都有各自的合理性。当前对于我国法院文化的认识依然处于比较模糊的初级阶段,只能大体上说它确实是从中国传统法文化和西方司法文化融合发展而来的,其内涵都是经千年积聚下来的经验性的东西。它通常被笼统和含混地用来指称与法院有关的历史、传统、习俗、制度、学理甚至任何与法院有关或者法院开展的活动,即“法院的文化”或“关于法院的文化”。尤其是司法文化、法官文化、诉讼文化、审判文化等近似概念密集而不规则的出现之际,会使人惑于这究竟是无意中的表达习惯或使用的便利,还是有意的区分。法院文化应该是法院的一种工作样态和生活方式,是与法院核心工作相关的本质的东西,是法院和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相对固定并足以传承的东西,或者说是法官群体的生活方式以及集体人格。因此,法院文化更应该是一个整体,它不仅仅是法院的文化,更应该是关于法院的文化,其最本质的特性是司法性。
 
(二)主要文化基因
 
当前法院文化的首要基因是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指传统司法文化。如儒家礼法传统以及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模式,塑造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性质、特征和发展方向。其次是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的“政法传统”对于“政法传统”最早的概括出现于董必武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1959年5月16日)。 “政法传统”是在比较、选择、实践和融合的基础上孕育和发展起来的司法传统,是近代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与边区实践互动的结果,奠定了新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石,并直接影响了新中国法律制度以及法院文化的发展,而今表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院文化,成为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主流。第三是西方法律制度的有益养分。清末在“会通中西”法律思想指导下的修律以及司法改革活动是整合中国法律和西方法律的创新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引入大陆法系的框架,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批判式的继承。
 
(三)基本形态
 
法院文化是特定的人在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场景文化,此处的“特定”都集中体现为司法的本质属性和规律。因此,法院文化的基本形态只能体现在司法审判生活内容中,从具体司法审判活动中逐渐凝结而成,是法院独特思想、经验、价值与利益的表达。法院文化的本质只能是司法文化,内核是审判文化,基本形态包括法官文化(如法官心理、法官意识、法官价值、法官言行等内容)、诉讼文化(如诉讼规则、裁判理念、裁判方法等内容)和司法环境文化(如物态环境、人文环境等内容),法官文化、诉讼文化和司法环境文化的交集构成了审判文化。其作用机理是法院的主体(法官)在特定的环境或场所(包括法庭等物理空间、制度、仪式)中,通过审判活动体现符合法官群体思想、精神和信念的思维、行动及互动的过程。法院文化就是三种文化形态交互作用,不断积累、凝聚、内化和整合的过程。其中,法官文化引领着法院文化的发展方向,是支配、决定法官(包括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司法审判活动的价值体系。事实上,这种价值体系已经凝结在法律思维、审判制度、司法裁判过程之中。诉讼文化主要体现着法院文化的运行状态,是与法院审判工作息息相关的诉讼活动中的文化。司法环境文化身兼法院文化传承与保障的使命,是法院文化的外壳。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
 
    (一)主要成绩:文化载体丰富、核心价值取向获基本认同
 
    1. 司法公正构成法院文化建设的价值取向。
    2. 司法物态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场域特色。
    3. 司法程序彰显法院文化建设的规范品质。
    4. 司法公开凸显法院文化建设的行为属性。
    5. 法官队伍成就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品味。
    6. 救济权利突出法院文化建设的法治功效。
    7. 改革纲要规划法院文化建设的创新路径。
    8. 司法管理增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措施保障。
    9. 司法廉洁润染法院文化建设的底线本色。
    10. 司法宣传铺就法院文化建设的拓展功效。
 
 (二)主要问题:文化主体意识缺失、实践“七化”倾向明显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当社会生活秩序朝着法治化的方向急剧转换时,作为司法运作主体的法官的文化心理结构中仍存在着严重的“集体无意识”。具体表现为广大法官群体在长期的、无形有形的文化交往中已经忽略了自己作为法院文化交往主体而参与交往的自觉性,文化建设通常由法院领导自上而下推进,由法院内部少数人、少数部门完成(一般是法院领导、政工部门、纪检监察等综合管理部门),广大法官虽然身处其中却浑然不觉。没有文化主体意识,就难有文化主体地位,更何况建立法院自己的话语体系,更难以让法官自觉主动地参与法院文化交往活动。
 
同时,法院文化建设实践中“七化”倾向也十分明显:一是盲目化。表现为建设主题、目标不明,偏重跟风建设,缺乏系统规划。二是片面化。普遍存在偏物质建设,失整体推进的倾向。三是趋同化。表现为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与其他文化建设,如检察文化、行政文化建设趋同,无法体现出法院文化建设的司法性;以及各地的法院文化建设内容千篇一律,毫无创新,缺乏地域特色,呈现出共性多于个性的趋势。四是行政化。具体表现为司法管理理念行政化,财政保障行政化,人员保障行政化,审判管理行政化。五是失衡化。包括区位性失衡和结构性失衡,法院文化建设投入与产出之间失衡。六是人民法庭文化建设取向的模糊化。七是对外传导效能弱化。大多存在“自娱自乐”的现象,内部的各项文化建设活动例如文化长廊、院史展示、廉政教育等开展得轰轰烈烈,但外部公众却波澜不起、知之甚少,甚至毫无感知。
 
三、法院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文化传承与创新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设理念和精神世界的价值判断法则是否先进,而主要不在于方式和载体的创新。如何建设先进法院文化?应重在凸显司法属性,即在建设过程中,树立司法价值取向的建设目标,遵循基本的原则,彰显法院文化结构要素中司法特性,丰富文化建设内容的司法内涵。具体而言,即按照法院文化的狭义概念和作用机理,遵循法官文化、诉讼文化、司法环境文化三种基本形态三位一体展开,有针对性地加强法院文化结构要素的司法属性。
 
(一)主要目标
 
法院文化建设应当有三个层次的目标:一是首要目标,即促进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三个提升。二是核心目标,即实现对法官精神的塑造。精神层面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动力源泉和价值支撑。三是远期目标,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法院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其建设除了应遵循文化发展共性规律之外,还应遵循自身发展规律。一是司法性取向原则。法院行为归根结底是一种裁判行为,裁判是法院文化的基础。真正的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关注法院裁判职能作用的提升,以其对社会的负责来构建属于自己的文化,即有针对性地加强法院文化结构要素的司法性,进而实现法院文化对内熏陶、对外布道的功能。二是人民性取向原则。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让人民了解和认可法院。三是人本性取向原则。以人为本对法院内部而言首先就是以法官为本。对法院外部而言,还应当对人民大众充满人文关怀,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做到“理念更加为民、措施更加便民、结果更加护民”。四是系统性原则。五是传承创新原则。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做到古今会通、中西会通、文理会通。
 
(三)法官文化、诉讼文化和司法环境文化三位一体系统推进
 
法院文化的传承与创新,需要法官文化、诉讼文化和司法环境文化三种文化形态之间良性互动,融合共通。但是,当前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是三种文化之间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互相脱节,各自发展,有时甚至互相排斥、相互消解的状态。这也是上述法院文化建设中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
 
法院文化的载体按照不同逻辑可以千差万别,但均应围绕审判公正这个中心任务,殊途同归。法官文化建设的主旨在于培育优秀的法官群体。优秀法官的共性应该是对法律应然价值的认同和向往,对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以及从骨子里透出来的对审判事业的热爱和法治理想。
 
诉讼文化建设的要义在于充分彰显法治精神的理想与现实。诉讼文化的精义在于秩序规范所传送的一种法治影响,进而影响共同的法律观念,推进法治国家进程。诉讼文化的理想在于发现和挖掘司法之美。司法过程既是法官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从文化层面看同时也是司法美学价值自我展示的艺术过程。诉讼文化的现实在于审判的“依法说理”与调解的“依理说法”。在审判活动中行动着的文化,即审判和调解中的文化内涵,是法院文化的精髓。总体而言,现实的问题是判决的说理不够,调解的依理不够。
 
司法环境文化建设的关键在于积累、维持司法品性的功能塑造。无论是物态的硬环境还是制度等软环境文化建设,在价值取向上应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应能凸显国家审判机关的庄重、严谨与神圣,体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强调有利于法官职业素养养成和法律尊严维护,强调对进入法院的其他人员的教化和影响。必须指出的是,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物态环境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原创性和司法性。司法人文环境文化主要是司法管理文化,应当以服从服务审判为中心,遵循审判活动规律,实现司法管理法治化。
 
结语:中国法院文化必须打造自己的品牌
 
法院文化必然与社会统治思想、国家政体以及中国文化保持一致,不可能脱离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土壤而独立存在。我国的政治权力架构体制、民族心理、价值观念、人生态度等,直接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总体面貌和发展方向。因此,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在于维系其纵向的历史稳定性,将社会主义司法的核心价值深深植入大众的心灵,成为文化历史传统和民族心理的精神产物;在于扩展其横向的社会普遍性,将凝结在法律思维、法律规范、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价值观念向社会辐射,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实践层面,法院文化建设应当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系统中去推进,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科学借力借势,避免“单打独斗”;必须在广大法官群体中最大限度形成文化共识。因为,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不可能是少数精英的事业,从长期看,整个法官群体的文化理念及其自觉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