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4-17 00:00 提交
【作者简介】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副教授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2014年第11期
【内容提要】我国行刑理念经历了惩罚报应到恢复矫正的发展历程,循证矫正模式在社区矫正试点成功后应运而生。本文回顾了我国行刑理念发展历程,对循证矫正在监狱行刑中的价值追求进行了二元分析,指出了应然价值目标实现过程中的现实障碍和冲突,分析了循证矫正在增强监狱行刑的科学性和人文性、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对循证矫正在我国监狱的施行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路径分析和思考,以期稳步扎实推动我国监狱施行循证矫正工作的实践步伐。
【关键词】循证矫正 价值追求 障碍冲突 积极作用 可行路径
我国循证矫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均处于初级阶段,监狱实施循证矫正需秉持的基本理念、应然价值和目标要求以及实施步骤和途径等理论研究还刚刚“起步”,矫正项目的设计、最佳证据的收集分析等循证矫正的实践试点活动启动未久。基于循证矫正在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监狱系统十分看好循证矫正在我国的实施前景,对其抱有极高的期望,无论监狱理论研究还是监狱矫正实务,均劲头十足,正全力探索和推动循证矫正制度在我国的落地生根。
循证矫正作为发达国家罪犯改造新趋向,在国外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实践,被认为是现代科学精神对矫正实践领域的渗透,为罪犯改造工作带来了一场方法论革命。对于我国正处求变期、急于改革创新的罪犯矫正工作领域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豁然开朗的选择。但我们也要冷静地看到,国外的实践经验和成果,能够顺利在本土生根发芽,不仅取决于成果本身特质,也同样取决于本土的生长环境和土壤条件。我国的监狱行刑理念走过了怎样的历程?循证矫正能否适应这样的环境?施行道路上会有什么障碍?如何才能让循证矫正的价值为我所用?监狱工作者乃至整个社会可以为循证矫正的实施做些什么?……笔者期望带着清醒的头脑,客观看待循证矫正的积极作用和实践中的现实障碍,权衡利弊,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途径,以期对我国监狱实施循证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有所裨益。
一、我国行刑理念的更新和循证矫正的试点
(一)传统的罪犯改造理念
惩罚性、报应性和改造性是传统刑罚执行的基本理念,报应性罪犯改造主义认为,刑罚的正义性在于报应的正当性,强调通过镇压、防范的方法实现对过往罪行的惩罚,通过惩罚性的劳动改造人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习惯,具有回顾性的特点。传统刑罚执行理念的政治化倾向相当明显,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和改造罪犯的政治熔炉,把罪犯改造成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是监狱工作的首要任务。与之相应的是刑罚执行的封闭性,环境闭塞远离城市、信息闭塞强调保密、管理闭塞单打独斗,监狱工作脱离社会,更谈不上刑罚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科学化。上世纪80年代后,“特殊学校”观点的提出,使监狱的行刑理念出现新变化,刑罚执行开始从封闭逐步走向开放,与社会的密切联系逐渐恢复和加强。但总体来说,这个时期监狱的刑罚执行依然秉承改造和教育罪犯的理念,强调对罪犯过错行为的报应性惩罚,突出监狱的改造功能。
(二)从改造到矫正的理念转向
单从刑罚功能实现角度,传统的报应性执行模式无可厚非,但刑罚对象是社会成员,犯罪和刑罚执行都是一种社会现象,必然不能与社会相割裂,应将刑罚放在社会整体防治体系中去考虑,这就需要跳出刑罚工具主义思维模式,综合考虑刑罚所带来的正面和负面效应,以统筹兼顾的思维进路,寻求整体性的、更具前瞻性的刑罚执行机制。
经历过80年代的开放思维刺激后,90年代关于刑罚执行思想理念更加开放活跃积极,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刑罚执行的成功经验模式,矫正概念正式进入中国,个案矫正、恢复性矫正、社区矫正、罪犯矫正相继出现,一时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1.社区矫正的正式实施。社区矫正因非监禁型刑罚执行活动实现罪犯的顺利回归社会,与传统监禁型刑罚执行方法相比,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其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以犯罪人再社会化为刑罚目的,是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方向。
尽管直到21世纪中国刑罚制度中才正式出现社区矫正的概念,但在刑罚执行实践中已经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如管制、缓刑、假释等。2003年我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覆盖,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目前,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领域唯一正式冠之以“矫正”概念的刑罚执行模式。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制度构建、执行力度和深度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社区矫正的成功试点和正式实施,必定是我国刑罚执行发展史浓墨重彩的一笔,也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模式和理念成功从惩罚报应型向教育矫正型的转变,尽管道路还很漫长,起点已经非常成功。
2.矫正模式百花齐放。早在社区矫正取得成功试点之前,我国监狱工作者就开始了矫正模式的不懈探索,学习国外犯罪矫正实践的成功经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罪犯教育矫正新模式,除社区矫正外,还出现了多种教育矫正模式,体现出刑罚执行理念的不断创新,其中以个案矫正、循证矫正和恢复性矫正最为典型。⑴
个案矫正模式是以犯罪个体为基础实施评估、分类、管理和教育的矫正模式。它强调要立足于犯罪个体,借助于科学的评估手段和管理技术,制定个人处理方式的矫正方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个案矫正模式侧重矫正方法的创新,是一种管理型、讲究专业和任务划分的矫正模式,较为接近我国罪犯教育改造模式。
恢复性矫正模式是指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精神、原则、方法和程序对罪犯实施管理、处遇和教育的矫正模式。恢复性矫正基于传统报应性矫正的弊端而提出,它更侧重于修复被罪犯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以此为标准设定刑罚执行的目的和任务。恢复性矫正模式符合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与预防和消除犯罪的“首要标准”非常契合。
循证矫正模式是遵循最佳证据对罪犯实施评估、分类、管理和教育的矫正模式。它注重运用客观证据分析罪犯教育矫正的可行性,并以此为目标和手段实施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同时矫正的效果又转化为新的经验和证据,以此循环论证。循证矫正模式非常注重客观证据,体现出科学性的特点。
各种矫正模式的理论表述互有交叉,各有侧重,对罪犯的教育和再社会化体现出优势突出、价值明显的特点。实践中,社区矫正以非监禁型矫正模式的成功经验为起点,借鉴国外各种矫正模式的优势,正不断稳固和探索创新符合我国国情的矫正方法。基于我国监狱监禁型刑罚执行的现状和特点,监狱工作者正努力进行实践摸索,积极创造各种条件,逐渐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禁型教育矫正模式。
(三)循证矫正的试点
循证包括循证研究和循证实践,循证研究属于实证研究,对应于规范研究,是实证研究中比较注重结果、数据和对照组研究的一种方法,本意为“以证据为基础的研究”。循证实践,本意为“以证据为基础的实践”,引申为“遵循证据进行实践”。循证研究和循证实践最早始于20世纪70、80年代的循证医学,其在医学领域的成功应用引发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循证运动,催生了包括循证矫正在内的系列循证概念的产生。循证矫正在发达国家走过了近40年的发展历程,得到广泛应用,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罪犯改造新趋向。
2012年9月,在总结我国传统经验和吸收借鉴国外犯罪矫正成功经验基础上,司法部决定选择一些经济条件好、矫正经验丰富、研究基础好的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循证矫正试点工作,为最终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循证矫正体系奠定坚实基础。2013年初,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镇江监狱等4所监狱部署开展循证矫正工作试点,这是继社区矫正试点成功后,刑罚执行正式进行矫正模式改革和尝试的标志。
从报应性改造到恢复性矫正、从封闭的监禁管理到相对自由的非监禁型矫正,我国刑罚执行理念实现了跳跃式前进。循证矫正的试点,无论对社区矫正模式的更新,还是对监狱矫正模式的探索,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循证矫正的应然价值追求
循证矫正作为一种矫正执行模式和制度被引入我国司法领域,蕴含着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的追求目标,代表着积极向上的价值倾向。与所有的法律执行制度类似,循证矫正的价值追求并非单一理念,而是由系列价值组成的综合价值系统。
从价值的内容上看,循证矫正的价值追求以法律价值为核心,同时包含了经济、人文和社会价值等因素。法律价值是循证矫正的核心价值,其实现程度决定经济价值、人文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实现;反过来,经济价值、人文价值的实现进一步提升法律价值的实现。从价值属性上看,它是由一组与循证矫正制度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换言之,其内含的经济、人文和社会价值应该是与法律价值直接相关的价值。从价值主体上看,它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是群体现象,不是个体现象。从价值体系结构看,它是由法律的目的价值(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的、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如正义、秩序、自由、效率、安全等)、评价标准(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评判是所遵循的标准,如生产力标准、人道主义标准等)和形式价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如公开性、稳定性、明确性等)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⑵
同样,法律目标价值内含的多种种类之间也有层次和侧重之分。正义、秩序、自由是法律制度追求的基本价值和最高价值:自由是指法通过制度的保障,使主体的行为任意化,有法律才有自由;秩序被认为是工具性的价值,这里强调的是秩序为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前提;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自由、秩序和正义被认为是法的第一阶层价值。效率价值是随着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而出现的价值概念,是在自由、秩序和正义基础上的第二层次的追求,表示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会财富的增加为目的。第一阶层的价值高于第二阶层的价值,当两者冲突时,第二阶层应当服从第一阶层。
循证矫正的核心是遵循研究证据进行矫正实践,强调罪犯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把研究者的科研成果与矫正工作者的矫正实践结合起来,实现矫正实践的效益最大化。它包含着一系列科学紧凑的实施方法和步骤,遵循包括风险需求精确评估原则在内的八大基本原则,已经形成自己的鲜明特色。从循证矫正在国外的实践应用和我国监狱对循证矫正的积极推进来看,循证矫正同样注重目的价值的实现,同样关注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率的目标。但因其与监狱罪犯管理及罪犯矫正的密切联系,上述目标价值与特殊法律活动结合后,形成了更加具体的目标价值。其中公正、科学和高效这三者的价值追求在循证矫正实施中表现尤为突出和明显。
(一)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公平和正义,它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心理学和社会学概念。公正是一个古老恒久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人们便开始思考如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公正又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公正总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作为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尺度,社会公正始终与人类社会发展相伴相随。
就法律价值而言,公正是指法律权利与义务配置平衡与恰当的一种状态。公正乃司法之生命,司法公正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使当事人自觉接受法律后果,对于树立国家的权威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反之,司法不公,则会摧毁一个守法公民至善至诚的守法意识,动摇其对法律的内心确信。循证矫正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正是其最基本和终极价值追求,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1.实体公正。实体公正要求循证矫正活动的内容和结果是公正的,循证矫正的设计正包含着这样的追求。首先,矫正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客观、科学的证据,证据来源自矫正实践,是经过反复论证后选择适用的、能体现最佳效果的最佳证据。科学、客观本身包含着公正的价值追求。其次,循证矫正让被矫正者参与自身的矫正,听取其意见,注重强化被矫正人的内在动力,调动罪犯的积极性,体现被矫正者意愿。这完全改变了以往罪犯改造活动中,被矫正者被动参与的状态,即避免了矫正活动的片面性,体现矫正活动的公正目的。最后,以客观科学的最佳证据进行矫正应用,以事实说话,以矫正效果进行衡量,顺应变化适时调整,以提高准确率减少错误为目标,体现出矫正活动的权威性,易为当事人接受。
2.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要求循证矫正活动的过程是公正的,过程公正要求通过规范化的活动,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和维护参与者的正当权利。循证矫正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法和步骤:提出问题、获得证据、找出最佳证据、应用证据和总结评估五个步骤,为保障循证矫正有效实施,还特别强调八项互相高度依赖的原则。从细节方面看,每一个步骤的规范实施,都保证了这一阶段形式上的公正,影响这一阶段成效的完成,如获得证据阶段,途经如何、方法如何、如何评判、如何选择都有系列规范要求,必须确保所获证据是切实可行的,对矫正活动至少有部分效果。从整体看,所有步骤和原则的规范实施至少在形式上保证整个循证矫正活动的正常进行,进而保障循证矫正成果的完成。
(二)科学价值
科学性既是循证矫正活动的最大特色,也是其最直接的价值追求。科学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经过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的,关于客观世界各种事物的本质及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科学以客观事实的观察为基础,通常科学家设计实验并控制各种变因来保证实验的准确性,以及解释理论的能力,具有理性客观性;科学理论来自于实践,也必须回到实践,它必须能够解释其适用范围内已知的所有事实,具有普遍必然性;科学只适用于一定的范围,任何理论的预测结果都只在一定的精度范围内是正确的;科学允许人们怀疑和进行证明,具有可证伪性。科学以事实与规律为内涵,作为一种力量和价值目标,科学价值应当包含客观、真实、规律和规范等内容。
于循证矫正而言,其客观真实和规律规范的科学价值主要体现在“循”和“证”两个方面。
1.“循”的科学价值。循证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循”,既是遵循,又是循环。遵循的内容包括以往教育矫正中发现的客观规律、事实,已经归纳的客观方法和步骤,形成的相应技能和技巧。以往矫正过程中发现的客观规律和事实,在循证矫正中被认为是最客观科学的有用证据;循证矫正已经归纳出提出问题、获得证据、找出最佳证据、应用证据和总结评估五个步骤,已被发达国家多次成功适用,被认定为经过实践认证的一般实施准则;循证矫正中形成的相应技巧和能力,经过论证也成为下次矫正的有效证据,可以被普遍适用。循环是指反复的明确问题、收集证据、应用实践和评估的过程,这是一个证明、纠正、再论证的重复过程,重复过程中有效的证据被提升成为最佳证据,无效的证据被淘汰,新的证据被发现进入证据库。循环是一个不断自我更新和完善的系统,完全符合科学价值中可证伪性的特征。循证矫正中的“循”贯穿于循证矫正实践的全过程,无论“遵循”还是“循环”,均能契合科学价值的特征。
2.“证”的科学价值。“证”是循证矫正的前提和基础,比“循”更为重要和关键,没有证据,“循”的活动无从谈起。“证”既表示证据本身,也包含论证过程。循证矫正区别于其他矫正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制定可靠、有效的精准评估工具,用客观证据说话,而不是依据主观的经验。证据科学包括证据的来源科学、最佳证据的选择科学、证据的淘汰和更新科学,证据完全体现出真实客观属性。用于循证矫正的证据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收集自先前的矫正活动;判断某证据是否为最佳证据的标准非主观臆想,而为矫正实践;证据的淘汰和更新的标准为矫正效果,同样来自矫正实践。证据适用于矫正的论证过程是一个不断以实践进行检验的过程,其依据的步骤以及方法之间循序渐进,也表现出科学递进性。“证”的科学价值还表现在证据的时效性,适用的最佳证据即使来自以往矫正过程,但最佳状态是针对现在而言的,以对当前矫正产生实际效果为依据。因此最佳证据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不断与时俱进、随时间发展和新事物出现而不断更替的。
(三)效率价值
效率是经济学的概念,指投入与产出或者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效率描述的是一个特殊的均衡点,效率意味着不存在浪费,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投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回报。追求高效是每一项社会活动的目标,效率是一个社会非常重要的美德,是人类努力追求的价值之一。
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者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者较大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率需要的意义。⑶法的效率价值包括经济效率价值和社会效率价值两个方面,经济效率的增加是法的效率价值的间接目标,如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是法律活动的价值追求之一。社会效率的获得,是法效率价值的直接目标,包含着国家权威的提高效果和国家管理秩序以及社会公正的维护等。法通过提供一套规范的活动准则,保证权力处于高效状态,防止其松弛而妨害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公正既属于法公正价值的内容,同样也是法效率价值的体现。
循证矫正活动作为国家司法活动中最后的重要环节,首先以追求社会效率为基本价值追求,发达国家对循证矫正制度近40年的实施和推崇也验证了其高效公正的社会效率价值的存在。首先,循证矫正模式的产生历史,就是对高效的追求历史。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在发现某些矫正项目对减少重新犯罪效果甚微时,提出实现矫正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设想,从而促进了循证矫正的产生。其次,循证矫正要求按照最有效的矫正方案来实施矫正,注重成本和效益分析,注重矫正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提高矫正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节省资源,减少浪费,注重实现矫正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如对最佳证据的选用和不断更新表明了循证矫正对矫正效率的要求。再次,循证矫正的循证过程包含着对成功矫正证据的再运用,其历经反复的实践检验,比起专家意见和个人经验的运用,科学性更强,实施效果更加明显。最后,循证矫正已经总结了一套规范的实施方法、行为准则和基本原则,如精确评估风险与需求、目标干预、社区支持和反馈评估等,都反映了对矫正后果效率的保障。
三、现阶段循证矫正实施中价值实现的障碍与冲突
循证矫正的价值追求,体现的是上层建筑的一种应然状态,是制度设计者们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寄予人们最美好的愿望和最完美的目标。但在实践时,外在环境、实施条件、利益需求等等都会对循证矫正的价值实现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各种外力因素的加入,必然会影响或限制应然价值目标的实现,出现价值追求的障碍。另外,实践中各种应然价值之间也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
目前,循证矫正在我国监狱的试点刚刚开始。在国外成功实施多年的循证矫正能否顺利在中国本土生根发芽?实施中会碰到怎样的困难?会发生怎样的效果?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现实因素。而在所有需要考虑的问题中,现有监狱矫正价值理念与循证矫正应然价值之间的各种冲突,会是首先需要面对和正视的问题。
(一)传统行刑理念对公平正义的思想束缚
我国传统行刑理念中的公正,就是监狱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名服刑人员,无论是对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还是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以及其它行政奖惩处遇等问题上,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无偏差地执行。可以说,传统理念中的公平公正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性概念,具有强大深刻的内涵。如何在监狱执法的微过程中具体体现“公平公正”,则无具体地细化,很难进行量化衡量。全靠监狱执法主体在原则框架—厂进行个体认知和把握,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度和任意性。因此,公正概念在监狱执行中整体表现非常笼统,即使近期监狱矫正理念认识到了公正对内容和程序的要求,但实践中仍然表现脱节。首先,就监狱矫正的对象而言,其对公正的要求侧重主观感受,偏重个体意愿,而对执法主体而言,受到客观技术条件的制约,公正的触角只能尽可能触及大类别,但类别中有个体差异,无法顾及每一个个体,易出现公平的偏差。其次,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受限于执法主体的个体认知水平,不同的个体对公正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最后,传统公平正义原则对监狱执法行为内容公正方面的要求很高,但往往忽视或不注重对行为程序方面的正义要求,这种片面性认识并非监狱执法中特有,而是存在于我国行政、司法等各个领域,且根深蒂固。
而循证矫正的公正追求,要在这样的公正价值基础上进行构建,将会面临重重困难,需要克服和突破很多的思想瓶颈。循证矫正的公正价值,更注重对客观层面的公平正义要求,因其积累了一整套规范的实施方法、行为准则和运行程序,对程序正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在本土实践时,必须密切关注程序公正,严格按照顺序、秩序和方法要求行动,这些曾被国人认为严谨、死板的工作作风,对于讲究运用灵活方法的国内执法环境和执法理念,是一个巨大的却必须克服的挑战。另外,循证矫正注重团队合作,矫正过程的每一步就像工作流水线,由不同专业团队承担,并不受限和依赖于执法者个体认知。同时循证矫正关注每个矫正案例,以此为基础收集矫正最佳证据,因此可将关注度触及每一个体。实践中,必须将主观的抽象公正转化为客观的可以操作的具体标准,避免“口头讲一套,实际做一套”,理论与实践脱节。我国监狱矫正中要面临的现实问题,核心在于要真正地转变理念,突破束缚。而非只截取了循证矫正的公正形式外壳,实施过程中仍然沿袭旧有的原则性抽象公正。如果无法真正突破这种主观公正的瓶颈,循证矫正的公正价值追求仍是一个遥远的梦想。
(二)经验型管理对科学矫正的激烈碰撞
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思维模式,单纯靠经验办事,粗糙、简单、主观,受“人治”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大。但数十年的经验管理并没有形成对罪犯行为矫正的效果标准,只是口授相传,没有有效的制度规制,谈不上科学性。近年来虽对科学化有所重视,但也集中在罪犯分类管理、设立专门监区、节约行刑成本、避免交叉感染等被动管理举措上,或者表现为提高执法信息化程度、提高行刑硬件装备等外围管理问题上,科学的影响力没有触及矫正活动实质。这并非监狱丁作者们不努力,而是从思想上极度依赖传统的经验型管理模式,没能从根本上突破经验性管理和人治模式,尚未能将科学的矫正价值观带入监狱矫正活动之中。
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循证矫正,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循证矫正的“证”即最佳证据,来源于矫正实践,通过科学方法手段收集论证,不能说绝对脱离“经验”。科学的收集、论证和选择最佳证据的方法中,经验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经验型管理改造的监狱矫正而言,长期积累的经验可以直接运用到循证矫正最佳证据的收集和论证以及选择之中,既是对原有经验的一次科学提炼,也大大节约了证据收集的成本。但另一方面,循证矫正的过程中,运用“经验”收集选择最佳证据只是循证矫正的一个方面、一个步骤。循证矫正的整个实施过程,必须遵循的是科学的方法和步骤,不能过度依赖和强调经验,否则必然削弱科学方法的使用,重新回到经验型管理的桎梏。
因此,在循证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控“经验”的使用,要处理好经验型管理模式与科学性矫正行为激烈碰撞的度。要发挥经验对循证矫正的积极影响和正面优势,同时也要认识经验只是科学方法的一种,具有主观性,与客观的科学方法相比,准确性有待论证。恰到好处的“度”很难把握,长期的经验型管理模式的影响也很深远,必然需要监狱工作者有勇气去突破这些樊篱,获得变革的真正自由。否则,循证矫正的价值也无法真正得以实现。
(三)从思想改造到行为矫正的模式转化并非一朝一夕之事
目前在监狱矫正中最大的问题是:监狱改造以思想改造为目标,却主要以劳动改造效果来衡量思想改造成效。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主要依据罪犯的考核得分和受奖情况,在考核比重中,生产劳动比重最大,由此出现大量“唯分是举”、忽视罪犯主体差别、以劳动表现代替思想表现的现象。监狱矫正过程中能够明确的可以量化的标准,只有劳动成果标准,思想改造的标准过于主观和抽象,没有便于操作的量化的矫正标准。改造成功与否,或主要依赖劳动成果,或凭借监狱民警的主观评价,或只停留在思想改造的表面形式上。即使在“首要标准”要求下,矫正效果仍不能脱离劳动成果,没有形成能够真正体现行为矫正效果的量化标准。究其原因,固然受到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的制约,但不习惯运用科学证据实施矫正改造,监狱矫正中没有形成科学的价值观是最重要的原因,成为监管中科学价值目标追求的又一障碍。
循证矫正的对象明确为行为矫正,不触及罪犯的思想矫正。因此,以我国当前监狱矫正中思想改造的状态实施循证矫正,需要跨越两个阶梯:其一是厘清监狱矫正的对象到底是什么,是思想矫正还是行为矫正?其二需要确立科学的矫正标准。
我国监狱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受思想支配,所以思想改造为治本,行为矫治为治标,因此格外重视思想改造的功能。思想改造不仅要求在行为上回归社会,还要求在思想上彻底摒弃犯罪的可能性,其在我国建国初期改造战犯、反革命犯和刑事犯中发挥了极大的功效。情势变迁下尤其是在预防再犯罪的首要标准要求下,继续以思想改造为主要目标显然不合时宜,但能够顺利实现这种模式的转变还有待时日。另外,科学的行为矫正标准的建立更是一个大型工程,在本土无任何经验可循。虽有国外实践经验在先,但毕竟国情不同、环境不同,能否取长补短、吸取精华剔除糟粕,需要一步一个脚印摸着石头过河,考验重重。
(四)罪犯矫正社会化概念的植入带来极大的冲击
我国受国家本位主义和犯罪侵害国家利益理论的影响,国家在惩罚和控制犯罪中处于垄断地位,监禁刑处于刑罚主导地位。封闭的社会环境和自给自足的强大经济支撑,使监狱在不需要社会支持的状态下走过了很长的路程,不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改造了大批罪犯,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这原本是件好事,但却产生了两个弊端:社会惯于索求多于奉献,监狱习惯封闭难以接受开放。犯罪可以控制,却无法消灭。犯罪发生具有复杂的社会原因,犯罪来源于社会,也必须在“社会”的背景下才能真正得到解决。在社区矫正制度确立之后,罪犯矫正社会化被正式推上社会舞台。
尽管如此,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度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参与力量定向化,涉及范围不大,但实施中已经颇有压力。而循证矫正的实施将会向社会提出更全面的支持需求,会给监狱和社会双方都带去很大的冲击。就监狱而言,社会化需要改变原有封闭的习惯,融入更多的外界力量,开放更多的领域,公开更多的信息,要求监狱管理和矫正过程更加透明化;对社会而言,需要有更多的奉献精神,增加责任感,为监狱分担压力。相比而言,社会化的要求对双方来讲都是一种尝试和挑战,但前提是要打破传统的弊端,真正融合,而非走过场流于形式。
(五)各种价值冲突的内耗
即使是在循证矫正出现之前,我国的监狱矫正理念已是百花齐放。实践中,不同的理念带来不同的价值追求,我国监狱矫正处于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包围中,各种外力因素的加入必然引起各个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循证矫正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被引入了我国监狱矫正之中。在上文提及的本土环境对循证矫正价值追求的实现障碍之外,矫正理念中内部的价值冲突也会对循证矫正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障碍和阻力,其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表现会比较明显。
公平和效率的矛盾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对价值矛盾,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司法过程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关系和价值矛盾表现得更为充分。公正价值是法的最终价值,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司法行为作为实施法律的最后屏障,是法律正义集中体现的阶段,它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来体现的,并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即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需要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⑷效率价值是公正价值的补充,司法工作同样要求及时、富有效率。
循证矫正处于我国司法的大环境中,实施过程也必然会出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冲突,特别是首要标准下对重新犯罪的预防要求,促使监狱工作者会高度重视矫正的效果,追求矫正的效率。此时如果把握不好尺度,容易出现片面化,忽视公正、科学等其他价值的需求,危及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应当注重各个价值之间的位阶等级层次,注意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尽可能减少价值冲突带来的利益抵消,处理好各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
四、循证矫正应然价值对我国监狱矫正的积极作用
我国监狱对循证矫正的实施是全新的探索和尝试,现实的困难和障碍是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不容小觑和掉以轻心。但依然应当看到循证矫正在国外成功实施多年的显著效果,看到循证矫正的应然价值对我国监狱矫正的积极作用。监狱工作者们也正以此为动力,积极探索和开发这种新方法新思路的效率和功能,期待循证矫正在中国本土刑罚执行中发挥积极的效果。
(一)可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符合“首要标准”的要求
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对罪犯改造效果标准从形式走向实质,完全改变了传统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要求,是新时期监狱工作最重要的目标。“首要标准”明确了监狱的特殊预防功能,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视为对监狱教育和矫正罪犯工作效果的实质性要求。与其他矫正模式相比,循证矫正模式强化了要遵循现有最佳证据开展矫正实践的理念,提供了一套科学系统的方法论使“遵循证据开展矫正”成为现实,与新时期“首要标准”的要求十分契合。循证矫正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显著作用,具体表现在注重罪犯主动参与矫正、目标干预和正面强化等方面,使罪犯真正从内在压力和需求出发远离重新犯罪,实质上达到不愿犯罪的效果。
1.循证矫正注重强化内在的改正动机,重视被矫正者的需求。行为的改正是一种源自内心的外显结果,真正持续的改正,必定有内在动机。循证矫正模式强化内在改正动机的原则,鼓励和要求矫正者与罪犯进行充满诚意和耐心地沟通和交流,帮助和激励罪犯寻找可能改正自己行为的办法,寻求其内在改正心理的发起途径。最大程度地让罪犯自己参与自我行为的改变,切实意识到是“我要改正”而不是“要我改正”。矫正者以敏锐和建设性的访谈方式与罪犯交往,影响罪犯的内心情感变化:促成和维持其行为动机的更改。研究结果表明,罪犯在内在改造动机的作用下,才能真正对自己之前的犯罪行为产生正确和客观的认识,积极主动追求对以往行为的矫正,真正实现放弃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这是我国监狱教育矫正中要深度学习和借鉴的一个方面。
2.循证矫正运用目标干预,注重对高风险罪犯的干预。高犯罪风险的罪犯可能是真正造成再犯罪率较高的人群,循证矫正高度注重对这类罪犯的矫正,将主要的监管和矫正资源优先应用于此。循证矫正运用风险原则、犯因性需求原则、因人施教等原则进行较高强度的目标干预,将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的目标集中在高犯罪风险罪犯的矫正活动上。因人施教,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和类型运用针对性的方法,给予不同程度的干预度、关注度和处遇。这种方法其实与我国监狱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制度有相通之处,可以很方便地学习并加以应用。
3.循证矫正强调正面强化,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激励。循证矫正的正面强化集中运用在罪犯的行为改变中,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激励,对其积极行为、有利行为进行正面的鼓励和引导,强化矫正对象潜意识中对积极行为的追求。这与我国监狱管理的奖惩制度相类似,但不同点在于循证矫正更强调正面强化:一是采用正面强化激励方法的比率多过负面强化的惩罚方法;二是对罪犯消极行为的反应适当放缓,采取忽略的比率多于对其的惩罚。其优势表现在:正面强化直接与行为改变与矫正后果关联,适度使用但并不否定负面强化。这应该会对我国狱政管理中的奖惩制度产生较为直接的触动。
(二)从个案到循环,符合刑罚执行的科学发展方向和趋势
传统的罪犯教育矫正活动主要依靠教育者的个体经验,受技术和理念的限制,罪犯个体改造活动之间的关联度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循证矫正的出现,将先前成功矫正活动的做法和经验提升为之后矫正活动的依据,从不断重复矫正中得出最佳的经验,再作用于新的矫正活动。循证矫正关注的不是单个矫正活动,而是系列矫正活动之间的关联和作用,是一个运用系列精准评估工具和方法不断重复论证、循环论证的综合工程。刑罚执行模式从简单到综合、从个案到循环的变化,更加科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除此,循证矫正还在实施方法工具、信息技术利用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我国罪犯矫正模式提出更加科学化的发展要求。
1.实施方法和精确评估工具的制定。矫正模式的优势是建立系列矫正项目,循证矫正进一步提升为建立一套实施方法和确立风险与需求精确评估原则等系列工具。这些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矫正工具来自实践,经过多次反复检验形成,具有较强的规范要求,技术含量很高,更具科学性。如风险与需求精确评估原则的实施需要建立一个技术性含量高的系统,对罪犯风险进行筛查和分流,分析和评估罪犯进行有效矫正管理的可能性,分析罪犯内心对矫正的需求几率,以确保能及时提出相应的措施供矫正者分析和选择。
2.数据库的建立和信息的共享。矫正证据数据库的建立是循证矫正顺利开展的基础,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建立功能完善的证据数据库,收集整理维护最新最佳的矫正证据,并利用信息共享技术传播和推广矫正证据,将会成为循证矫正的强有力保障和支持。尽管基于罪犯矫正的保密性质,证据数据库的建立和信息的共享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这已经足够表明监狱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并没有离开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社会。
3.矫正人才的专业化需求。从抽象的个人经验到科学的实施方法和评估工具的发展,必然带来对矫正人才专业化水平的要求。建设一支专业分工明显、专业化程度高的矫正队伍是循证矫正制度因顺应发展趋势的重要组成部分。矫正实施方法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带来的是矫正手段的专业分工,如风险评估需要数据分析的专业人才、内在改正动机强化需要心理学人才、信息资源的建立和共享需要计算机数据分析人才等。从文武双全的全才到术业有专攻的专才,完全符合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从惩罚到恢复,体现刑罚执行的人文性,有助社会和谐
循证矫正作为矫正模式的一种,将焦点集中于对罪犯行为的矫正活动,不再强调对罪犯的惩罚和报复,不再纠结于改造罪犯的思想与恶习。尽管循证矫正并没有直接使用恢复功能的字眼,但从其实施办法、原则和内容上看,均包含着恢复社会关系、恢复正常行为模式的因素。循证矫正更注重的是方法和手段,而恢复正常社会关系、追求社会和谐仍是最终的目的。
循证矫正重视罪犯和社会的双重需求,让双方共同参与矫正活动,使刑罚执行更加公正高效、文明科学,更加人性化。循证矫正从理念上承接了从报应惩罚性刑罚执行到教育恢复性刑罚执行的过渡,对被矫正者和其身处的社会均产生积极的作用,这对我国监狱矫正活动的影响会是巨大的。
1.从被矫正者的角度。所有的循证矫正活动,从提出问题开始到最后矫正评估,都围绕对被矫正者的行为矫正展开,重视被矫正者的意愿,并帮助其形成内在改正动机;追求对被矫正者的激励和正面强化,弱化对罪犯的负面评价。以被矫正者为中心的理念使矫正活动以人为本,更加文明和人性化。这些服务意识和罪犯矫正活动核心观念,有些是我国监狱管理中已经有的,有些是迫切需要建立的,有些是需要彻底改变的。服务被矫正者的观念与传统监狱重视监管安全的观念并存并非易事,需要我国监狱工作者坚定的改革决心和顽强的意志力。
2.从社会参与的角度。循证矫正以“循证”为核心,同时也注重社会支持系统对矫正的作用,“在自然社区中施以不断的支持”原则,在其八大基本原则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循证矫正中,矫正活动需要自然社区施以不断地支持,这种支持并非盲目,也需要进行论证、选择、提炼,有效的支持最终成为循证的最佳证据。因此,循证矫正的社会支持是科学的高效的支持,对恢复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更加直接。我国监狱矫正的社会支持系统还处于起步萌芽阶段,如何不走弯路,更有效地学习和借鉴已有的经验是需要我们努力的方向。
五、从应然到实然稳步探索我国监狱施行循证矫正的现实路径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经历从应然到实然的过程,循证矫正制度也是如此,我们应当看到理想状态的循证矫正以及带给我们的积极作用和正面效果,也应当看到循证矫正在施行中将会碰到的矛盾和冲突。如何用更客观和冷静的眼光去看待循证矫正这一新事物,正视其优势和不足,才能用客观的思路去探求其实施的可能性,实现应然价值的最大化。
循证矫正的动力在于不放过任何致罪因素,不断寻求更好的矫正方案。它赋予国家与犯罪人平等的主体地位,突破了传统演绎式的矫正惯性思维,改变了过去所有的罪犯矫正都以行政运作的存在方式,体现的.是从个体到国家到社会的逻辑思路。这意味着必须从下到上地改变现有的矫正运行机制,其实施难度可想而知,需要理性地探求现有环境下的现实可行路径,使其能够很好地“生根发芽”、“突破阻力”达到“枝繁叶茂”。
(一)由点及面展开
过去,无论是教育改造理论还是劳动改造理论,与实际的矫正改造之间的关系脱离太大,表现较差。面对这种现实,人们将矫正不理想的罪魁祸首推向理论的不可靠及与实践的脱节。以证据为本的矫正适当缩小了矫正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在循证矫正模式下,所有的理论都需要“证据”来检验,而所有的“理论”又来源于“证据”的累积,这是一个周而复始不断循环推进的过程。它需要在一个个成功的个体案例中不断累积矫正证据,进而发展形成矫正成功案例,以指导推进矫正工作。循证矫正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精准地评估风险与需求,将监管和处遇资源优先适用于更需要和更可能矫正的罪犯个体上,以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在循证矫正工作推行阻力较大的初期,为确保取得成效,在样本选择上要从监管安全和罪犯矫正质量综合考量,选择高再犯罪风险罪犯、高监管安全风险罪犯以及新人监罪犯等罪犯作为矫正样本较为妥当。这就需要对罪犯开展精准的个体评估,并作出与个体相吻合的诊断结论作为资源投入的依据,而使各类资源的运用更加有效。要重视研究证据的测量,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对罪犯的各类量表测试中,部分一向表现较好的罪犯,测试结果却显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此时我们就要重视研究证据真实性、可靠性,需要借助其他的测量工具再次进行验证,以保证研究证据的可靠性。除了依靠这些选择的相关证据外,还要根据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的管教经验进行评定,增加矫正的科学性。不管怎样,没有一种评估工具能够替代一个合格实践者的专业判断。根据不断循证矫正研究成果所证实的实践来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能力(知识、技能和态度)。⑸等循证矫正模式的各方面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到所有罪犯,让所有罪犯享受到最优质的矫正服务。
(二)先易后难推进
尽管现在的矫正对策措施形式开始趋于多样化,但因受矫正主体之一——监狱民警人事制度限制与“安全为首要政治任务”的政策影响,矫正方式的多样化极为有限,只能发生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选择。距离遵循“犯因性需求”而制定的个别化矫正措施还相差甚远。因此,受限于有限的矫正措施,当前开展循证矫正的重点是针对罪犯个别化矫正教育信息和疑难个案评估研究等重要内容,进一步细化教育内容,增强矫正的针对性。在个别教育“十必谈”的基础上,增加罪犯个别教育谈话观测内容,如罪犯阶段性思想情绪变化,异常反应,与他犯、民警等关系变化,对改造认知动态过程,心理测试正常与异常记录等。定期对民警个别化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按照测评结果综合采用法律的、行政的、物质的、经济的多种矫正手段,调动其改造积极性。要逐步从传统矫正模式下的监狱民警“单兵作战”,向监狱管理者、研究者、操作民警及罪犯个体参与互动的“多位一体”化转变,从只重视监狱服刑时期矫正措施采用到向后续延伸监督矫正服务,以及前续延伸到整个刑事司法流程,将一切与罪犯矫正有关的机构与治疗项目措施连接在一起,在这种“多元互动连续时空”模式下矫正力量系统化整合后的实践操作效果与过去“单兵作战”相比将产生质的飞跃。今后循证实践下的矫正要求这些机构之间进行有效的整合与协调,特别是针对标准化的评估和项目规划与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虽难度不断加大,但能够显著提高矫正的效率和效果。发展收集运作信息的新方法,分享并从中获取经验教训是从传统矫正转变成循证矫正的一个重要内容。循证矫正的刚性需求与最佳证据或项目的内在需要必将推动各机构、人员之间的自然衔接,技术推动下自然产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将更大程度地得以发挥。在完备的培训背景和人力资源发展项目中,关注矫正主体的发展,包括研究意识、技能发展、个体与组织变化过程的管理,有效提高循证矫正的整体性效果。
(三)从传统与循证矫正模式并存到独立运行
循证矫正体系的引进并不一定在实质上改造传统的矫正机制,必须将循证矫正的具体做法糅合到传统矫正中,以循证矫正代替传统矫正将会是个较长的过程。先是吸收循证矫正的有益思想和做法,结合我国传统矫正的定性分析优势,实现传统与循证矫正相并存的整合模式,不断提高矫正主体之一监狱民警开展循证矫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由“要我做”向“我要做”的转变,进而逐步发展到多元矫正主体独立实施循证矫正模式的目标。首先是信息的体系整合。这需要做到监狱、社会矫正等机构对所有的罪犯信息能够实现实时共享。在矫正工作人员层面建立起矫正信息系统平台,完善信息搜索引擎系统。在国家与社会层面,制度化地疏通矫正信息输入和流出通道,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息共享。其次是机构体系的整合。对于监狱、社会矫正机构、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社会机构之间的联系除应以外部力量推动各自的互动与衔接外,更为重要的是应在内部建立常态联系机制,制度化地引导各机构之间的对接。最后是矫正专业人员的体系整合。传统矫正模式下,机构之间的各专业人员流动性不强,而循证矫正模式下要求建立专业人员交流的常态化机制,以实现不同专业人员之间有益信息的共享。要对现有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评估,如人际交往技巧,识别反社会思想和行为的能力,对矫正干预的态度和意识等。给矫正专业人员充足的机会练习新技能和获得反馈,增加那些掌握精通新技能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奖励是一个简单和可接受的方法。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周勇:《罪犯教育矫正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3期。
⑵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⑶参见吴薇:《论法的效率价值》,西南交通大学2007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⑷参见文正邦:《公平与效率——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矛盾》,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⑸循证矫正不仅要求精细化的矫正实施,更要求矫正工作者在实践中研究、在研究中推进实践,提升教育水平的同时增强监管实效。工作者个体在矫正方案优化的螺旋式进程中得到自我专业素养的提升,个体能力的机遇与空间增大,职业归属感得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