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卞建林:发挥侦查监督职能 把好防范错案关口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侦查监督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照逮捕的法定条件,敢于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忠于职守,非法证据一旦认定即坚决排除,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即坚决纠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总体部署,这意味着“法治化”与“现代化”是今后一段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战略目标,关乎社会发展与人民福祉。改革进程之中,检察机关肩负着特殊的使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法治化”与“现代化”水平,直接影响检察职能的发挥与司法公正的实现。近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顺利召开,会议主题就是以法治化、现代化的理念统领侦查监督工作,推动侦查监督的法治化与现代化改革,并且建设一支法治化、现代化的侦查监督队伍。会议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调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严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近年来,相继发现和纠正的一系列冤错案件,严重影响司法改革成效,削弱司法权威,消解司法公信力。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携手,齐心协力,贯彻新理念、探索新机制、运用新方法、建设新队伍、取得新成效。如果在每一个诉讼环节,相关部门都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把关,就能最大限度地杜绝或者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冤假错案发现、纠正得越早,其危害就能尽早地避免,危害后果也能降到最低。侦查监督部门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之上游,如能充分发挥侦查初期的监督、引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就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情况。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已有侦查监督部门严格把关、敢于纠错,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的案例,河北“王玉雷案”即是典型。简要说来,侦查监督部门发挥侦查监督职能、防范冤假错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有罪推定、够罪即捕等传统司法理念,是造成逮捕率居高不下,甚至产生冤错案件的首要因素。这显然与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法治理念相违背,加之“重配合、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使得侦查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强化侦查监督职能,首先需要转变司法理念。在王玉雷案中,正是检察人员提审中的一句“是你杀的跑不了你,不是你杀的也冤枉不了你”,让王玉雷彻底打消顾虑,推翻了在侦查阶段被逼迫作出的供述。而此前侦查机关对王玉雷的态度则是“铁证如山你跑不了”,这无疑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司法理念。倘若本案侦查监督中延续侦查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逮捕条件则难以把握,监督作用也无从体现,很可能放任案件进入其后的诉讼程序,最终造成“起点错、跟着错”的恶果。

其次,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在相继披露的一系列冤错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办案方式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例如以口供为中心、先供后证,以及忽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等等。这样的证据链条生成路径,往往伴随着证据与证据之间矛盾,证据与事实之间冲突。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中,应当重视对证据矛盾的分析,加强证据的精细化、客观性审查。在王玉雷案中,检察人员正是以王玉雷供述中关于作案工具的矛盾入手,对证据进行全面的精细化审查,重视口供与其他客观性证据的相互印证,进而发现证据链条中的疑点,最终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系以非法方法获取的。

再次,完善检察介入侦查等相关制度。提高侦查监督整体水平,实现侦查监督工作的法治化与现代化,需要将其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来统筹谋划,包括正在试点和推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等。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制度是一项侦查监督部门为克服因监督滞后而造成监督乏力的有益探索,已有一定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如刑事诉讼法第132条、《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中均有相关要求,并在司法实际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在王玉雷案中,检察机关便有效利用了检察介入侦查这一手段,在对王玉雷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迅速启动了引导侦查机制,列明了补充侦查提纲,从客观性证据入手、扩大排查范围,从而保证案件在短时间内侦破。现在急需的是加强实践,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最后,顶住压力,排除干扰,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王玉雷案之所以能够通过侦查监督发现非法取证嫌疑、及时防范和纠正错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检察机关能够“顶住压力”,排除干扰,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能不能秉公司法,检察人员能不能有效监督,不仅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能力、水平,还要看办案人员能否经得起考验,顶得住压力。所谓“压力”,可能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可能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申诉上访、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公安机关的强烈要求、当地政府的维稳压力,等等。必须充分认识到,倘若迫于各种压力,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不能守住法律的底线,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很可能成为一个冤错案件的开端。一旦冤错案件发生,对于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冲击是难以估量的,届时面临的将是更大的社会压力。因而,侦查监督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照逮捕的法定条件,敢于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忠于职守,非法证据一旦认定即坚决排除,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即坚决纠正。这样才能切实履行侦查监督的职能,真正发挥侦查监督的作用,也才能从源头上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