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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尧正、陈羽:检察工作在刑诉改革中如何定位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2015-12-31

 

    检察机关必须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注重通过法律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法治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程序之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应围绕审判进行,均以审判为目标,服务于审判,并通过审判公正地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新的形势要求我们认真研判检察工作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定位。

    更新司法理念与监督理念

    检察机关必须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注重通过法律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法治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程序之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因此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就具有重要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自身严格依法规范办案,还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各司法机关权力的依法正确行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确立“公诉指挥侦查”的办案模式

    “公诉指挥侦查”即为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达到更为有效地惩罚犯罪的目的,以防止侦查机关可能出现的离心倾向。在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处于侦查、公诉阶段的核心地位,侦查本位主义得以摒弃。与西方国家“检察指挥侦查”模式不同的是,“公诉指挥侦查”的办案模式具有中国特色,处在探索阶段。进一步拓展公开审查的广度和深度,要求我们积极探索“诉前会议”制度。

    “诉前会议”制度是对检察决定公开审查制度的深化和完善,它以公开的方式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各方意见,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深入把握争议问题,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真正做到“兼听则明”。首先,通过“诉前会议”制度可以有效引导、指导和监督侦查活动,防止侦查权力滥用,进一步理顺检警关系。检察机关通过“诉前会议”的审查、监督、引导功能,既严格监督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又强化介入和引导,在“控”上与侦查机关形成合力,进而有效构建“大公诉”格局,推动侦查活动由隐性走向显性。其次,“诉前会议”制度可以为“公诉指挥侦查”的办案模式提供平台,比如重大案件介入现场勘查、重大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移送审查、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等机制可以通过“诉前会议”的方式实现,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等理念和模式向侦查机关传递。再次,“诉前会议”制度体现为以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为主体的新型办案组织形式。这就要求检察官主动转向客观性证据审查,在诉前加大证据核查力度,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依法监督纠正取证程序违法等问题,使进入庭审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从而减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庭审压力。

    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对被告人刑罚的良性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有较大的专属权力,尤其体现在是否起诉和是否进行辩诉交易的问题上。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以检察决定公开审查和“诉前会议”为依托的“公诉指挥侦查”办案模式,有利于借鉴辩诉交易制度。这是由于:首先,公开审查和“诉前会议”制度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自认其罪。在公开审查和“诉前会议”中,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和悔罪程度作出决定,其中悔罪程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会对犯罪嫌疑人自认其罪形成正向激励。其次,在公开审查和“诉前会议”制度中,辩护人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并且公开审查和“诉前会议”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各方参与人的平等性,因此将改善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促进控辩双方的平等。再次,以公开审查和“诉前会议”制度为依托的“公诉指挥侦查”办案模式从机制上赋予检察官以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能切实调动检察官在诉讼中的积极性。再次,以公开审查和“诉前会议”制度为依托的“公诉指挥侦查”办案模式也对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权力进行了必要的限制。目前,无论是我们正在推行的终结性检察决定公开审查,还是正在探索的“诉前会议”制度,都对适用的案件范围、类型、对象、权限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如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进一步精细化,无疑可以防止检察官的权力滥用,达到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目的。

    检察工作经常处在接触矛盾、化解矛盾的第一线,能否化解矛盾,是影响检察公信力的关键。无论是终结性检察决定公开审查,还是它的升级版“诉前会议”,都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审查或“诉前会议”,必须自始至终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从参与者的选取、检察审查厅的布置安排、处理结果反馈的方式等细节入手,想方设法找到当事方矛盾的症结所在,并以耐心细致、专业高效的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这就必然对检察官的素质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检察官要不断提升驾驭场面的能力,确保公开审查和“诉前会议”程序在检察官的主导下理性、平和地进行。其次,检察官要不断提升释法说理的能力,善于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问题阐明法理和事理,使各方认同检察机关的决定。再次,检察官要不断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以务实的态度,取得各方的理解、信任,真正把公开审查和“诉前会议”制度的效果发挥出来。

    检察工作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还要求我们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全面提升出庭公诉能力。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庭审变数增加、指控犯罪难度加大的挑战,要清醒认识当前公诉人特别是年轻公诉人在出庭公诉能力上存在的欠缺,采取规范、训练、观摩等多种方式,大力提升庭审讯问、交叉询问、示证质证、法庭辩论、释法说理等能力,进一步规范公诉人出庭用语和出庭礼仪,让出庭公诉真正能够压得住台面、镇得住犯罪、赢得了辩护、说服得了法庭、收获得了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