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刘红宇:司法体制改革应总体布局协调发展

作者简介】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03-27

    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展迅速,召开的16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11次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议题,审议通过了23个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各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管理体制、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司法权运行机制、执法司法便民利民方面,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责任与待遇不符、过度强调独立审判忽略监督、待遇双轨制、法官流失尤其是年轻法官流失现象加剧、法官办案质量下降等。应当总体布局,协调发展,出台必要的配套政策,对于司法改革的成功至关重要。

    首先,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不能只强调追责,不考虑待遇;不能只强调主审法官,还应当关注辅助人员和法院内部年轻人的待遇和上升通道。

    部分地区员额制改革成了老同志的“安慰赛”,年轻精英的“淘汰赛”,在改革中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将法院各级领导、年长的法官,都纳入到法官名额中,再加上可能推行的法官延迟退休制度,使得实际办案的年轻人看不到晋升的希望,进而离职,造成人才的流失;与此同时,未能纳入到员额制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待遇较差,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

    其次,不能一味只关注以审判为中心和法官责任制,忽略了改革背景下对审判的监督和管理。加强独立审判的目的是保证司法的公正,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也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

    加强法院案件审判内部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审委会的监督和审判管理职能。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而不是合议庭独立,更不是法官独立。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文规定,合议庭审判案件,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因此,我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着力加强审委会的审判监督和管理职能,将审委会的审判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其成为法院内部“保障司法独立、避免错案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统一司法尺度”的坚实防线。

加强外部监督,途径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人大的监督要把握好分寸,并真正有助于法院独立公正地司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对法院工作的监督重点集中到非司法判断的工作事项中,集中到对法院规范性文件、司法人员职业操守和司法经费等事项的监督中来,创新监督机制,在不影响法院审判独立性的前提下,发挥好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维护好社会的公平公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律师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上不可或缺的砝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理应发挥其作用,并将其制度化。例如在拟判死刑或者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法院应单独与辩护律师谈话,听取其意见,还应将相应案件提交至审委会讨论。

    恰逢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即将修订,建议在修法过程中,参考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形式,由法院和检察院分别为审委会、检委会聘请外部律师和各类专家作为“外脑”,为其各种案件提供帮助和支持。

    建议建立律师投诉机制,律师在检察院和法院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遇到违法违规现象时,可以向相应机构或者上级机构投诉,使得投诉也成为一种监督机制。当然,对于滥用投诉的律师,也可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