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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云辉:民族地区司法警察警务改革初探

作者单位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06-09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法警,是法院内设立的特殊警种。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管理体制的改革,随着全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逐渐成为法院系统改革过程中兴起的热门话题。笔者根据在基层法院和民族地区从事司法警务工作的实践,谈谈个人体会。

    一、司法警察警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形势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具有很强的司法性、武装性和行政性。承担的警务职责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主要是担负法院安保、押解、值庭、看管、拘传、拘留、采取强制措施、处突、执行死刑等职能。多年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呈规范发展的趋势,对司法警察队伍法制化、正规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取得了显著成就,为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司法警务也就成为法院良好形象的一道风景线。

    目前,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警务管理体制不尽完全一致,多数基层法院仍实行的是“一岗双责,编队管理”“一岗双责、双重管理”的格局,就发展趋势来看,这两种“准尉式”管理模式与《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五年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新时期,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类型也呈多元化趋势发展,目前在基层法院,冲击法庭、哄闹法庭、罪犯脱逃、殴打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等问题屡见不鲜,原管理模式对处理这些司法治安问题有些力不从心,尤其是在警力调动上会显得更加捉襟见肘,因此,司法警务改革势在必行。

    二、进行切合实际的司法警务改革

    笔者认为,目前的司法警务改革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短板在基层法院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要真正达到“训练有素,反应迅速”武装力量的总要求,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1.走机构独立的专业道路。在司法警察组织建设、人员管理、领导机构、警务开展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统一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改革的重点。一是必须更新理念,加强和重视队伍建设。俗话说:“刀不磨要生锈,人不学要落后”,因此,要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和《规划》要求,加大法警集中学习训练力度,保障经费和时间,让学习、训练和演练成为常态化,坚持不懈地走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之路,建成政治清明、干警清廉,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警察队伍,做到奖惩分明,对不履职的法警调离其岗位。使之成为一支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罪犯惧怕的“铁拳头”;二是改革应符合警务内在规律,达到“审警分离”“书警分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加强统一管理和调动,走专业化道路,完全达到《大纲》《规划》之要求,专心致志“各扫门前雪”,彻底改变“一心二用”的警务方法;三是落实党组领导下由1名副院长来分管领导,支(大)队长具体负责制;“双重领导”关键是上级法警部门要履职,加强上下互通,切实关心所属警队警务开展情况、警员的配置、疾苦和身心健康等,督促检查要阶段性与经常性相结合,每年最少实施一次考核;四是实现“编队管理”,重在落实“编队分级管理”,法院应根据编制需求配足警力,要对现有的法警进行分流、归队,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法警散乱于各庭局而难谋其责的现状;五是凡法警参与的案件应在案卷的副卷首页设立一表格,内容:案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审委会合议人员姓名等,既体现出司法警务情况又加强内部监督。

    2.改革用人制度,提高法警待遇。要争取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将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配置比例增加到15%,配齐配强警力,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法警编制,提高法警待遇,警员主要从警察专业院校招录,保证每个基层法院有2名女法警。其优势在于:一是保证了基层法院警力充足,便于上下法院调警和特殊警务开展;二是彻底打破了现行法院体制内“能进不能出”“一包定终身”的管理模式和思维方式,解决了“瓶颈式”的编制体制,促进新陈代谢;三是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以竞争来激发、调动法警潜能和警务积极性;四是解决了司法警察队伍长期以来受年老、体弱、技差的困扰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年轻化的后顾之忧。

3.分解法警功能、实行分级管理。谈到这一模式,必须按照“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思路,又要与基层法院、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实际相适应。一是认真落实“编队分级管理党组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即:法警总局辖管总队、总队辖管支队、支队辖管大队、大队辖管中队的编队分级管理模式,将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支(大)队里,配齐配强大队长和内勤,严格落实警务情况逐级报告制,实行责任追究倒查制,达到从严治警之目标;二是从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改革发展趋势看,从立法上应将对旁听人员的司法治安处置权交由法警执行,按照审判、执行工作改革的思路,将划分后的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强制执行权交由司法警察承担,并对强制执行过程负责;三是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警务与职责的紧密程度不同,将大队划分为执勤、警务和应急中队。执勤中队的警务具体为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等,由年龄较大的警员和女法警3至4人组成,警务采用24小时备勤制;警务中队的主要职责为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等,由较年轻的法警4至5人组成;按照应急处突的要求,组建一支10人左右的应急处突中队,由本院35岁以下其他年轻干警参加。由此看来,边远民族地区基层法院至少需8至10名法警,大队配备一台指挥用车,以此达到编队分级管理之目的。

总之,人民法院司法警务改革是司法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不仅要有利于人民法院队伍管理制度落实和规范化建设,而且要促进司法警务职能作用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