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7-04 00:00 提交
【期刊名称】《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年份】 2016年【期号】 3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亮点制度,被写入该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而首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作出最终处理决定,而是附有一定条件地暂停起诉程序,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再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决定是否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看到,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更为灵活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和预防再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减少司法资源耗费、修复私益与补偿公共利益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施行四年多以来,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偏离了立法目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实际适用条件把握不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绝对数量少、适用率低,以及不起诉考验期内的考察帮教措施成效不彰等。是故,本刊特邀请数名专家、学者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各级未检部门广泛开展该项工作提供政策指引和参考,进而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妥当地适用。
张寒玉老师和王英老师紧密结合司法实践,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过程中所凸显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的归纳和剖析。首先,其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目的在于“慎诉”涉罪未成年人,并建议检察机关应依法大胆、充分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起诉裁量权,在检察环节更多地尽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之责,从而帮助其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其次,其明晰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指出可以通过将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和起诉相比较来把握其适用条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准确把握刑诉法规定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建议对一些特殊案件如少女杀婴案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再次,其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及制约救济制度,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向保护。为此,她们建议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中应当注重矛盾化解,修复社会关系,将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作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核心,把保护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权转化为事前对其权益的关注和尊重,从而使双方都能“恢复”。最后,其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制度,以期附条件不起诉能够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充分实现特殊预防目的。为此,她们建议检察机关所附条件应当具有针对性,考验期限的设置应因案、因人而异,监督考察措施的具体实施也需因地制宜。
刘宪权教授等主要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在体系上的自洽性的视角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析。首先,其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条件、罪名范围及其相互关系,指出宣告刑不应受限于倒推的特定犯罪之法定刑,“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条件不应放宽,“一刀切”式地圈定罪名范围将会导致体系适用瑕疵。其次,其明晰了附条件不起诉在系列不起诉制度中的适用位阶,厘清了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位阶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的冲突和衔接问题。最后,其限定了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接受外部干预的程度,指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以法院同意为必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以被害人同意为必需。
王东海博士主要通过考察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C市B区的运行状况着手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凸显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应对之策。王博士指出,过多地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绝对数量少、适用率低的原因归结于法律规定本身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真实情况,从外部环境寻找原因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并指出外部环境的原因主要包括理念上存在偏差、考核设计不合理,以及社会支撑体系不健全等。对此,王博士从适时完善法律规定、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建立科学的考察帮教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想。